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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自我证明声明

客户知悉在开户申请表上所记述之资料,将有可能以作自动交换财务帐户资料用途。客户知悉及同意,富途证券国际(香港)有限公司(下称「富途证券」) 可根据《税务条例》(第112章)有关交换财务帐户资料的法律条文,(a)收集开户申请表所载资料并可备存作自动交换财务帐户资料用途及(b)把该等资料和关于帐户持有人/控权人及任何须申报帐户的资料向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税务局申报,从而把资料转交到帐户持有人/控权人的居留司法管辖区的税务当局。

客户证明,就其于富途证券开立并维持的帐户,客户是帐户持有人、控权人或获帐户持有人授权签署开户申请表之人士。客户承诺,如情况有所改变,以致影响其帐户的相关开户申请表所述的个人/实体的税务居民身分,或引致相关开户申请表所载的资料不正确,客户会通知富途证券,并会在情况发生改变后 30 日内,向富途证券提交一份已适当更新的自我证明表格或其他适用税务表格。

客户声明就其所知所信,开户申请表内所填报的所有资料和声明均属真实、正确和完备。

客户清楚明白根据《税务条例》第80(2E)条,如任何人在作出自我证明时,在明知一项陈述在要项上属具误导性、虚假或不正确,或罔顾一项陈述是否在要项上属具误导性、虚假或不正确下,作出该项陈述,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 3 级罚款(即$ 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