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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設授權(客戶款項及客戶證券)

致: 富途證券國際(⾹港)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港⾦鍾⾦鍾道95號統⼀中⼼13樓C1-2室

執事先⽣台鑒:
常設授權(客⼾款項)(適⽤於所有帳⼾)
有關:根據《證券及期貨(客⼾款項)規則》所設⽴的常設授權
以下簽署的客⼾(下稱 「客⼾」)謹此發出本常設授權書予本公司,處理有關在外地收取及持有的客⼾款項。

除本常設授權書於到期前被撤回外,本常設授權書有效期內,本常設授權書涵蓋本公司收取或持有並存放於任何帳⼾內有關外地交易的款項(包括因持有並⾮屬於本公司的款項的產⽣之任何利息)(下稱 「款項」)。

客⼾藉本常設授權書授權本公司不需事先通知或取得的確認及/或指⽰可酌情動⽤款項的全部或部份作買賣海外證券之⽤、符合交收或按⾦要求及或其他⽤途:

i. 將任何數額之款項⽀付/轉往客⼾於本公司的帳⼾及/或任何海外經紀⼈及/或結算公司的期貨帳⼾及其繼承⼈及受讓⼈以作客⼾買賣海外證券之⽤或符合交收或按⾦的要求(如適⽤);及/或

ii. 從本公司在⾹港或其他地⽅設⽴之⼀或多個獨⽴帳⼾及在任何海外經紀⼈及/或結算公司獨⽴帳⼾或於該等帳⼾之間來回調動;及/或

iii. 訂⽴外幣兌換合約,適⽤於當⽇或之前為了購買海外期貨合約之⽤或符合交收或按⾦的要求(如適⽤)⽽需要將資⾦轉換為其他貨幣,此等兌換合約按本公司慣例並以市場匯率訂⽴。訂約時間由本公司酌情決定。

客⼾謹此同意如本公司及海外經紀⼈及/或結算公司,因執⾏本常設授權書⽽可能蒙受任何損失,客⼾會就有關損失作
出彌償。

(本段只適⽤於保證⾦帳⼾)當客⼾在本公司的個⼈及/或聯名⼾⼝沒有現⾦結餘時,若透過客⼾的個⼈及/或聯名⼾⼝
進⾏股票孖展貸款,提取資⾦以滿⾜其他⼾⼝的按⾦或交收要求,客⼾將⾯對額外的⾵險,包括市場⾵險、保證⾦交易
⾵險等和需要承擔額外的利息成本。

常設授權(客⼾證券) (只適⽤於保證⾦帳⼾)
有關:根據《證券及期貨(客⼾證券)規則》所設⽴的常設授權
本授權涉及下⾯所述簽署的客⼾(下稱 「客⼾」)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

本授權書授予本公司:

i、 根據證券借貸協議,運⽤客⼾的任何證券或證券抵押品;

ii、 把客⼾的任何證券抵押品存放於任何認可財務機構,作為該機構向本公司提供財務通融的抵押品;

iii、 將客⼾的任何證券抵押品存放給⾹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下稱「⾹港結算」),⽤作履⾏及清償本公司的清算責任和債務。客⼾明⽩⾹港結算因應本公司承擔的義務對客⼾的證券設定第⼀固定押記;

iv、 將客⼾的任何證券抵押品存放給任何其他認可結算所或者其他有獲發牌或獲注冊進⾏證券交易的中介⼈,作為解除本公司在交收上的法律責任的抵押品;以及

v、 若本公司在證券交易過程中以及任何其它已經獲發牌或已獲注冊的受規管活動過程中,向客⼾提供財務通融,可根據上述第(i)、(ii)、(iii)和/或(iv)段所述調動或存放客⼾的任何證券抵押品。

本公司可以不向客⼾發出通知⽽采取上述⾏動。客⼾明⽩本授權書不影響本公司為解除由客⼾對本公司或第三者所負的法律責任,⽽處置或促使本公司處置客⼾證券抵押品的權利。

此賦予本公司之授權乃鑒於本公司同意繼續維持客⼾之證券保證⾦⼾⼝。

客⼾明⽩客⼾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可能受製於第三者之權利,本公司須全數抵償該等權利後,⽅可將客⼾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退回給客⼾。

常設授權通⽤條款
除⽂義另有所指外,於本常設授權書內的任何名詞,與《證券及期貨條例》 、《證券及期貨(客⼾款項)規則》及《證券及期貨(客⼾證券)規則》不時修訂之定義具有相同意思。

客⼾可以通過向本公司客⼾服務部⾨於上述所列明之地址發出書⾯通知,撤回本授權書。該等通知之⽣效⽇期為本公司真正收到該等通知後兩周起計。

本常設授權書的有效期為⼗⼆(12)個⽉,⾃本授權之⽇起計有效。倘該客⼾獲本公司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歸類為「專業投資者」, 本公司將視本常設授權為持續有效, 並將維持有效, 除⾮及直⾄由客⼾特別以書⾯撤回授權為⽌。

客⼾確認並同意,本公司若在本常設授權書的有效期屆滿前⼗四(14)⽇之前向客⼾發出通知,提醒客⼾本常設授權書即將屆滿,⽽客⼾沒有在授權屆滿前反對此授權續期,本常設授權書應當作在不需要客⼾以書⾯同意下以相同的條款及條件當作已續期。如客⼾反對續期本常設授權, 本公司提供予客⼾的服務將受影響。

客⼾確認,本公司在⾹港以外地⽅收取或持有的客⼾資產,是受到有關海外司法管轄區的適⽤法律及規例所監管的。這些法律及規例與《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 條)及根據該條例製訂的規則可能有所不同。因此,有關客⼾資產有可能不會享有賦予在⾹港收取或持有的客⼾資產的相同保障。

客⼾確認本公司已向其解釋本常設授權書,客⼾完全明⽩本常設授權書的內容,並已經或有機會就其內容及效⼒尋求法律顧問的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