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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自我證明聲明

客戶知悉在開戶申請表上所記述之資料,將有可能以作自動交換財務帳戶資料用途。客戶知悉及同意,富途證券國際(香港)有限公司(下稱「富途證券」) 可根據《稅務條例》(第112章)有關交換財務帳戶資料的法律條文,(a)收集開戶申請表所載資料並可備存作自動交換財務帳戶資料用途及(b)把該等資料和關於帳戶持有人/控權人及任何須申報帳戶的資料向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稅務局申報,從而把資料轉交到帳戶持有人/控權人的居留司法管轄區的稅務當局。

客戶證明,就其於富途證券開立並維持的帳戶,客戶是帳戶持有人、控權人或獲帳戶持有人授權簽署開戶申請表之人士。客戶承諾,如情況有所改變,以致影響其帳戶的相關開戶申請表所述的個人/實體的稅務居民身分,或引致相關開戶申請表所載的資料不正確,客戶會通知富途證券,並會在情況發生改變後 30 日內,向富途證券提交一份已適當更新的自我證明表格或其他適用稅務表格。

客戶聲明就其所知所信,開戶申請表內所填報的所有資料和聲明均屬真實、正確和完備。

客戶清楚明白根據《稅務條例》第80(2E)條,如任何人在作出自我證明時,在明知一項陳述在要項上屬具誤導性、虛假或不正確,或罔顧一項陳述是否在要項上屬具誤導性、虛假或不正確下,作出該項陳述,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 3 級罰款(即$ 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