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条款及细则
1. 定义:于此等条款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帐户」指以客户名义于本公司不时开立和维持,用以取得服务及/或进行交易的任何一个或多个任何性质的帐户,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帐户、保证金帐户、期货帐户和基金帐户,无论以何种方式整合或分开,该等帐户可能不时被重新指定、重新编号、迁移或以其他方式修改;
「开户表格」指客户不时按本公司规定或接纳之形式填妥的任何及所有开户表格、客户数据表格及文件,包括与任何开户表格或文件相关或随附的任何附注和声明,这可能按照本协议不时作出修订;
「关联公司」就任何一方而言,指直接或间接控制该方、与该方受到共同控制的个人、法团、合伙或任何其他形式的实体,或该等实体的任何董事、高级职员或雇员。就一家公司而言,一名人士如符合以下说明,即属「控制」该公司:
「协议」包括此等条款、此等条款之附件、开户表格及其他文件;
「反洗钱条例」指《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香港法例第615章);
「适用法规」指香港或其他地方本公司或其他人士(视情况而定)受其规限的任何监管机构、税务机构、政府机构、交易所、结算所、结算系统或专业团体的任何法律、规例或指令,或任何规则、指示、指引、守则、常规、程序或惯例(不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授权人士」对个人客户而言,指该客户及开户表格中指明为授权人士的任何人士,对公司客户而言,则指开户表格中指明为授权人士的任何人士,而在两种情况下均包括由客户不时以书面方式通知本公司的受委任替换或增补授权人士的任何其他人士,上述委任由本公司实际收到通知时起生效;
「营业日」指本公司于香港办公的日子(星期六及星期日,以及香港于上午九时正至下午五时正任何时间悬挂黑色暴雨警告或八号或以上台风讯号的日子除外);
「中央结算系统」指香港结算营运的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
「结算系统」就任何市场而言,指不时用于进行证券或合约交易的交易结算系统(包括中央结算系统、衍生产品结算系统及场外结算系统);
「结算所」就任何市场而言,指不时为有关买卖的任何证券或合约提供结算及/或交收服务的实体(包括香港结算、联交所期权结算所、期货结算公司、场外结算公司及场外结算会员);
「客户」或「阁下」指已按此等条款规定开立及维持帐户(以其名义)的人士,并且在文义许可的情况下包括授权人士。「阁下的」应据此解释;及
(a) 在客户是自然人的情况下,应包括其本人、其遗产代理人、财产接管人或信托人(不论是否破产);
(b) 在客户是独资经营机构的情况下,应包括独资经营者、其遗产代理人、财产接管人或信托人(不论是否破产)、以及该商号的继任人;
(c) 在客户是合伙经营的情况下,应包括不时担任该商行合伙人之所有合伙人,以及其各自之遗产代理人、财产接管人或信托人(不论是否破产)、以及该商号的继任人;及
(d) 在客户是公司的情况下,应包括该公司、及其继任人和受让人;
「操守准则」指由证监会发出,并可不时被修订或替代的《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
「押记资产」指:
(a) 不时在帐户内的一切投资产品、应收帐项、款项及任何其他财产;
(b) 客户现在或将来由本公司、其代名人或任何富途集团成员公司不时管有、保管或控制及作任何用途的一切其他投资产品、应收帐项、款项及任何财产;
(c) 所有附加或替代的投资产品;以及
(d) 就以上任何一项或与其有关并透过赎回、红利、优先权、选择权或其他形式于任何时间累计或提供的一切已付或应付股息、分配或利息、权利、权益、款项、其他付款项或财产;
「抵押品」指任何:
(a) 客户在本协议下创建的产权负担;及
(b) 客户授予的其他现存或未来的产权负担,
有利于本公司及/或其关联公司以确保的支付或清偿债务 ;
「商品」指香港期交所规则界定的商品及/或本公司就本协议而言接纳的任何商品,不论是否能够交付,包括但不限于农业商品、金属、货币、股份、利率、指数(不论股市指数或其他)或其他金融合约、能源、权利或权限,(如文义所需)包括上述任何一项的合约,而「多种商品」应据此解释;
「本公司」或「我们」指富途证券国际(香港)有限公司(中央编号AZT137),一间在香港注册成立的公司,并:
(a) 获香港证监会许可从事第一类(证券交易)、第二类(期货合约交易)、第三类(杠杆式外汇交易)、第四类(就证券提供意见)、第五类(就期货合约提供意见)、第七类(提供自动化交易服务)及第九类(提供资产管理)受规管活动的公司;
(b) 为经注册联交所期权买卖交易所参与者(定义见附件III(期权交易))(HKATS代码:FTU)和联交所期权结算所的直接结算参与者(DCASS代码:CFTU);及
(c) 为期货经纪商参与者类别下的经注册期交所交易所参与者(HKATS代码:FTU),
(有关进一步详情以及本公司最新注册状态,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其继任人和受让人,包括(如文义所需)其代理、代名人、代表、主管人员及雇员。「我们的」应据此解释;
「复杂产品」具有操守准则所赋予之含义;
「合约」指任何在附件III(期权交易)描述的期权合约、期货合约(定义见于附件X(期货交易))及/或期权合约(定义见于附件X(期货交易))(如文义所需),「多份合约」应据此解释;
「衍生产品结算系统」指期货结算公司和联交所期权结算所营运的衍生产品结算及交收系统;
「短欠」指任何帐户中不时存在的负结余,不论为何种及不论如何产生;
「解散」,就一名人士而言,亦包括该名人士解散、结业、清盘或破产,以及根据该名人士注册成立、住所、或居住或业务或资产所在的任何司法管辖区法律进行的任何同等或类似程序,而「已解散」应据此解释;
「电子服务」指本公司为向客户提供服务之目的而提供的任何计算机或电子服务、系统或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本公司的移动应用程序和网站以及算法交易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使客户能够在香港或其他地方发出用于进行交易的电子指示及接收信息及通讯的服务;
「产权负担」指任何按揭、押记、质押、债权证、留置权、让与担保、融资租赁、递延购买、售后回购或售后回租安排、押货预支、保留所有权、第三方权利或权益,或就任何资产给出或产生的任何种类的其他产权负担或抵押权益,或使任何债权人或任何协议优先于任何其他债权人或协议的任何安排,并包括就创建或授出上述任何一项的任何协议或义务;
「违约事件」指本协议中如此描述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第21.1条(违约)及附件X(期货交易)第11.1条(违约)所列的任何事件;以及附件I(保证金融资)第3.5条(未满足追加保证金要求)中所列的事件;
「交易所」,就任何市场而言,指进行投资产品买卖的交易所;
「交易所买卖衍生产品」指属于在香港或证监会不时指定的司法管辖区的交易所内买卖的衍生产品的复杂产品;
「金融纠纷调解中心」指金融纠纷调解中心有限公司;
「基金」指透过本公司分销或提供的任何单位信托、投资基金、互惠基金或其他集体投资计划;
「基金帐户」指于本公司开立以主要用作购买、认购、转换、转让、赎回或出售任何基金中的任何单位以及处理任何相关收益或款项(不时由客户指示本公司执行)的帐户;
「富途集团」指富途控股有限公司、其附属公司、关联公司及有联系实体,「富途集团成员公司」应据此解释;
「期货帐户」指于本公司开立以主要用作购买、投资、沽售、买卖、达成、交易、收购、持有、转让、订立、结算、交收、处置或以其他方式处理商品及/或合约(不时由客户指示本公司执行)的帐户;
「期货结算公司」指香港期货结算有限公司及其继任人和受让人,包括(如文义所需)其代理、代名人、代表、主管人员及雇员;
「香港交易所」指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
「香港期交所」指香港期货交易所有限公司及其继任人和受让人,包括(如文义所需)其代理、代名人、代表、主管人员及雇员;
「香港结算」指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全资附属公司)以及其继任人和受让人,包括(如文义所需)其代理、代名人、代表、主管人员及雇员;
「香港」指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香港监管机构」指联交所(包括有关结算所)、香港期交所(包括有关结算所)、证监会、香港金融管理局及/或于香港对本公司或交易拥有司法管辖权的任何其他监管机构;
「指示」指任何由客户或任何授权人士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口头、电话、传真、电邮、互联网或任何其他电子方式(包括通过电子服务)或任何书面形式)给予或传达予本公司的授权、要求、申请、指示或指令(以任何形式及任何方式发送),或本公司合理地认为是来自客户或任何授权人士的授权、要求、申请、指示或指令,并包括任何撤销、驳回或修改任何过往授权、要求、指示或指令的授权、要求、指示或指令;
「投资者赔偿基金」指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36条成立的投资者赔偿基金;
「投资咨询服务」指本公司就任何投资产品不时向客户提供的任何投资意见或战略性资产配置建议;
「投资产品」指证券、合约、商品及其他金融或投资产品(不论如何描述);
「负债」指客户就任何帐户及本协议结欠本公司、其代名人或任何富途集团成员公司或使之蒙受的所有实际或或然、现在或未来、主要或附带、有担保或无担保、现时或不时到期的款项、债项、负债及义务,或客户现在或未来以任何方式或货币向本公司、其代名人或任何富途集团成员公司承担(不论作为主要债务人或保证人,亦不论单独或联同任何其他人士,及不论以任何名义、身份、方式或形式)的款项、债项、负债及义务,包括因货币、股票经纪、保证金证券交易及其他金融交易产生的所有金钱义务,连同利息(自适用到期日或其他要求付款日期起至本公司全数接获实际及无条件付款日期(包括该日在内))、法律费用、以及本公司、其代名人或任何富途集团成员公司就该等款项、债项、负债及/或义务招致的所有其他成本、收费及开支(包括但不限于收回或尝试收回该等款项、债项、负债及/或义务或强制执行本公司在本协议下的权利及权力产生的任何汇兑亏损失及开支);
「登录识别码」指为访问电子服务而与密码结合使用的某些信息;
「金钱收益」指不论如何描述的金钱收益,包括第13条(金钱收益和非金钱收益)中载明的任何该等金钱收益,以及本公司不时更详细地列明的金钱收益;
「保证金帐户」指于本公司的开立以主要进行及记录本公司按照客户的指示利用证券保证金融资贷款(定义见于附件I(保证金融资))进行的交易的帐户;
「市场」指场外市场或任何交易所、适用交易商协会或法人团体提供的投资产品的任何市场,不论于香港境内或境外;
「重大不利影响」指对以下各项的重大不利影响:
(a) 客户整体的业务、运营、财产、财务及其他状况或发展前景;
(b) 客户履行其在本协议或其与本公司或任何富途集团成员公司签订的任何其他协议项下义务的能力;
(c) 任何该等协议的有效性、合法性或可执行性,或本公司在该等协议项下的权利;或
(d) 客户根据该等协议授予的任何抵押的有效性、合法性或可执行性,或任何该等
「其他文件」指客户或本公司就有关本协议产生或预计进行的任何事宜签署、接纳或向另一方发出的表格、函件、通知、结单、确认书及其他文件,可能不时修订或补充;
「非交易所买卖衍生产品」指不属于在香港或证监会不时指定的司法管辖区的交易所内买卖的衍生产品的任何复杂产品;
「场外结算系统」指场外结算公司为支持其结算服务而开发的场外交易结算及交收系统;
「场外结算公司」指联交所成立的香港场外结算有限公司,作为中央交易对手为场外衍生产品交易提供结算及交收服务;
「场外结算会员」指结算自营场外衍生产品交易的场外结算会员;
「密码」指客户为访问电子服务而使用的密码以及与登录识别码结合使用的其他加密和安全措施;
「个人资料(私隐)条例」指《个人资料(私隐)条例》(香港法例第486章)及根据该条例作出的所有附属法例、规则、守则和指引;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专业投资者」具有《证券及期货条例》附表1第1部第1条所赋予之含义;
「购买力」具有第2.10条(购买力)所赋予之含义;
「人民币」指中国的法定货币;
「规则」,就任何市场而言,指有关交易所、结算所或结算系统的一般规则、运作程序及其他适用规则、惯例、常规、程序及规例,可能不时修订或补充;
「证券」指(a)《证券及期货条例》所界定的证券;及(b)任何机构(不论是否注册成立)或任何政府机构拥有或发行,目前于市场买卖及就本协议而言获本公司接纳的任何股份、股票、债权证、债权股额、基金、债券、票据、单位信托、场外衍生工具、存款证或其他商业票据或证券或任何种类的其他类似工具,并且按本公司的绝对酌情权,可包括(i)上述任何一项的权利、选择权或权益(不论以单位或其他方式说明);(ii)上述任何一项的权益或分享权证书、临时或中期证书、收据或认购或购买权证;或(iii)通常称为证券的任何工具;
「证券帐户」指于本公司开立以主要进行及记录本公司按照客户指示进行的证券交易的帐户;
「证券交易」指本公司按客户指示进行的任何交易,以买入、投资、认购、卖出、交换或以其他方式买卖或处置任何证券,包括以本公司或本公司代名人的名义持有证券;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及其继任人及受让人,包括(如文义所需)其代理、代名人、代表、主管人员及雇员;
「联交所期权结算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期权结算所有限公司及其继任人及受让人,包括(如文义所需)其代理、代名人、代表、主管人员及雇员;
「证监会」指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其继任人和受让人;
「证券及期货条例」指《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及根据该条例作出的所有附属法例、规则、守则和指引;
「此等条款」指可能不时修订或补充的此等通用条款及细则;
「交易时段」具有第5.5条(交易日)所赋予之含义;
「交易」指根据本协议预计进行、规定、作出、生效或进行的任何交易、买卖、协议、行动、服务;
「美国」指美利坚合众国;及
「美国人士」包括身为美国公民或居民的任何自然人;根据美国或其任何政治分部法律组成或注册成立的法团、合伙商号或其他业务机构,由身为美国人士的执行人或受托人管理的或其收入(不论来源)受美国联邦所得税规限的任何遗产或信托;由交易商或受信人以美国人士为受益人持有的任何帐户(任何遗产或信托除外),及由美国人士根据任何司法管辖区的法律组成及注册成立,主要为投资于并非根据《一九三三年美国证券法》注册的证券的任何合伙商号或法团。「美国人士」将不包括美国银行或保险公司的以下任何分行或代理:出于正当业务理由于美国境外作为当地受规管分行或代理从事银行或保险业务,且并非主要为投资于并非根据《一九三三年美国证券法》注册的证券而设立。就本定义而言,「美国」包括美利坚合众国、其州、领地及属地以及哥伦比亚特区。
1.2 诠释:于此等条款及本协议内:
(a) 「包括」指「包括但不限于」;
(b) 「控股公司」及「附属公司」将分别具有《公司条例》(第622章)赋予的含义;
(c) 提述条、分条或附表指此等条款的条、分条或附表,而提述开户表格指客户或其代表填妥的开户表格,而倘该数据于其后以向本公司发出通知予以修订,指经该通知修订的开户表格;
(d) 提述条例指不时经修订、补充、延伸、编纂或重新颁布的香港条例或法律及与之相关的任何附属法例;
(e) 提述阳性词语包括阴性及中性,而提述单数包括复数,反之亦然,而提述人士包括个人、公司、机构、商号、法人、法人团体、政府、国家或国家实体、协会、合伙商号或其他实体或机构(不论是否注册成立,亦不论是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前述任何两者或以上;
(f) 条款的标题仅供参考,并不影响其诠释;及
(g) 附件构成本协议整体的一部分,除非另有明确说明,否则附件应与此等条款及本协议其他部分一同阅读。
1.3 合约关系:客户与本公司的合约关系(包括所有帐户及交易)将受本协议管辖。
1.4 歧异:倘有任何歧异,有关服务、投资产品、安排或交易的条款将按以下次序适用:(i)就歧异向客户提供或其接纳的任何表格或文件、(ii)适用于歧异的任何具体条款及细则(包括相关附件),及(iii)适用于歧异的任何通用条款及细则(包括此等条款)。
1.5 适用法规:除本协议外,所有服务、产品、安排及交易将受任何适用法规及规则规限(以适用者为限)。
2.1 开户:客户应以本公司不时指定之方式开立及维持有关帐户,以进行交易。
2.2 本公司作为客户代理人:客户委任本公司,而本公司同意作为客户的代理人代表客户进行交易,除非本协议或本公司另有说明。本协议所载的任何内容,概不构成本公司作为客户的受托人或受信人或本公司与客户之间的合伙关系。
2.3 本公司作为主事人与结算所交易:除非本协议或本公司另有规定,就本公司或任何富途集团成员公司于任何结算所维持的任何帐户(不论该帐户是否全部或部分就本公司代表客户进行的任何交易而维持,及不论客户是否已向该结算所支付款项),在本公司或任何富途集团成员公司与该结算所之间,本公司或富途集团成员公司(视乎情况而定)作为主事人进行交易。
2.4 本公司拒绝的权利:尽管有任何相反之规定,本公司可按其绝对酌情权,拒绝接纳任何指示(毋须提供任何原因)及/或拒绝向客户提供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或所有服务。本公司将不会就其不接纳或不按此指示行事或不发出不接纳任何指示的通知以及上述拒绝行为所产生或有关的任何损失向客户负责。
2.5 本公司的指派:本公司可按其绝对酌情决定的方式透过任何富途集团成员公司、任何交易所或结算所的成员或参与者或有关市场的经纪执行客户的交易。本公司可出于向客户提供服务之目的或就此事宜委任任何其他人士为其代名人、托管人、经纪、存托代理或其他代理,并可将本公司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职责指派予该名人士。所有该等第三方均享有赋予本公司的全部权力及酌情权。本公司获客户授权,向本公司根据本第2.5条委任的任何人士披露有关客户、其授权人士、帐户及交易的任何个人资料及其他数据。在适用法规许可的最大范围内,本公司将不就该等第三方的行为或不作为向客户负责。
2.6 授权人士发出的指示:本公司获授权接受授权人士就本协议发出或声称发出的指示,然而除非本公司另有同意或本协议另有指明,有关向第三方转让现金及/或证券的交收指示,必须以书面方式及按开户表格所指定的方式(如有指定)作出。本公司有绝对酌情权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客户就任何特定交易发出的指示。有关授权人士的委任或变更须在本公司实际收到有关通知后,方可作实。本公司有权(但无义务)执行授权人士代表客户发出或声称发出的任何指示,但毋须对客户因此可能遭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本公司无任何义务核证代表客户发出或声称发出的指示的真实性,亦无义务核实发出指示人士之身份。
2.7 无职责询查目的或适当性:本公司无任何职责或义务询查客户或任何授权人士发出或声称发出的任何指示或指令的目的或适当性,亦无任何职责或义务监督根据本协议由任何帐户所支出的任何资金的使用。
2.8 授权书︰客户同意及谨此不可撤销地委任本公司并赋予其全面的权力及权限作为客户的真正及合法受权人(在法律许可的全面范围内)为客户及代表客户执行本协议的条款,并以客户或本公司本身的名义采取及签立本公司认为为完成本协议之目的而必要或合宜的任何行动、文件或文书,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目的:
(a) 就任何押记资产执行任何转让或保证;
(b) 完成其对任何押记资产的所有权;
(c) 请求、要求、索求、接收、收取(复利)及彻底清偿押记资产项下或因押记资产而引起的到期或将到期的任何及所有款项及款项申索;
(d) 提供有效的收据和清偿书,并加签与任何押记资产有关的任何支票或其他文书或指令;及
(e) 提出、采取或提起其认为必要或合宜的任何申索、法律行动或法律程序,以保障本协议项下设定的担保。
2.9 限制:本公司可于其不时认为适当时,规定与任何帐户及给予任何指示有关之限制,该等限制包括但不限于每日最多交易次数、每笔交易中可处理的不同投资产品的数量和类型、交易中投资产品的最低价值或金额、客户可购买或出售投资产品的价格、未平仓合约的持仓限制、基金赎回限额及分配的购买力。
2.10 购买力:购买力是一种规定客户可订立的交易总价值的机制,并且可以不同地应用于每个帐户,也可以统一应用于所有帐户。购买力的水平由本公司按其完全酌情权及按照其不时实施的方法进行计算。例如,该方法可考虑(特别是)本公司或其他第三方为客户利益而持有或以其他方式持有的投资产品、现金、抵押品、保证金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本公司计算的购买力水平是最终的、不可推翻的及对客户有约束力的。本公司不就展示的购买力的准确性、及时性或完整性作出任何声明或保证。客户同意,本公司将不会对客户使用或依赖指示的购买力而遭受的任何损失和损害赔偿承担责任或义务。
2.11 非委托帐户:客户确认,本公司不会就为客户作出投资决定及执行交易行使酌情权,除非本公司另行通知客户,在此情况下,客户可能须订立委托帐户协议、授权书及本公司可能要求的其他文件。本公司的作为、不作为、指示、允许、默许、批准、安排或同意不得据此解释。
2.12 服务性质:除非本公司与客户另有约定,本公司不提供投资咨询服务,因此概不承担任何与招揽或建议投资产品有关的咨询性谨慎责任或义务,为确保第24.1条(一般)所载的合理合适性除外。如本公司向客户提供与某些金融产品有关的广告、营销或推广材料、营销数据或其他信息,该行为可能或可能不构成对该等投资产品的招揽或建议。进行任何交易前, 客户应自行作出独立判断, 而不应依赖本公司。客户在基于该等材料或信息采取或不采取任何行动前,应取得独立专业意见。客户亦确认︰-
(a) 在投资咨询服务过程中提及的任何目标或预期收益不代表对任何投资产品的业绩的任何保证、估算或预测;
(b) 投资于任何投资产品均有其风险;及
(c) 本公司可按其完全及绝对酌情权,不时就投资咨询服务收取费用。
3.1 常设授权:客户同意就(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按照本公司指定的形式给予本公司不时要求的常设授权:
(a) 《证券及期货(客户证券)规则》(香港法例第571H章)(包括为附件I(保证金融资)第5.1条(常设授权)之目的所必需的内容);及
(b) 《证券及期货(客户款项)规则》(香港法例第571I章)。
3.2 具体目的:在不影响本公司根据常设授权可行使的任何权利或权力的前提下,本公司亦可根据该等常设授权:
(a) 依据证券借贷协议或证券回购协议使用任何客户投资产品或押记资产;
(b) 将任何押记资产存放于认可财务机构,作为提供予本公司的财务通融的抵押品;
(c) 将任何押记资产存放于香港结算,以履行及清偿本公司的结算义务及责任;及
(d) 将任何押记资产存放于香港或其他地方的结算所或另一获发牌或获注册进行证券交易的中介人,作为清偿和履行本公司交收义务和责任的抵押品。
3.3 有效期:常设授权自给出之日起生效。客户的授权必须指明有效期,而该有效期不得超过12个月。若客户是专业投资者,则有关限制并不适用。除非及直至客户以书面形式明确撤回该授权,否则任何常设授权一经给出,将一直有效。
3.4 撤销:在没有任何尚未清偿的负债的情况下,客户可在不少于五个营业日前通知本公司撤回常设授权。
3.5 续期:本公司将于常设授权届满前至少14天通知客户,述明除非客户于该常设授权届满前提出反对,否则该常设授权将被视为已按最后一次给出时的相同条款及条件获续期。
4.1 发出指示:客户及/或授权人士可就有关交易、帐户或本公司的服务以电话、传真、电子方式(包括电子服务)或本公司不时指定的其他通讯方式发出指示。若以书面发出,客户及/或授权人士的签字应遵守签字安排,并符合开户表格(如提供)中向本公司提供的签字样本(「商定的签字安排」)。在任何情况下,客户均须遵守该等验证程序并满足本公司不时规定的其他要求。若以电话或其他方式发出指示而并无附带客户或授权人士的签字,本公司有权依赖及按照客户或其中任何一名授权人士的指示行事,而任何商定的签字安排将不适用。
4.2 截止时间:本公司有权规定收取一般指示或任何指定性质或种类的指示的截止时间,其可能与任何市场或任何交易所或结算所规定的任何通常截止/交易时间不同。客户确认及同意,本公司概不就延误或未能执行本公司于适用截止时间后收取的任何指示承担责任。
4.3 授权人士:授权人士获客户授权代表客户就帐户发出指示并签署有关帐户及其运作的一切协议及相关文件,直到本公司实际收到客户内容相反的书面通知为止。客户向本公司承诺不时及随时批准并确认任何授权人士为或代表客户发出或签署或声称发出或签署的任何指示、协议或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任何授权人士于被撤销授权至本公司实际收到撤销授权通知期间发出或签署或声称发出或签署的任何指示、协议或文件。客户同意,若本公司在收到任何授权人士为或代表客户发出或签署或声称发出或签署的任何指示、协议或文件时尚未实际收到该授权人士被撤销授权的通知,则该授权人士在被撤销授权之后为或代表客户发出或签署或声称发出或签署的任何指示、协议或文件为以本公司为受益人的有效及法律有效指示、协议或文件。上述由任何授权人士签署或发出或声称签署或发出的所有文件或指示(不论口头或书面)一律被视为在该授权人士权限内签署或发出,对客户具有绝对及不可推翻的约束力。客户有责任确保所有授权人士均遵守本协议,并在任何情况下对所有指示负责,即使该等指示是由授权人士或其他第三方发出。
4.4 本公司对指示的信赖:本公司有权将按照此等条款发出的指示视为获客户全权授权的指示。本公司有权(但不受约束)针对或依赖本公司善意认为就执行交易而言适当的指示行事或采取有关步骤(不论为收购、购买、出售、处置或在其他情况下买卖投资产品的指示),并获授权约束客户遵守与本公司或任何其他人士订立的任何协议或其他安排,或促使客户为执行该指示进行任何其他种类的交易或安排,不论交易或安排的性质、或涉及的投资产品的价值、种类及数量。除按照商定的签字安排核对客户及/或授权人士各自的签字(倘指示由客户及/或授权人士签署),或核对有关客户及/或任何授权人士(倘指示以任何其他方式发出)身份的指定号码、密码及/或任何其他信息外,本公司将无义务核对以任何方式发出任何指示的人士的身份或授权或该指示的真实性。本公司有权依赖及按本公司善意相信为真实指示的指示行事,而本公司按此基准为客户进行的任何交易将对客户具绝对和最终约束力,不论该指示是否由客户就该交易作出或授权。
4.5 电子服务:本公司可不时及以绝对酌情权按照本协议第14条(电子服务)的规定向客户提供电子服务。
4.6 与电子通讯有关的风险:客户确认以电话、传真、电邮或其他电子方式(包括电子服务)发出指示的风险,包括未获授权或由未获授权人士发出或由第三者截获的风险。若客户选择以任何电子方式发出指示,客户接纳所有风险,并授权本公司按照透过该方式接获的任何指示行事。本公司并不就传送或传达指示或价格信息的任何延误、故障、失误、中断或暂停,或向任何其他方错误传达指示或信息,或为客户因使用任何特定方式收发指示或本公司按该等指示行事而可能蒙受或产生的任何申索、负债或损失承担任何责任,除非由于本公司或其任何主管人员或雇员的严重疏忽、欺诈或蓄意失责所致,且仅限于直接及纯粹由上述行为造成的直接及可合理预见的损失及损害赔偿(如有)。对于由于通讯设施损坏或失灵而导致订单传送出现延误或失败或本公司无法控制的任何其他延误或失败,本公司将无须承担责任。
4.7 取消或修改指示:一旦指示由客户或其代表发出,除非本公司同意,该指示不可予以修订、撤销或撤回。若客户所修订、撤销或撤回的指示已全部或部分执行,客户同意就有关交易承担全部责任。若原始指示已由本公司善意完成,或本公司合理无法执行取消、修订或修改原始指示的指示,则本公司将无义务执行取消、修订或修改客户或其代表已向本公司发出的任何指示的指示,或毋须就客户蒙受或产生的任何损失或开支承担责任或负责。
4.8 概无责任促使作为受信人合规:本公司不负责促使客户遵守规管客户作为受信人(如适用)的行为的任何法律或规例。
4.9 优先次序:本公司可按其完全酌情权,决定在执行客户的指示时的优先次序。
4.10 合并订单:在任何适用法规的规限下,本公司可毋须向客户发出通知,将客户的订单与客户或与本公司自身的订单或本公司关连人士的订单或本公司其他客户的订单合并。合并可能对客户不利,而亦可能对客户有利。
4.11 香港以外发出指示:如客户在香港以外的地方发出任何指示,客户承诺将遵照外地的所有适用法规发出该等指示,如有疑问,客户应取得独立法律意见。如客户的居住地不在香港,则客户确认其按照适用法规获许可在香港交易投资产品,本公司并无职责就此进行核实。
5.1 指示经纪商:客户授权本公司指示本公司绝对酌情视为合适的执行经纪商、代理、托管人、代名人、海外经纪商及交易商(包括本公司的分支机构或联系人)执行任何交易,并确认该等人士的业务条款以及执行及结算交易的任何相关交易所、结算所及/或结算系统的适用规则将适用于该等交易。客户理解并同意,由于本公司需根据本协议或其他方式向客户提供服务,本公司可能因或就客户的投资产品及押记资产而对第三方承担义务。该等第三方可能对客户的投资产品及押记资产拥有权利和资格,该等权利和资格可能影响(a)本公司能否履行其就该等投资产品及押记资产对客户承担的义务(例如将某些投资产品或押记资产退还给客户),和/或(b)客户能否行使其与该等投资产品或押记资产有关或附带的任何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股票附带的投票权)。
5.2 相关法律:本公司按照客户指示进行的所有交易,均应按照适用于本公司和/或客户的所有适用法规和规则进行。本公司按照适用法规和规则采取的所有行动均对客户具有约束力。
5.3 「按最佳条件」或「按市场条件」执行指示:客户确认,基于任何市场的市场条件或物理限制,以及投资产品价格的迅速转变及/或货币汇率的波动,在某些情况下,及即使本公司、执行经纪商或交易商(不论于香港或其他地方)合理尽力,本公司未必能全数或按客户指定的价格或时间或「按最佳条件」或「按市场条件」执行客户的指示。倘因市况或本公司未能控制的任何其他原因,本公司未能全数履行任何指示,本公司概不负责,客户应接受本公司进行的交易并受其约束。
5.4 履行部分订单及限价单:当本公司或获本公司指示的任何人士未能全数履行客户的任何指示,本公司或该等人士有权在不事先咨询客户或征得其同意的情况下仅履行部分指示。在不影响上文所述一般性的情况下,除非在就投资产品发出指示之时,客户明确指示本公司立即于有关市场送出整个订单(而本公司接受该指示),否则经考虑当时市况及市场常规后,尤其是当本公司合理认为该订单根据当时的市况不能实时全数执行时,本公司有权拒绝如此行事。
5.5 交易日:除非客户向本公司发出任何明确的相反指示(而本公司接受该等指示),否则客户确认,本公司于某交易日收到的所有指示仅于该交易日(或本公司不时决定的较短或较长期间)(「交易时段」)有效,若存在未履行的任何指示,均在发出该等指示的市场的最后交易日正式交易时段(在交易时段内)结束后失效。取消前有效订单将持续有效以待执行,直至被客户取消为止。该订单可在取消之前的任何时间执行,而客户同意承担一切交易责任。
5.6 利息:客户应按本公司不时通知客户的利率及其他条款,支付任何帐户内的所有逾期结余或于任何时候结欠本公司的任何款项的利息(包括客户的判定债项产生的利息),若本公司并无发出该等通知,则按本公司不时厘定的利率支付利息。利息应从相关到期日或其他要求付款之日起计,直至本公司全数收到实际及无条件付款之日(包括该日在内),按日计算。逾期未付利息将每月按复利计算及利息本身将产生新的利息。
5.7 录音和录音带:客户确认,客户与本公司之间的所有电话对话可能在没有自动语音警告提示的情况下被录音,以便(尤其是)本公司核实客户的指示。客户同意,相关录音带上的录音或者录音的文字记录可以用作有关指示内容的最终及不可推翻的证据。
5.8 本公司之记录不可推翻:客户确认,本公司之簿册、数据及记录,如无明显错误,均为有关事项的最终定论及在所有法庭及就一切目的而言,均为不可推翻的证据。
5.9 自行操作帐户:客户确认,客户将自行(或通过其授权人士)操作本公司就本协议为客户开立的任何帐户。倘客户拟委任第三方就本协议以任何方式代表客户行事,客户应向本公司提供授权书或本公司指定的其他表格以委任该第三方,其条款及条件将附加于本协议之上,及视为本协议的一部分。客户应确保任何获委任第三方交易代表亦及时向本公司提供已填妥及经签署的本公司指定的客户数据声明。
5.10 价格:任何交易的实际买入及卖出价应在进行交易时厘定,而本公司或其代表于任何时间向客户报价或提供的任何数字(其中一些数字可能是由第三方信息或服务提供商提供给本公司)仅供参考,以及并不对本公司或客户具有约束力。为免生疑问,本公司有权按客户的任何指示进行交易,即使相关投资产品的价格在接收指示之时至本公司或其代理人实际进行交易之时已变得对客户不利。
5.11 所有权:本公司无义务审查或核实任何投资产品的拥有权或所有权的有效性。
6.1 交收:除非另有约定或倘本公司已代表客户持有足够的投资产品、现金或其他资产以交收交易,否则客户应在本公司就有关交易通知客户的时间、地点、金额及方式:
(a) 向本公司支付或提供已过户资金,或以交收交易所需的可交付形式向本公司交付相关投资产品;及
(b) 确保本公司将于适用交收日期或本公司就交收交易可能知会客户的时间接获已过户资金或可交付的投资产品。
6.2 客户未能交收:倘客户未能遵守第6.1条(交收),就交收任何交易之目的,本公司有权按其绝对酌情权,在不损害本公司任何其他权利或补救及毋须向客户发出进一步通知或征得同意的情况下:
(a) 就买入或认购投资产品的交易,按本公司认为合理的价格,卖出或转让该交易所涉及的投资产品及/或卖出或转让任何帐户中的任何其他投资产品以履行客户的交收义务,并于任何帐户收取或扣除任何相关成本、费用及开支;或
(b) 就卖出投资产品的交易,按本公司认为合理的价格,借入及/或买入相等于该交易所涉及的投资产品以履行客户的交收义务;而在第6.1条(交收)以外或作为替代,对本协议项下的合并及抵销权利或任何其他权利享有追索权。
6.3 不执行交易的权利:尽管本协议任何其他条文有所规定,本公司有绝对酌情权决定且无须给予理由不执行以下方面的任何指示:
(a) 买入投资产品,除非客户已向本公司提供已过户资金,而本公司认为金额足以结清有关买入交易的相关买入价、费用及支出;及
(b) 卖出投资产品,除非客户已向本公司存入有关投资产品以交收该卖出交易。
6.4 短欠:客户以全面弥偿基准对因本公司根据第6.2条(客户未能交收)买入及/或卖出投资产品招致的损失及任何成本、费用或开支(包括法律费用)所导致的任何短欠负责。
6.5 股票借贷:为方便客户按时交收,本公司可按其绝对酌情权向客户借出投资产品,或代表客户借入投资产品,以交收客户的卖出指示。本公司亦可按其完全酌情决定的条款代表客户或为客户利益向或从第三方(仅为本条之目的,「第三方」)借出或借入投资产品,不论是以本公司、富途集团成员公司还是以其他名义。客户应弥偿本公司及富途集团成员公司根据上述借贷安排所需的任何保证金、担保、证券、或抵押品维持及开支。本公司不保证或担保该等沽空安排的可用性或持续可用性。本公司可酌情决定或应第三方要求终止任何该等借贷安排,并立即要求交付或归还涉及的投资产品。客户必须遵从有关交付或归还相关投资产品的任何要求。
7.1 向客户付款:本公司应向客户支付的所有款项应转账至客户在开户表格中指定的银行帐户,或根据本公司的选择,通过任何其他方式,任何一种付款方式均构成本公司完全履行对该等付款的义务。
7.2 独立帐户:本公司从客户收到的,或为客户帐户从任何其他人士收到的所有款项或其他财产(除非适用法规容许,或根据客户的书面指示,或根据客户不时给予本公司的常设授权,而该等指示或常设授权已为本公司所接受)均与本公司的自有资产分开,及支付予独立帐户。
7.3 客户款项利息:本公司将以《证券及期货(客户款项)规则》(香港法例第571I章)允许的任何方式处理由本公司持有客户款项(定义见于《证券及期货条例》)而产生的任何利息,特别是,客户同意本公司保留(为自身帐户)该等利息。
7.4 香港以外执行的交易:尽管第7.2条(独立帐户)有所规定,就在香港以外执行的交易而言,客户授权并指示本公司向本公司在香港境内或境外的任何金融机构(可能或未必是持牌银行)维持的任何信托帐户,支付本公司为客户及代表客户从交易中不时收取的所有款项(减所有经纪费用及应计的其他适当费用),尽管任何该等款额可为客户或代表客户再投资于其他交易。
8.1 一般:本公司将按照适用法规向客户提供与任何交易有关的成交单据或其他确认书,以及有关帐户的户口结单。
8.2 月结单:除非在特定月份内没有与特定帐户有关的交易,并且帐户不存在任何未清余额或持有任何持仓或投资产品,否则本公司亦将提供有关帐户的月结单。
8.3 不可推翻性/客户检查:客户应检查本公司发出的每份帐户结单(包括日结单及月结单)及记录。成交单据、交易确认书及户口结单为当中所载事宜的不可推翻证据(明显错误者除外),并将视为获客户接纳及对客户具约束力,除非本公司于成交单据或交易确认书或帐户结单日期后两个营业日内实际从客户接获书面通知,指称存在任何遗漏或错误,否则,此后客户不得对该等结单的准确性提出异议,并应视为已放弃提出该异议的权利。
8.4 单方面修订:即使有任何相反规定,本公司可在其认为适当的情况下单方面修订任何该等结单或记录而无须事前通知客户。
8.5 未收到:若(a)未收到本公司发出的任何户口结单或交易记录,或(b)客户收到任何确认但并未发出有关指示,则(a)客户应在于日常业务过程中通常收到结单或记录后五个营业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或(b)在收到该等确认后立即通知本公司。
8.6 交付方式:客户同意本公司以电子方式发出成交单据、交易确认书、户口结单及其他通知书(统称「交易文件」),并同意以本公司不时指定之方式收取,包括以电子方式(包括透过电子服务)收取。客户可通过至少提前两个月向公司发出书面通知(或公司可以接受的较短期限),撤销其同意以电子形式和电子方式(包括透过电子服务)接收交易文件。
8.7 衍生产品:对于衍生产品,包括期货合约或期权,本公司应客户要求向其提供(a)产品规格以及涉及该等产品的任何招股说明书或其他发行文件;及(b)有关保证金程序及未经客户同意可能将客户仓位平仓的情况的说明。
8.8 客户的确认:如果客户同意并接受通过电子方式(包括通过电子服务)(「访问服务」)接收交易文件,则客户确认其理解并接受以下安排:
(a) 使用访问服务需要适当的硬件和软件、互联网以及客户提供和指定的特定电子邮件地址、移动电话号码或其他电子地址,以接收本公司的电子邮件、短讯或其他电子通知;
(b) 互联网、电子邮件、短讯和其他电子信息服务可能会受到某些科技风险和干扰;
(c) 如需撤销对访问服务的同意,客户应按照第8.6条(交付方式)规定的方式预先发出通知;及
(d) 客户可能被要求为以下方面支付合理的费用:
(i) 获取不再可通过电子方式(包括电子服务)访问和下载的任何交易文件的副本;或
(ii) 除请求访问服务外,要求本公司通过其他方式向其提供交易文件。
9.1 货币兑换:在不影响上文第2.4条(本公司拒绝的权利)的一般性的情况下,本公司保留权利,在毋须给予任何原因下,拒绝客户要求兑换货币或将一种货币转为另一种货币以卖出或买入任何投资产品的任何指示,或在其他情况下拒绝为其他目的(包括为分派股息的目的)进行货币兑换。倘本公司接纳客户任何卖出或买入任何投资产品指示,或为任何其他目的进行任何货币兑换,进行有关货币兑换的成本及因相关货币的汇率波动造成的任何溢利或亏损,将全部拨归客户所有。本公司可于任何帐户按本公司完全酌情厘定为当时现行货币市场汇率的汇率,兑换款项为任何货币及从任何货币兑换款项。该兑换可为下列目的进行︰(i)执行任何指示或交易,或(ii)计算、清偿、收回应收客户的任何借项结余或应付客户的贷项结余,或(iii)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其他目的。
9.2 人民币:如有以人民币计价的交易,客户同意并确认知悉:
(a) 人民币受外汇管制且有可能不可兑换的风险;
(b) 除非本公司另有规定,以人民币计价的交易应以人民币结算。
10.1 一般:客户确认及同意,根据本协议通过结算系统或在结算系统中不时获得及/或持有的投资产品将在适用法规规限下及按照适用法规持有。
10.2 保管: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有联系实体根据本协议持作保管的任何投资产品可由本公司酌情及在适用法规规限下︰
(a) (如为可注册投资产品)以客户或本公司或本公司代名人名义注册;或
(b) 以安全托管方式记存于本公司在有关市场于本公司的有联系实体或任何其他合资格为投资产品及相关文件提供安全托管安排的机构存置且指定为信托或客户帐户的独立帐户;
且在上述任一情况下,概不构成本公司作为无力偿债或清盘用途的资产的部分,惟应于委任临时清盘人、清盘人或类似人员处理本公司全部或任何部分业务或资产后尽快退回予客户。
10.3 托管人:客户委任本公司作为客户在本协议规限下向本公司或其任何分托管人或代名人交付并获接纳的所有现金及投资产品的托管人。本公司有权按其酌情认为适当的条款将该等现金或投资产品存入其酌情认为适当的其他公司或机构。该等现金或投资产品可能与本公司的其他客户的现金或投资产品一并存托(但不会与本公司本身帐户持有的现金或证券、合约或商品一并存托)。
10.4 汇集:当客户的资产与其他人士的资产汇集及共同持有时,客户的个人权益不可以独立文件、记录或拥有权或所有权证据予以识别,而客户及其他人士可能须摊分存托资产的公司或机构失责产生的任何差额。
10.5 向客户转让:受限于第10.7条(完全履行责任)的规定,本公司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将尽快在客户指示后:
(a) 促使不时于帐户的任何投资产品以客户或客户书面通知本公司作为其代名人的人士的名义注册,或倘如此指示,向客户或代名人交付陈述或证明投资产品的文件,据此投资产品将不再于帐户持有;及
(b) 从帐户将客户指示指定的任何金额转拨至客户指示的客户银行帐户,而该转拨将视为充分履行本公司向客户作出付款的义务。
10.6 转授/分托管人:受限于适用法规,客户不可撤销地授权本公司按第2.5条(本公司的指派)所述方式,委任一名或多名转授/分托管人,不论在香港以内或以外,在任何期间内都要履行本公司的托管和保管职责。
10.7 完全清偿责任:本公司在第10.5条(向客户转让)中的义务应受限于本协议的其他规定,特别是第16条(押记)的规定,以及本公司要求在客户提取任何款项之前完全履行所有责任的权利。本公司可在不通知客户的情况下,在根据第10.5条(向客户转让)进行注册或转拨前,以帐户结余金额清偿任何或所有负债,或以其他方式要求客户在根据第10.5条(向客户转让)进行注册或转拨前支付有关款项。
10.8 表决权等:客户在此授权本公司按照其与客户投资产品有关的指示行事,包括行使投票权及投资产品所附带的其他权利。尽管有上述规定,本公司可按其绝对酌情权,决定拒绝根据任何指示行事,而无须给予任何理由。本协议的任何规定均不得以任何方式使本公司承担通知客户或就出席会议和在该等会议上表决采取任何行动的任何责任。除适用法规另有规定外,本公司对其收到的与投资产品相关的通知、通讯、转授书及其他文件无义务,或无义务向客户发送该等文件或发出收到该等文件的任何通知。本公司有权就其根据客户指示采取的任何行动向客户收取服务费。
10.9 股息等:本公司将向相关帐户支付客户与投资产品相关的所有股息、分红、利息、息票或利益。
10.10 无通知义务或行使权利:在不影响第10.8条(表决权等)的一般性效力的前提下,如果客户的投资产品以本公司或本公司指定的任何其他人士的名义注册(但非以其他方式),则本公司可以但并无义务:
(a) 将本公司收到的与该等投资产品相关的信息、通知及其他通讯通知客户(但无义务及时将该等信息、通知及其他通讯转发给客户,以便客户就投资产品中提及的任何事项向本公司发出指示,亦无义务调查或参与或采取任何积极行动,但根据客户发出的具体指示(本公司接受该等指示),并根据本公司可能要求的条件、赔偿及合理费用拨备进行的除外),在未收到或延迟收到客户发出的具体指示的情况下,不得采取行动,并且就相关事项的任何违约选择权应适用;及
(b) 行使、认购、采用或以其他方式处置与客户投资产品相关的本公司认为合适的、对客户具有约束力的权利或新事项,除非本公司已实际收到客户的相反指示(且本公司接受该等指示),但本公司不会采取根据适用法规可能导致本公司或其代名人有义务披露权益的任何行动。
10.11 进一步行动:客户授权本公司及其代名人在提供托管服务时,采取一切为遵守任何适用法规所需的行动,包括就帐户内的现金或投资产品代扣代缴及/或支付应付的税款或税项。客户确认,对于本公司或其代名人持有的与投资产品相关的任何催缴、分期付款或其他付款,本公司及其代名人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10.12 投资产品的返还:无论因何种原因终止安全托管服务,本公司有权将托管的全部资产返还给客户,所有风险和费用均由客户承担,包括将与本公司最初托管或接受的投资产品序号或标识不一致的投资产品返还给客户。
10.13 无托管:提供安全托管服务并不使本公司成为客户或任何客户资产的受托人,除非任何该等资产以本公司或本公司的代名人的名义注册,在这种情况下,本公司仅作为被动受托人行事。除本协议规定的义务外,本公司就客户资产不承担任何其他义务。
10.14 客户责任:投资产品转让时,客户应负责安排第三方将投资产品交付给客户或接收客户的投资产品,且任何手续费、转账费或托管费等均由客户承担。
10.15 相同类别和面额:本公司在履行交付、以安全托管或其他方式持有、或以客户名义注册客户或代表客户购买或取得的投资产品的任何义务时,应交付、持有或以客户或其代名人的名义注册与最初存放在本公司、转拨至本公司、或本公司代表客户取得的投资产品具相同类别和面额的投资产品。
10.16 客户风险:根据本协议存放于本公司和/或其代名人或本公司和/或其代名人持有的投资产品应由客户自行承担风险,本公司无义务就任何种类的风险为任何该等产品投保,该等义务应由客户自行承担。
10.17 处置:根据《证券及期货(客户证券)规则》(香港法例第571 H章)第6(3)条的规定,本公司获授权处置客户的任何证券或押记资产,以结算客户或代表客户欠本公司或第三方的任何债务(且本公司有绝对酌情权决定待处置的证券或押记资产)。
11 佣金、收费和支出
11.1 佣金及收费:客户应就本公司在本公司提供的收费表中指明或不时另行通知客户的本公司服务(包括提供电子服务),支付佣金、费用、收费、经纪佣金溢价或其他报酬。客户同意,在收费表及其他地方中指明客户需向第三方支付的款项(「第三方费用」)可能包括管理费及其他支付至本公司、富途集团成员公司及/或其他人士帐户的费用。客户进一步同意,本公司有权保留其绝对酌情认为适当的一部分第三方费用。本公司保留修改其费用表及不时发出的其他通知的权利。
11.2 维护费:本公司可能于本公司不时指定的任何期间内向无交易活动的任何帐户按月收取维护费,本公司将通知客户该相关收费。
11.3 费用及开支:客户须就本公司就交易、帐户及/或提供服务而招致的所有费用及开支,包括应付予任何经纪人、托管人、代理人及代名人的费用、印花税、过户费、登记费、税项、股票结算费、有关交易所、结算所或市场征收的征费、利息及其他手续费或开支,负全面弥偿责任。
11.4 资金转账手续费:客户同意,如因任何由客户发起的资金转账而引致需要向客户收取行政费、汇款手续费及银行代理费,将由客户承担。客户亦同意,如有任何向富途支付的款项或当客户将资金转账到帐户时,必须先扣除所有收费及应收费用。客户授权本公司代表支付任何该等收费(如需要)。
11.5 从帐户中扣款:本公司获客户授权,可随时向任何帐户收取或从任何帐户中扣除佣金、费用、收费、经纪佣金、酬金、征费、税项及客户须支付的其他费用及开支,而无须事先通知客户。
11.6 全额支付:客户应在到期日以本公司指定的方式以立即可用的资金(或本公司按其绝对酌情权确定并可接受的其他资金)并以本公司按其绝对酌情权要求的货币向本公司支付款项,不得进行任何扣除、抵销、反诉、预扣或设定任何种类的条件,但如果法律强制客户进行该等预扣,则客户应支付的金额应予以增加,以使本公司实际收到的净额等于如未预扣则本应收到的金额。
12.1 客户责任:客户全权负责处理并履行所有适用法规项下的所有税务问题、责任和义务。客户应向税务顾问寻求独立税务专业意见,据以确定自己的纳税情况、责任和义务。本公司不对客户的任何税务、负债或义务提供咨询或处理服务。
12.2 提供信息要求:经本公司合理要求或税务机关和/或任何相关司法辖区的任何其他机关要求,客户应签署并提交本公司可能要求的任何表格、证明或文件,并提供本公司可能要求的必要信息和协助(包括与共同报告标准相关的信息和协助)。
12.3 外国帐户税务合规法案(FATCA):在不影响第12.2条(提供信息要求)的情况下,客户承诺向本公司提供本公司要求的信息、文件和证明,以履行适用的跨司法辖区税务合规规则规定的义务。这包括但不限于:
(a) 「外国帐户税务合规法案」指:
(i) 《1986年美国国内收入法》(及其修订)第1471条至第1474条或其任何修订或后续版本;
(ii) 政府与监管机构就第(i)段达成的(包括香港政府签订的)任何政府间协议、谅解备忘录、承诺及其他安排;
(iii) 本公司与美国国税局或其他监管机构或政府机构根据第(i)段或与第(i)段相关签订的协议;
(iv) 美国、香港或其他地方根据任何上述规定通过的任何法律、规则、法规、解释或惯例;及
(b) 税务信息共享安排,指任何本地或外国法律、法规和规则,包括但不限于外国帐户税务合规法案及相关规章制度项下的义务,以及影响本公司的其他国际交流安排。
12.4 弥偿:在不限制客户提供的任何其他弥偿的原则下,客户应按要求就因客户指示、帐户或本公司向客户提供服务(包括因客户未能遵守本第12条款的规定)而引致的任何责任、合理损失或开支(包括税款及征费)向本公司、富途集团及其各自代理人作出赔偿。
13.1 金钱利益:客户确认,本公司或与本公司有关连的任何人士(包括富途集团成员)可从经纪商、产品发行人或其他第三方处获得并保留金钱利益。
13.2 不可量化:本公司或与本公司有关连的任何人士(包括富途集团成员)可获得并保留金钱利益,该等金钱利益的金额在交易达成之前或交易达成之时不可量化。
13.3 非金钱利益:客户确认并同意,本公司或与本公司有关联的任何人士(包括富途集团成员)可能从经纪人、产品发行人或其他第三方获得并保留本公司或与本公司有关连的任何人士认为适当的非金钱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服务、赞助、广告、研究分析、差旅、住宿和娱乐。
13.4 独立性:除非本协议或本公司另有规定,本公司是独立的中介人,理由如下:
(a) 本公司并无收取由其他人士就我们向客户分销任何投资产品而提供的费用、佣金或任何其他金钱收益;及
(b) 本公司与产品发行人并无任何紧密联系或其他法律或经济关系,或并无从任何人士取得任何非金钱收益,而该等联系、关系或收益可能损害本公司的独立性,使本公司偏向任何特定投资产品、任何投资产品类别或任何产品发行人。
14.1 电子服务:本公司可不时完全酌情决定向客户提供某些电子服务。如若如此,则本第14条应适用。
14.2 正确输入及信赖:客户同意本公司有权依赖正确输入的登录识别码及密码,以确定给予本公司的任何指示是否为客户的指示,并依该假设行事。客户应对透过电子服务输入所有数据及透过使用电子服务向本公司发出的所有指示承担全部责任,即使该等数据或指示可能是由经授权或未经授权代表客户发出该等指示的第三方发出。客户承诺,如在使用登录识别码和密码登录时有任何困难,将立即通知本公司。
14.3 个人:客户应为其登录识别码和密码的唯一授权用户。
14.4 保管:客户对其登录识别码和密码的保密性、安全性和保管负全部责任。客户承诺,若客户怀疑该登录识别码或密码已被泄露、遗失、被盗或未经授权使用,将立即通知本公司。
14.5 禁止性规定:客户使用电子服务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a) 未经本公司明示书面同意,以任何方式翻录、转发、散播、出售、发布、刊登、广播、传阅、利用(无论是为商业利益还是其他目的)从电子服务获得的或通过电子服务获得的信息及/或报告,且不得将信息用于任何不正当或非法目的或违反适用法规;
(b) 进行任何添加、修改、调整或变更,以篡改任何部分或破坏于电子服务上或通过电子服务可获得的任何信息或服务;
(c) 允许将任何设备或软件以任何方式连结或通信,或与任何其他服务或系统结合使用,使得从本公司获得的任何信息和/或报告可能被该等设备或软件取用、使用、存储或重新分发;
(d) 以本协议或本公司可能不时发布的其他指示所规定的之外的方式使用电子服务下可用的设施。
14.6 暂停和终止:本公司可按其完全和绝对酌情权,不时在不通知客户的情况下:
(a) 修订、修改、暂停或终止电子服务的运行和/或该等电子服务的使用条款;
(b) 暂停或终止客户访问或使用电子服务;及/或
(c) 停用登录识别码及密码,并无须就客户因上述任何行动而可能蒙受的任何损失、损害、费用、收费或开支对客户负责。
14.7 固有漏洞:客户接受并确认,电子系统和技术(包括电子服务及本公司使用的其他系统和技术)在本质上容易出现黑客攻击、中断、延误或故障等现象。本公司不以任何方式保证电子服务不会出现错误、拦截或中断。如电子服务不可用,客户必须自行采取后备方案以发出指示。
14.8 责任限制:本公司对客户使用电子服务所引致或引起的任何损失、损害、成本、收费或开支概不负责,包括但不限于:
(a) 丢失或未经授权使用登录识别码或密码;
(b) 未经授权使用或访问电子服务;或
(c) 无论出于何种原因,电子服务的任何延误、错误、失败或无法访问或不可用。
14.9 知识产权
(a) 除非另有说明,本公司或某些其他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经纪、合作伙伴或保荐人)(合称为「权利持有人」)是通过电子服务提供和电子服务上发布的材料的所有知识产权的拥有人或被授权人。这些内容受到全球版权法和条约的保护。所有此类权利一律保留。
(b) 在使用电子服务时,客户同意不作出任何会违反、侵犯、损害或以任何方式影响权利持有人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本公司网站及软件的所有部分(「知识产权」)的事情,并应采取所有必要措施以保障及保护此等知识产权。由电子服务提供或产生的信息或报告中的所有知识产权(不论是版权或其他形式的知识产权)均纯粹归属于及将保留为相关权利持有人的专有财产。
(c) 如未事先获得相关权利持有人许可,客户不得上传、发表、翻录、转发、传播、出售、发布、广播、传阅、利用或分发通过电子服务提供而受版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以及公开权和私隐权)保护的任何数据、软件或其他材料,也不得将其或其任何部分用于个人使用或其日常业务以外用途。
15.1 一般留置权:在不影响在本协议项下授予本公司的任何其他权力、权限、权利和补偿的情况下,在欠付本公司、其代名人及富途集团的所有款项均已被全额支付或清偿之前,本公司有权以留置权的形式保留并预留所有款项、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为客户或代表客户购买的或客户拥有帐户权益的任何及所有投资产品)以及本公司、其代名人或任何富途集团成员公司不时持有的客户的其他财产,无论是为保管还是为其他目的持有,还是根据本协议或以其他方式持有,本公司有权收取、以本公司可能认为适当的价格出售或变现该等款项、投资产品和财产的全部或任何部分,并使用扣除费用后的收益清偿客户欠付本公司、其代名人或任何富途集团成员公司的任何款项。经本公司要求,客户应执行和进行所有必要的转让和事项,以将该等款项、投资产品和财产的法定所有权归属于本公司或本公司指定的任何其他主体,并自行承担费用和支出。
15.2 无产权负担:未经本公司事先书面同意,客户不得出让、转让、抵押、质押、押记其在本公司为其帐户所持有的任何款项、投资产品和/或其他财产中的权利、所有权、权益和权利主张,或在此之上设立或允许产生或存在任何性质的任何留置权或其他产权负担,或就此授予或意图授予选择权。
16.1 押记:考虑到本公司向客户提供服务,客户作为实益拥有人,特此以第一固定押记的方式向本公司抵押其目前和未来在所有押记资产中的所有权利、所有权、利益、权利主张和权益,作为客户到期准时支付及清偿所有负债以及履行不时出现的所有其他义务的持续担保。如果设定的担保由于任何原因作为第一固定押记无效,则该担保应作为第一浮动押记生效。本第16.1条设立的任何浮动押记应在任何违约事件发生时自动转换为具体的固定押记(在一般法律项下发生浮动押记的情况之外且在不影响该等情况的情况下)。在不影响上述规定的前提下,本公司可在任何时间且不时通过书面通知客户的方式,就该等通知中指定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押记资产将任何浮动押记转换为固定押记。
16.2 无责任:本公司和本公司的代名人不应以任何方式对为强制执行抵押品之目的而采取的任何行动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无论该等损失是否已经造成或产生,无论该等行动是否可以或本可获得更好的价格,亦无论该等损失是否可以通过推迟或提前采取该等行动的日期而减少或避免。
16.3 损失和责任:若本公司占用或按照届时的市场价格向任何富途集团成员公司或其他方出售或处置押记资产或其任何部分,本公司不会:
(a) 以任何方式对以任何方式产生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及
(b) 对本公司或其任何代名人或富途集团成员公司的任何利润承担责任,且不得将其视为对押计资产的绝对占用或丧失抵押品赎回权,以排除客户以及其在其中的权益,除非本公司另行通知客户(无论是在相关占用或丧失抵押品赎回权之前还是之后)。在此情况下,任何该等占用或丧失抵押品赎回权应被视为按公允市场价值出售押记资产,负债应减去相当于该等出售收益的金额。
16.4 持续担保:抵押品应为持续担保,即使帐户有任何中期付款或结算,或全部或部分债务已获清偿,亦无论任何帐户已关闭(而其后重新开立),或客户随后单独或与其他人士共同开立任何帐户。在不影响前述规定的情况下,即使本协议终止,抵押品仍应存在并继续具有充分效力,直至客户已完全清偿所有负债为止。
16.5 附加权利:第16.1条(押记)中设立的押记应作为本公司目前或将来就负债可能持有或采取的任何其他担保、保证或赔偿的补充,不影响该等其他担保、保证或赔偿,也不受其影响,并可由本公司在不事先追索任何该等其他担保、保证或赔偿的情况下强制执行。
16.6 暂记帐户:根据抵押品变现的任何款项可存入本公司开立的暂记帐户的贷方,但条件是本公司或其代名人可按其绝对酌情权,决定在不承担任何义务的情况下同时将该等款项或款项的任何部分用于或用于清偿负债。
16.7 解散无效:抵押品不得因本协议的任何修订或变更或因客户的解散或无力偿债而解除。如客户为商号,而商号已拆伙,在收到实际拆伙通知前,抵押品对以该商号名义所欠本公司之一切债务,应继续有效;如商号拆伙仅因引入一名或多名合伙人而引致者,则除当时已拆伙之商号之债务及责任外,抵押品亦对由新合伙人所组成之商号同样适用,一如商号之组织无任何变更。
16.8 客户承诺:客户向本公司承诺:
(a) 其不会在任何押记资产或任何帐户上设立或允许存在任何产权负担(但依法产生的任何产权负担除外)或处置任何押记资产或任何帐户,但本协议中规定的除外;
(b) 客户应将押记资产的所有证书、文书和所有权证明连同(如适当)本公司可能不时要求的所有必要的转让表格存放于本公司或其指定的地方;
(c) 客户应签署并交付本公司为完善其所有权或归属或使本公司能够归属押记资产的全部利益(以客户为受益人)之目的而可能不时要求的进一步转让、押记、授权及其他文件;
(d) 未经本公司事先同意,客户不得提取或试图提取全部或任何部分的押记资产;及
(e) 客户不得采取可能损害抵押品效力的任何行动,或不得不采取行动,导致可能损害抵押品效力。
16.9 无限制:任何适用法规对任何直接或其他出售权、收益的使用,或对任何其他权利,或对抵押或其他产权负担的合并施加的任何限制不适用于抵押品、本公司、或客户向本公司提供的任何其他担保。
16.10 授权书:客户以担保方式不可撤销地委任本公司及其任何代表或附属代表(分别)为客户的真实合法代理人(有全权委任替代人及再授权,包括有权授权如此委任的人就抵押品作出进一步委任),代表客户及以客户的名义或以其他方式签署、盖章、交付、行使及以其他方式完善及作出下列所有安排、行动及事项:
(a) 客户本身就抵押品所能作出的;
(b) 客户根据抵押品有义务或可能有义务作出的;及/或
(c) 在本公司看来,为或就充分行使抵押品授予的所有或任何权利及使抵押品条款具完全效力的权利而可能另外需要作出或被视为适合或适当的。
本授权书随附权益,不可撤销,在任何负债存续期间,本授权书不可撤销。客户认可并确认,并同意认可并确认根据本第16.10条委任的任何代理人(或任何替代人或附属代表)可合法签署、盖章、交付、行使或作出的任何协议、行动或事项。
16.11 不得撤销:撤销、解除或结算抵押品的条件为,客户或任何其他人士就负债作出的任何担保、处置、付款或清偿不会因任何原因而被撤销、减少、要求退还或偿还,如果该等条件未获满足,本公司有权强制执行抵押品,如同该等撤销、解除或结算未发生。
16.12 复原:如果本公司认为客户或任何其他人支付的款项能够被撤销或以其他方式作废(在客户清算或其他情况下),则该款项不应被视为已支付。此外,本公司可按其完全酌情权就要求撤销、减少或偿还任何付款、担保或其他处置的任何权利主张作出让步或妥协。
16.13 良好拥有权:客户陈述并保证,押记资产由客户实益拥有,客户拥有良好拥有权和所有权,以将投资产品存放于本公司、其代名人或富途集团成员公司,该等资产目前及将来均不附带任何种类的任何留置权、押记或产权负担,目前及将来均不受限于任何选择权,抵押品中包含的任何股票、股份及其他投资产品目前及将来均全额支付。
16.14 权利的行使:在本公司执行其在任何抵押品下的任何权利之前,(i)本公司有权(仅在向客户发出通知的前提下)行使与押记资产相关的投票权及其他权利,以保护押记资产的价值;及(ii)除非此等条款另有规定,客户可指示行使附加于押记资产或与押记资产相关的其他权利,但此举不得与客户在本协议其他义务有所矛盾,或以任何方式影响本公司就抵押品的权利。
16.15 抵押品的保护:如果任何人就本协议所载的任何事项或全部或任何部分抵押品针对本公司或客户提起任何诉讼或法律程序或提出任何权利主张或要求,本公司有权采取其认为必要或适当的合理措施,包括拒绝向客户支付或交付构成抵押品一部分的全部或任何部分的任何款项,以及取消或不遵守客户就全部或任何部分抵押品可能已发出或可能发出的任何指令或指示。本第16.15条的任何规定均不应被解释为本公司有义务就与本协议或抵押品相关的任何诉讼、法律程序、权利主张或要求采取任何措施。
16.16 股息:客户可收取的构成抵押品全部或一部分的任何股息、分派、利益、款项、权益,客户须以信托形式代本公司持有,并须在本公司要求时支付予本公司。
16.17 不得放弃和无效:抵押品不得因本公司未取得任何担保或本公司取得的任何担保的无效性、非法性或不可强制执行性,或因本公司就向客户已作出或将作出的任何预付款的用途而订立的任何现有或未来协议而受到影响。
16.18 延长:如果客户根据本协议或任何其他协议所声称的任何义务或责任(如有效或可强制执行,该等义务或责任将由第16.1条(押记)所设定的押记所担保)因任何原因全部或部分对客户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包括客户权力的任何缺陷或不足或欠缺,或任何不正常或不当行使权力,或任何声称代表客户行事的人士违反或缺乏授权,或任何法定限制(不论根据《时效条例》(香港法例第347章)还是其他方式)或其他缺乏能力的情况,或任何其他事实或情况(无论是否为本公司所知悉),或如果客户由于任何其他原因没有或不再有法律责任履行其在本协议或任何其他协议中承担或声称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则第16.1条(押记)中设立的押记应延长,以担保该义务或责任或声称的义务或责任,如同该等义务或责任全部有效并可强制执行。
16.19 客户重组:客户或负债可能随时作为抵押品的人或其他组织的组成发生变更,不影响抵押品的有效性或解除抵押品。如果客户为合伙企业,在商号拆伙的情况下,抵押品应适用于担保该商号或以该商号的名义发生的对本公司的所有债务和负债,直至本公司收到实际解散通知。但如商号拆伙仅因合伙人或新合伙人加入而引致者,除旧商号之债务及负债外,抵押品仍应继续有效,而「负债」之定义,亦适用于由新商号所欠下或引致之所有款项及负债,一如商号之组织维持原状。
16.20 抵押品不受影响:在不影响上述规定的一般性的情况下,抵押品及其担保的金额不会以任何方式受到以下各项的影响:
(a) 本公司、其代名人或任何富途集团成员公司目前或将来在本协议项下或与本协议相关持有的任何其他担保、保证或赔偿,或任何其他责任;
(b) 对任何担保、保证或赔偿或其他文件的任何其他变更、修订、放弃或解除;
(c) 本公司、其代名人或任何富途集团成员公司强制执行或不强制执行或解除任何担保、保证或赔偿或其他文件(包括第16.1条(押记)中设立的押记);
(d) 本公司、其代名人或任何富途集团成员公司给予客户或任何其他人士的任何时间、宽限、弃权或同意;
(e) 本公司或任何其他人士向客户提出或未提出支付本协议项下应付的任何款项的任何要求;
(f) 客户资不抵债、破产、死亡或精神失常;
(g) 本公司可能与任何其他人进行的任何合并、兼并或重组,或本公司的业务、财产或资产的全部或任何部分出售或转让给任何其他人;
(h)客户在任何时候针对本公司或任何其他人士可能享有的任何权利主张、抵销或其他权利的存在;
(i) 本公司与客户或任何其他人士达成的任何安排或妥协;
(j) 本协议的任何规定或任何担保、保证或赔偿(包括第16.1条(押记)中设立的押记)或任何一方在本协议或任何担保、保证或赔偿(包括第16.1条(押记)中设立的押记)项下或与之相关的任何权利或义务的不合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或存在任何缺陷,无论是基于越权,不符合相关人士的利益,未由任何主体正式授权、签署或交付,还是由于任何其他原因;
(k)根据有关破产、无力偿债或清盘的任何法律可予撤销或受其影响的任何协议、担保、保证、赔偿、付款或其他交易,或客户以诚信态度对任何该等协议、担保、保证、赔偿、付款或其他交易给出或作出的撤销、结算或清偿,而任何该等撤销、结算或清偿应被视为相应地受到限制;或
(l) 本公司或任何其他人士所作出或未作出或疏忽的任何其他事项,或任何其他交易、事实、事宜或事项,若无本条款规定,其可能会损害或影响客户在本协议项下的责任。
只要客户于本公司维持任何帐户及针对客户向本公司发出的每项指示,客户作出本条所载的陈述、保证及承诺。
17.1 法人客户:若客户为法人团体(不论是否为法团),客户声明及保证其为依其成立地法律正式成立或组成(视乎情况而定)及有效存续之法人团体,并有充分权力及法律能力根据客户成立或组成之公司章程之条款签订本协议及履行其于本协议项下之义务;且客户提供予本公司的有关同意签署本协议之决议之核证副本,是于本协议签署日或之前依其公司章程之规定,在其董事或其他高级职员(视乎情况而定)正式召集及召开之会议上正式通过,且具全面效力和全面生效。
17.2 个人利益:除非本公司另行明确准许,否则客户为就每项交易发出指示的最终责任人,并将获得每项交易的商业或经济利益和/或承担其商业或经济风险,并以相关投资产品和帐户的主事人和实益拥有人的身份单独交易,除客户外,任何人对相关投资产品或帐户均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利益。
17.3 能力:客户拥有并将拥有完全的权力和能力订立本协议、与本公司或任何富途集团成员公司订立的任何其他协议,并根据该等协议履行其义务,开立并运营每个帐户,发出指示,并进行每项交易。
17.4 真实信息:由客户或其代表在开户表格或其他方面不时提供的与本协议相关的信息在各方面均真实、完整和正确。客户承诺,如果该等信息有任何变化,将立即通知本公司。
17.5 良好拥有权:对于客户向本公司交付的所有投资产品及其他资产(为任何目的)、指示本公司根据本协议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的所有投资产品及其他资产,客户作为实益拥有人并无产权负担。本公司无义务检查或核实任何该等投资产品和资产的所有权,本公司对该等所有权的任何欠妥不承担任何责任。
17.6 同意:客户为签署本协议、在任何市场进行任何交易及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而可能需要的所有同意或授权均已获得并具全面效力和全面生效。
17.7 有效且具有约束力的义务:本协议构成对客户有效且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义务,并可根据其条款执行。
17.8 适用法规:本协议及其履行和本协议包含的义务目前和将来均不会违反任何适用法规、客户备忘录和章程细则的任何规定或细则(如适用),亦不会构成对约束客户的任何协议或安排的违反或违约。
17.9 风险披露声明:客户确认已向其提供一份其选择的语言(英文或中文)的协议,并应邀阅读本协议的条款。客户声明已充分理解本协议全部内容,已阅读并理解本公司附表I(风险披露声明)及提供给客户的其他相关风险披露声明,已获邀提问,及明白在有需要时可寻求独立意见并充分接受有关投资产品与交易的风险。
17.10 客户资料:经本公司要求,客户应向本公司提供本公司不时为开立、维持、操作及/或关闭任何帐户之目的而要求的有关客户及各获授权人士之身份、客户之财务状况及资金来源或其他相关事项之数据及文件。客户同意,在本公司收到客户有关开户表格更改的通知之前,本公司可依赖于在开户表格中提供的数据。客户同意在当客户资料或不时提供给本公司的任何资料发生任何变化时立即通知本公司,或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及时更新相关资料。如客户或其代表根据本协议或根据本协议订立的任何协议或与任何帐户有关的任何协议提供的资料发生任何重大变更,客户应及时书面通知本公司。
17.11 进一步保证:客户向本公司承诺,为履行及执行本协议,采取或签署本公司要求的且本公司合理认为必要或合适的任何行动、契约、文件或事项,包括签署一份不可撤销的授权书,委任本公司为客户的法定代理人,代表客户采取及签署所有该等行动、契约、文件或事项。
17.12 批准:客户同意采取及签署必要的或本公司认为合适的行动、事项及文件,以批准或确认本公司、其代名人或任何富途集团成员公司或其中的任何人所指示的任何其他实体通过适当行使本协议或根据本协议订立的或与帐户有关的任何协议赋予的任何权利或权力所进行的事项。
17.13 无力偿债:如客户为个人,尚未破产或提出破产呈请;亦无根据《破产条例》(香港法例第6章)提出或获批准有关客户的自愿安排或临时命令。客户为公司或合伙企业时,并无作出、提出、通过或召开有关客户清盘、破产、解散、管理或其他类似事项的命令、呈请、决议或会议。
18.1 信息提供:客户应在开户时按照本公司规定的方式和格式完成操作,同时应本公司要求不时向本公司提供信息。
18.2 进一步信息:应本公司合理要求,客户同意立即(i)向本公司提供客户的财务报表;(ii)向本公司披露客户财务状况的任何重大变更;(iii)向本公司提供本公司可能合理要求的其他关于客户的信息(包括个人信息);(iv)在客户就本协议向本公司作出的任何陈述或保证在任何方面不再真实、完整、最新或准确时书面通知本公司;及(v)在发生违约事件时书面通知本公司。
18.3 依法披露:客户确认,任何相关司法管辖区的适用法规、监管机构及/或交易所可能要求或要求披露与客户、其授权人士及/或帐户有关的个人及其他资料。客户不可撤销地授权本公司及富途集团成员公司,无须经客户通知或同意,即可根据适用法规,向有关机关或人士(包括香港监管机构)披露及提供其可能要求的所有有关客户、其授权人士及/或帐户的资料及文件。在不影响前述规定的一般性原则下,客户同意,若本公司收到任何有关监管机构的查询,客户应依本公司要求(该要求应包括有关监管机构的联络详情),于该等监管机构或本公司规定的期限内,按照该等监管机构的要求,直接向本公司或该等监管机构提供任何有关客户及/或任何最终受益人的资料。客户不得要求本公司或任何富途集团成员公司对该等披露所产生的任何后果承担责任,客户应按要求补偿本公司及任何富途集团成员公司为满足披露要求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全额弥偿的法律费用)。
18.4 一般披露:受限于第18.3条(依法披露)的规定,本公司将对关于客户和帐户的信息保密,但客户授权本公司(i)向本公司认为适合对客户进行信用查询和/或验证所提供信息的任何主体披露相关信息,(ii)向本公司的审计师、法律顾问或其他专业顾问,或本公司任命的任何经纪人、交易商或其他服务提供商披露相关信息,(iii)向任何富途集团成员公司或本公司的代名人和转授人披露相关信息,(iv)向本公司所有或任何权利或义务(无论是根据本协议还是其他方式)的任何实际或潜在受让人披露相关信息,(v)向任何相关市场数据服务提供者或交易所披露相关信息,以使本公司能够遵守其与相关市场数据服务提供商或交易所之间关于市场数据使用的许可协议,及(vi)根据本公司不时修改的本公司私隐政策声明披露相关信息。对于根据本第18.4条进行的任何披露而引起的任何后果,本公司不对客户承担任何责任。
18.5 《个人资料(私隐)条例》:客户确认其已阅读并完全接受本公司私隐政策及个人资料收集声明中的规定(包括以该声明中指定的方式使用其个人资料),该声明的复印本可在以下网址获得:https://www.futuhk.com/hans/about/privacy-policy?lang=zh-cn。客户明白,公司的私隐政策及个人资料收集声明可能由公司不时修改。 建议您定期在公司网站上查看该文件的最新版本。
18.6 不披露要求:如果不披露、保密、机密、数据私隐或其他类似的适用法规就本协议项下要求客户披露或提供的任何信息规定了不披露义务,但允许客户放弃该等要求或寻求同意该等披露,则应视为客户已放弃该等要求,且客户应尽最大努力取得该等同意。
18.7 认证机构:在不影响第2.8条(授权书)的情况下,客户同意并谨此不可撤销地委任本公司并赋予其全面的权力及权限作为客户的真正及合法受权人(在适用法规充分许可的范围内),为客户及代表客户向相关认证机构申请电子证书以开立和/或维持帐户,包括但不限于以客户名义或以本公司自身名义采取和签立本公司认为为遵守其法律和监管义务所必需或必要的任何行动及任何文件或文书,以及接收、保管、使用和销毁该等认证机构发送给客户的任何私钥。
19.1 客户身分规则:
(a) 客户须应本公司要求立即告知本公司负责发出与交易有关的指示的个人或实体(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地址、职业和联系方式,以及将获得交易的商业或经济利益和/或承担其商业和经济风险的个人或实体(法人或其他组织)。
(b) 对于集体投资计划或委托帐户,(a)段中所指的「实体」是指集体投资计划或帐户,而非对该集体投资计划或帐户拥有实益权的人(如单位信托的份额持有人)。
(c) 如果客户是为集体投资计划、委托帐户或委托信托进行交易,当客户全权代表该计划、帐户或信托进行投资的权力已予撤销时,须尽快通知本公司。在客户全权代客投资的权力已予撤销的情况下,客户须按本公司要求,知会有关该名/或多名曾向客户发出指示的人士的身份、地址、职业及联系方式。
(d) 如果客户知道其客户正在充当其基础客户的中介人,而客户并不了解其交易的基础客户的身份、地址、职业和联系方式,客户确认:
(i) 已与其客户订立安排,使客户有权要求立即从其客户处获得(a)段和(b)段所述的信息,或促使客户获得该等信息;及
(ii) 如本公司就某项交易提出要求,其将立即向发出交易指示的客户索要(a)及(b)段所述的信息,并在从其客户处收到后尽快向本公司提供或促使提供该等信息。
(e) 客户确认,在必要时,其已从其客户、集体投资计划、委托帐户或委托信托(交易可能为彼等帐户进行)处取得所有相关同意或豁免,以便向相关监管部门披露该等客户、集体投资计划、委托帐户或委托信托,任何上述交易的最终受益人,以及发出交易的人(如与客户/最终受益人不同)的身份信息、联络信息。
(f) 客户授权本公司在相关监管机构提出要求时向相关监管机构提供本第19.1条所列的数据。
(g) 即使本协议终止,本第19.1条应持续有效。
19.2指明中介人
如果客户是《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附件2第18(3)条含义内的「指明中介人」,并同意根据《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的附件2第18(1)
(a)条为本公司执行任何相关的尽职调查措施而成为本公司的中介人(「指明中介人」),客户承诺:
(i) 维持内部政策、程序和控制,包括对客户及其交易进行持续监控,以遵守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法律、法规和准则;
(ii) 执行《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附件2第2条中客户尽职调查措施,确保其合规;及
(iii) 经海外或本地监管机构或本公司要求,立即提供在开展客户尽职调查措施的过程中获得的任何文件或任何数据或信息的记录。
(b) 指明中介人确认,本公司依赖指明中介人开展相关客户尽职调查措施。指明中介人同意赔偿本公司与指明中介人履行其在本第19.2条项下的义务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相关或由该等作为或不作为引起的所有实际或或有负债、权利主张、要求、损失、损害、税项、费用、收费和支出,并使本公司免受损害。
19.3 许可和授权:如果第19.1条(客户身分规则)或第19.2条(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适用于客户,则只要客户在本公司开立任何帐户,并针对向本公司发出的每项指示,客户陈述并保证,如适用法规要求,其已获得适当许可并已获得所有必要的授权和批准,以担任中介人并向客户提供该等服务。
20.1 披露:客户确认,客户须自行负责履行任何适用法规对客户施加的向任何适用交易所、监管机构或其他人士披露任何性质的权益(不论个人、公司、家庭或其他)的任何义务。客户需特别注意《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II部、XV部与《证券及期货(合约限量及须申报的持仓量)规则》(香港法例第571章)之规定。谨提醒客户,客户应单独负责遵守或确保遵守《证券及期货条例》下产生的、与本公司代表客户开展的任何事项或客户要求代表客户开展的任何事项相关的任何责任或义务。客户确认,其知悉《证券及期货条例》中包含的规定,客户将始终遵守或确保遵守该等规定,从而确保本公司根据或拟根据客户的说明或指示采取的任何行动不会导致违反或违背《证券及期货条例》。
20.2无告知责任:客户确认并同意,本公司无责任告知客户任何披露义务,无论该等义务是普遍产生的还是由于本公司为客户进行的任何交易或持有投资产品或由客户或代表客户以其他方式导致的。该等披露义务为客户的个人义务。除本协议明文规定由本公司发出的任何通知或声明外,本公司无义务以任何形式或于任何时限前发出有关客户或客户代表持股的通知。因客户或其他人士未能或延迟根据任何适用法规披露权益而引致客户的任何损失、费用或开支,本公司概不负责。如因客户未能或延迟根据任何适用法规披露权益而引致本公司蒙受或发生任何损失、费用或开支,客户须向本公司作出赔偿。
20.3 美国人士:如果客户(a)为美国人士,或(b)收购或持有由美国人士实益拥有的任何投资产品,或为美国人士经营任何帐户,或违反任何适用法规,客户必须立即告知本公司。如果客户为美国人士或成为美国人士,本公司有权暂停或终止本公司在本协议项下就任何投资产品向客户提供的任何或所有服务。本公司亦有权暂停或终止相关帐户。对于客户可能就该等暂停或终止发生或遭受的任何种类的任何损失、费用、收费或支出,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此外,本公司有权代表客户进行或办理与该等投资产品有关的任何税务申报。
21.1 违约:下列每一事件均构成一项违约事件:
(a) 客户或客户在本协议项下义务的任何保证人或担保人因无力偿还到期债务而破产或无力偿还债务,或自愿或强制进入清算程序,或就其全部或部分资产委任接管人,或就其清盘或类似行动提出或被提出申请,或(自愿或非自愿地)成为任何法律项下的任何同等或类似程序的当事人;
(b) 客户(如为个人)死亡,或被司法宣告为精神错乱或丧失行为能力,或(如为公司或合伙企业)解散,或为其债权人的利益达成协议或和解,或停止或可能停止偿还其债务;
(c) 本公司认为客户违反本协议或其与本公司或富途集团成员公司签订的任何其他协议的任何条款;
(d) 客户或客户在本协议项下义务的任何保证人或担保人未能履行其义务或责任(无论是否与任何交易有关,包括未能支付应向本公司支付的任何款项);
(e) 客户向本公司提供的任何信息或提供的任何陈述或保证在作出或重复作出时在任何方面不完整或不真实;
(f) 就任何客户资产或帐户发出执行令或扣押令或同等或类似命令,或作出或执行任何判决;
(g) 产权负担持有人接管客户的业务、资产或收入的任何部分,或就此委任接管人、受托人或其他类似人员,或就客户的任何财产作出、执行或提起扣押、执行或其他法律程序,且未在7天内全部移除、解除或支付;或
(h) 就客户或客户的全部或任何部分资产或业务委任管理人、清算人或类似人员,或作出行政命令;
(i) 未经本公司事前书面同意,客户之任何帐户有借方结余;
(j) 客户违反任何适用法规,包括任何交易所的细则、规则或规例;
(k) 客户签署本协议所需的任何同意、授权或董事会决议被全部或部分撤销、暂停、终止或不再完全有效;
(l) 发生本公司自行认为可能损害本公司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的任何事件,包括发生对本公司不利的任何市场情况;
(m) 本公司自行认为具有或可能具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事件或一系列事件;
(n) 本协议或其任何部分根据第27条(终止)或本协议的任何其他条款终止;
(o) 客户转让或声称转让本协议任何部分的全部或任何部分的利益;
(p) 就客户在本协议项下的负债、义务或责任而设立的任何担保或其任何部分被宣告无效、停止有效、受到损害或受到不利影响,或任何人士就该等担保所包括的任何资产或财产而提出任何诉讼或申索,或该等资产或财产的市值恶化、下降或贬值;
(q) 任何第三方就任何帐户中的任何金钱、资金、投资产品或其他资产主张权利、权利或权益;
(r) 客户出售其全部或绝大部分业务或资产;
(s) 本公司自行认为,客户的公司结构、业务、资产、财务或一般状况或前景发生任何不利变化;
(t) 客户不同意本公司根据第36.2条(修订)对本协议所作之修订,或本公司及客户未能解决客户根据第36.2条(修订)所提出之异议;
(u) 客户履行其在任何投资产品和/或本协议或与本公司或任何富途集团成员公司的任何其他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不合法;
(v) 本公司在本协议项下提供任何服务不合法;
(w) 尽管未发生违约事件,本公司认为有必要行使其在发生违约事件的情况下可能拥有的任何权力,以获得自身的保护;及
(x) 客户未能履行其结算的义务或支付任何其他应付给公司的款项。
21.2 补偿:在不影响本公司可能享有的任何其他权利或补偿的前提下,如果发生任何违约事件,则在不事先向客户发出要求、电话或通知的情况下:
(a) 客户欠本公司的所有款项应按要求立即支付,不时未偿还的款项将按第5.6条(利息)规定的方式计息;
(b) 本公司进一步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对客户未履行的任何义务(无论是为付款还是其他目的)应以客户已全面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对本公司承担的所有义务为前提;及
(c) 本公司有权在任何时间以任何方式,在不进一步发出通知、要求或征得客户同意的情况下,按其绝对酌情权:
(i) 终止本协议的全部或任何部分;
(ii) 强制执行抵押品;
(iii) 关闭或暂停任何或所有帐户;
(iv) 以本公司绝对酌情决定的方式全部或部分占用、出售、变现、赎回、清算、转让、抵销、处置或另行处理任何款项、押记资产、任何帐户中的投资产品及本公司持有的客户其他财产,并由客户自行承担风险和费用,且本公司无需就客户发生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v) 合并或整合客户在本公司(包括帐户)、其代名人或任何富途集团成员公司开立的任何性质的帐户;以及将本公司在本协议项下欠客户的任何责任和义务与客户的任何责任相抵销(在每种情况下(但不影响第29条(合并、并入和抵销))。本公司被授权使用任何该等帐户的结余金额购买为实现该等抵销或使用而可能需要的任何其他货币;
(vi) 暂停或终止本公司的所有或任何服务;
(vii) 取消客户所有或任何未完成或未执行的指示;
(viii) 修改、变更、撤回、停止或取消分别给予或授予客户的任何授信、预付款、信用或贷款或其任何部分;
(ix) 要求支付、偿还或清偿客户欠本公司或任何富途集团成员公司的金额、利息、款项或资金;
(x) 取消任何或所有未完成订单或代表客户作出的任何其他承诺;
(xi) 关闭本公司与客户之间的任何或所有合约,并代表客户收取货物;
(xii) 代表客户行使本公司持有的任何合约;
(xiii) 通过购买和/或借用投资产品弥补任何淡仓;
(xiv) 在适用的情况下,买入任何帐户之前卖空的投资产品;
(xv) 通过出售、变现、赎回、转让或处置投资产品,清算在本公司的任何长仓;和/或
(xvi) 以本公司绝对酌情决定的任何价格或条款,平仓或清算客户在任何帐户中任何投资产品的部分或全部未平仓持仓。
21.3 收益的使用:本公司可按其绝对酌情权,将本公司实际收到的净收益(扣除行使本协议授予其的权力(包括但不限于本第21条(本公司的权利和补偿))所发生的所有费用、成本和支出)以本公司认为适当的顺序或方式用于清偿客户届时未偿还的负债。
21.4 绝对酌情权:本公司对行使本协议授予其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本第21条(本公司的权利和补偿))的所有相关事项拥有绝对酌情权,并且可以在本公司认为合适的任何时间和任何方式,单独或共同占用、出售、变现、赎回、清算、转让、抵销、处置或以其他方式处理客户的任何投资产品或其他资产。
21.5 短欠:客户应对本公司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后可能存在的任何短欠以及本公司发生的任何相关费用和支出承担责任(包括全额弥偿的法律费用)。经要求,客户应立即向本公司支付等于该等短欠的金额以及本公司为该等金额提供资金的费用,以及自要求之日起至本公司收到实际无条件全额付款之日(包括该日)止(包括在任何判决之前和之后)按本公司不时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21.6 债务催收代理人:本公司有权随时及不时聘用债务催收代理人收取客户就本协议应付但未付的任何款项,而客户授权本公司向该等代理人披露有关客户、其授权人士、帐户及交易的任何或所有个人及其他数据,而本公司无须就该等披露或该等代理人的任何违约、疏忽、行动、行为、不当行为及/或作为承担任何责任(不论是在合约或侵权方面)。客户须就本公司在聘用债务催收代理人及关闭任何帐户的过程中可能合理招致的一切合理费用及开支对本公司及其高级职员、雇员及代理人作出全面弥偿。
21.7 平仓:就附件X(期货交易)第21.2条(补偿)、第11.2条(补偿)或本协议其他条款中对客户持仓的任何平仓或清算而言:-
(a) 无论以何种方式发生,本公司均不承担任何相关损失的任何责任;
(b) 本公司有权向本公司或任何富途集团成员公司出售或处置证券或其他任何部分,对任何相关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无论以何种方式发生),或对本公司和/或任何富途集团成员公司获得的利益作出任何说明;及
(c) 如平仓所得款项不足以弥补客户对本公司之欠款,客户应立即清偿所欠本公司之全部剩余款项。
22.1 责任免除:客户同意,对于客户可能因交易或本协议或与交易或本协议相关而发生的任何权利主张、诉讼、起诉、程序、损失、损害赔偿、义务、责任、费用、收费及开支(包括因本公司委任的任何经纪商及交易商所进行的交易,因行使第5.1条(指示经纪商)中列明的任何第三方的任何权利,或因本协议第5.3条(「按最佳条件」或「按市场条件」执行指示)或第28条(不可抗力)中规定的市场状况或其他情况),除因本公司、富途集团成员公司或其各自的任何董事、高级职员或雇员的重大疏忽、欺诈或故意违约外,本公司或富途集团或其各自的任何董事、雇员或代理人均不承担任何责任。在不影响上述规定的一般性效力的前提下,本公司无须就任何交易或本协议引起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税项(包括任何预扣税)、关税、征税或税款承担责任。
22.2 一般弥偿:客户应弥偿本公司、富途集团及其各自的董事、高级职员、雇员和代理与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服务相关或由于客户违反或违背其在本协议的任何规定项下的义务而可能针对本公司、任何富途集团成员公司及其各自的任何董事、高级职员、雇员和代理施加、发生或声称的任何种类或性质的任何和所有责任、义务、损失、损害赔偿、处罚、要求、权利主张、程序、判决、诉讼、费用、法律费用(全额弥偿)及其他支出和开支,但由本公司、富途集团成员公司或其各自的任何董事、高级职员或雇员的重大过失、欺诈或故意违约导致的除外,并且仅限于由该等重大过失、欺诈或故意违约直接且单独引起的直接且合理可预见的损失和损害(如有)。
22.3 进一步弥偿:在不影响第22.2条(一般弥偿)的一般性效力的前提下,(i)本公司不承担以下责任,并且(ii)客户应始终按要求就可能针对本公司、任何富途集团成员公司及其各自的任何董事、高级职员、雇员和代理施加的、发生的或声称的与下列各项相关的任何种类或性质的任何和所有责任、义务、损失、损害赔偿、罚款、要求、权利主张、程序、判决、诉讼、费用、法律费用(全额弥偿)及其他支出和开支,对本公司、富途集团及其各自的董事、高级职员、雇员和代理作出赔偿:
(a) 买方或任何其他人由于客户对任何投资产品或其他资产的所有权存在任何缺陷而提出的任何索赔;
(b) 本公司代表客户购买、出售、持有或以其他方式处理的任何投资产品的所有权或权属方面的任何缺陷;
(c) 本公司接受、依赖和/或根据第2.6条(授权人士发出的指示)中提及的指示行事;
(d) 本公司根据客户选择的任何方式,按照客户或客户代表给出或声称给出的指示行事;
(e) 本公司在第5.10条(价格)所述的情况下按照进行交易的任何指示行事;
(f) 客户未能在相关结算日履行其结算交易的义务或未能支付本协议项下应向本公司支付的任何其他款项;和/或
(g) 本公司行使本协议授予其的任何权利和权力,无论是关于该等权利或权力的行使时间或方式还是其他方面;
(h) 任何申购贷款(定义见附件II(新上市申购))和/或申购(定义见附件II(新上市申购));
(i) 向客户追讨债务;
(j) 关闭帐户;
(k) 客户作出的任何陈述或保证不真实;或
(l) 依法应当到达但尚未到达相关帐户的投资产品。
22.4 信息的可靠性:在适用法规允许的最大范围内,所有信息,无论是由本公司还是第三方服务提供商(如市场资料和报价服务)根据本协议向客户提供,无论是通过电子方式(包括电子服务)还是其他方式,均按「现状」和「可提供」的基础提供及仅供一般参考。客户同意,在本公司尽力确保该等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的同时,本公司不保证任何该等信息的准确性、可靠性、及时性、完整性或正确排序,本公司不对信息的任何不准确、遗漏或不完整或对该等信息的任何依赖所导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22.5 投资者赔偿基金:如果本公司或其任何高级职员或雇员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对客户承担的义务,客户确认并接受,其(i)在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设立的投资者赔偿基金项下要求赔偿的权利受限于《证券及期货条例》的规定,及(ii)在香港以外的任何市场要求赔偿的权利受限于相关市场的适用法规。
22.6 金融纠纷调解中心:如果客户合理地认为本公司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纠正客户的投诉,则客户有权将纠纷转介给金融纠纷调解中心。
22.7 税项: 客户负责根据法律规定的最高税率或本公司不时决定的任何其他税率就任何投资产品或本协议项下提供的服务承担任何适用的应付或预扣税款。本公司或其任何代名人或富途集团成员公司对任何该等税款不承担任何责任。若本公司确定应当就帐户中的任何收入、利息、收益、股息或分配,支付或预扣任何税款,则本公司有权向客户收取,且客户同意向本公司支付待支付或预扣的款项。
22.8 违法排除:尽管本协议有任何相反规定,如果本公司以任何方式排除或限制其对客户的责任属违法,则本公司不会以任何方式排除或限制其对客户的责任。
23.1 本公司在交易中的重大权益:在为客户进行任何交易时,本公司、其代名人和/或富途集团成员公司可能拥有与交易或相关投资产品相关的重大权益、关系或安排,在遵守任何适用法规的前提下,本公司、其代名人或任何富途集团成员公司均无义务向客户披露该等权益、关系或安排(包括其性质或范围)。客户同意,尽管有任何该等权益、关系或安排,本公司可为客户与或通过其任何代名人或富途集团成员公司进行交易,本公司或其任何代名人或富途集团成员公司可:
在为客户进行的任何交易中,以其本身帐户且以主事人身份作为交易对手方;
于在投资产品中持仓或担任相关投资产品的承销机构、保荐人或其他角色的情况下进行交易;
建立与客户指令相反的仓位,不管是出于本公司自身帐户还是代表其他客户之目的;或
配对客户与其他客户的买卖盘。
23.2 对利润无权利主张:在本公司或其任何代名人或富途集团成员公司不存在欺诈或故意不当行为的情况下,对于客户就第23.1条(本公司在交易中的重大权益)中提及的任何交易针对本公司或其任何代名人或任何富途集团成员公司提出的任何权利主张,包括就本公司或其任何代名人或任何富途集团成员公司与该等交易相关赚取或收到的任何薪酬、佣金、利润或任何其他利益提出的任何权利主张,本公司对客户不承担任何责任。
23.3 为自身帐户进行交易:本协议的任何规定均不得被视为禁止或阻止本公司(a)以任何身份为任何其他人行事,或(b)为本公司自身帐户购买、持有或交易任何投资产品,即使帐户中可能包含类似投资产品,或(c)为帐户购买本公司为自身帐户持有的投资产品,或为本公司自身帐户购买构成帐户一部分的投资产品,但前提是,在任何情况下,该等购买条款对客户而言不逊于届时达成的公平交易的条款。客户确认,受限于任何适用的监管要求,本公司、其董事和/或雇员可为其自身帐户或任何富途集团成员公司的帐户进行交易。
23.4 无披露职责:本协议中的任何规定均不使本公司承担向客户披露其在以任何身份为任何其他人行事过程中注意到的任何事实或事情的任何职责,除非适用法规要求进行该等披露。
23.5 本公司的其他权益:客户同意,本公司在世界任何地方的交易所或市场代表客户执行卖出或买入指令时,本公司、其董事、高级职员、雇员、代理人和/或任何场内经纪可在不事先发出通知的情况下,为在其中拥有直接或间接权益的帐户进行买入或卖出,但须遵守当时有效的交易所或市场的章程、规则、规定、惯例、裁决和解释中所包含的限制和条件(如有),并须遵守该等交易所或市场合法颁布的任何适用法规中所包含的限制和条件(如有)。
23.6 潜在冲突:本公司从事且特定富途集团成员公司从事或可能从事范围广泛的金融服务及其他相关业务。因此,本公司或富途集团可能与另一方有重大利益或任何安排或任何类型的关系,而这可能会导致本公司对客户的责任发生冲突。客户确认存在该等潜在的利益冲突,并同意本协议不会妨碍本公司或富途集团按上述规定开展业务。本公司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在涉及潜在利益冲突的任何交易中公平对待客户。
24.1 一般:当客户达成交易时:
(a)本公司可能会根据第24.2条(与本公司达成的招揽销售或建议投资产品的交易)的规定向客户招揽销售或建议相关投资产品;和/或
(b)根据第24.3条(与本公司达成的无招揽或建议或与本公司的任何意见不一致的交易(不包括复杂产品的交易))和第24.4条(与本公司达成的无招揽、意见或建议或与本公司的任何意见不一致的复杂产品交易),客户可能在不获得本公司的任何招揽或建议或与本公司的招揽、建议或意见不一致的情况下达成交易。
24.2 与本公司达成的招揽销售或建议投资产品的交易
如果本公司向客户招揽销售或建议任何投资产品,该等投资产品必须在考虑客户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和投资目标的情况下合理适合客户。本协议或本公司可能要求客户签署的任何其他文件中的任何其他规定,以及本公司可能要求客户作出的任何声明均不会减损本第24.2(a)条的规定。
在不减损第24.2(a)条的规定的前提下,在达成本公司招揽或建议的投资产品交易之前,客户接受并同意下列各项,而本公司有权依赖客户对以下事项的接受和同意:
(i) 客户向本公司提供的任何信息均有效、真实、完整、准确及最新,包括为评估客户根据第24.2(a)条的规定交易该等投资产品是否适当之目的提供的任何信息;
(ii) 如果与客户或投资产品相关的情形发生变化,本公司最初向客户招揽销售或建议的投资产品可能不再适合该客户;
(iii) 本公司不承担确保其招揽或建议的该等投资产品仍然适合客户的任何持续责任;
(iv) 为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客户需要了解投资产品的性质、条款及风险,并结合自身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状况、投资产品风险承担能力和投资产品交易潜在损失承担能力、投资经验及客户投资目标等;
(v) 必要时,客户应就客户拟交易的投资产品征求独立的专业意见。
24.3 与本公司达成的无招揽或建议或与本公司的任何意见不一致的交易(不包括复杂产品的交易)
对于客户与本公司达成的无招揽或建议或与本公司的任何意见不一致的任何交易(不包括复杂产品的交易),在达成该等交易之前,客户接受并同意下列各项,而本公司有权依赖客户对以下事项的接受和同意:
(a) 该等交易由客户在自行承担风险及客户要求的情况下基于自己的判断而达成;
(b) 客户充分知晓并理解该交易的性质、条款及风险;
(c) 本公司无需就该等交易对客户的适合性进行评估或提供意见;
(d) 客户已考虑自身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状况、承担该笔交易的风险能力、承担该等投资产品交易的潜在损失能力、投资经验及投资目标;
(e) 必要时,客户应就该交易征询独立的专业意见。
(f) 本公司未向客户提供咨询服务,因此不承担与该等交易相关的任何咨询谨慎责任或义务;及
(g) 除因本公司故意不当行为或疏忽所引致者外,本公司概不会就客户或任何其他人士就任何该等交易招致或蒙受的任何损失(包括间接或结果性损失)、费用或损害负责。
24.4 与本公司达成的无招揽、意见或建议或与本公司的任何意见不一致的复杂产品交易
对于客户将与本公司达成的不获得本公司任何招揽或建议或与本公司的任何意见不一致的任何复杂产品交易,在达成该等交易之前,客户接受并同意下列各项,而本公司有权依赖客户对以下事项的接受和同意:
(a) 该等交易由客户在自行承担风险和要求的情况下基于自己的判断达成;
(b) 客户向本公司提供的任何信息(包括为评估非交易所交易的衍生产品的任何交易是否根据操守准则或任何其他监管要求适合客户之目的提供的信息)均为有效、真实、完整、准确及最新的信息;
(c) 客户已考虑自身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状况、承担该笔交易的风险能力、承担该笔复杂产品交易的潜在损失能力、投资经验、投资目标等;
(d) 客户充分知晓并理解该交易的性质、条款及风险;
(e) 必要时,客户会就该等交易征询独立的专业意见。
(f) 如果与客户或复杂产品相关的情况发生变化,该等复杂产品可能不再适合客户,本公司无持续责任确保客户交易的任何复杂产品仍然适合客户;及
(g) 本公司并无任何义务及责任确保交易所交易的衍生产品的任何该等交易适合客户。有关本公司义务或职责的该等限制应受限于操守准则及其他适用法规的遵守。
24.5 机构专业投资者
(a) 第24.2(a)条不适用于为「机构专业投资者」的任何客户。「机构专业投资者」指符合《证券及期货条例》附录一第1部分「专业投资者」定义第1段第(a)段至第(i)段规定的客户,根据法例或操守准则,本公司无须对其承担或履行任何义务,以确保投资产品的合适性或其建议或招揽。
(b) 尽管本公司事实上可向机构专业投资者提供部分或全部下列服务/信息,但如果客户为机构专业投资者,客户确认并证实,本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监管责任:
(i) 客户信息:本公司无需建立客户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或投资目标;
(ii) 合适性:本公司无需确保建议或招揽适合客户;
(iii) 衍生品知识:本公司无需根据操守准则第5.1 A条的要求评估客户对衍生品的知识,并基于其对衍生品的知识对客户进行描述;
(iv) 关于复杂产品的要求:本公司无需根据操守准则第5.5(a)条的要求,确保(i)复杂产品的交易在所有情况下均适合客户,(ii)在达成该等交易之前向客户提供关于复杂产品的关键性质、特征和风险的充分信息,及(iii)以清晰当眼的方式向客户提供与复杂产品分销相关的警示声明;
(v) 风险披露声明:本公司无需向客户书面提示与客户达成的任何交易的风险,亦无需提醒客户注意该等风险;及
(vi) 销售相关信息的披露:本公司不受限于操守准则第8.3 A条款关于销售相关信息披露的要求(适用于本公司向客户分销投资产品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本公司应在达成相关销售之前或之时向客户披露某些信息,例如(i)本公司的身份(无论是作为主事人还是代理人),或(ii)本公司与产品发行人的关联关系等)。
(c) 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与第24.5(b)条不一致,则以第24.5(b)条为准。
25.1 联名帐户:若帐户为联名帐户,即帐户以多人名义开立,或帐户以本人名义代表他人开立(无论是否为合伙或其他形式);
(a)「客户」应包括上述各类人员(「联名客户」),联名客户在本协议中的责任为连带责任;
(b)就任何一名或多名联名客户提出的任何付款要求应被视为对每一名及所有联名客户的有效付款要求;
(c) 本公司可免除或解除任何一名或多名联名客户在本协议项下的责任,或与任何联名客户达成和解,或接受任何联名客户的成分,或与任何联名客户作出任何其他安排,而不免除或解除或以其他方式损害或影响本公司针对任何其他联名客户的权利和补偿;
(d)任何联名客户的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解散不得影响本协议;
(e)任何一位或多位联名客户或其遗产代理人根据第27条(终止)终止本协议不影响其他联名客户的持续责任;
(f) 本公司对每一联名客户的财产享有留置权。本公司的留置权应作为本公司根据本协议享有的权利和补偿的补充;
(g)每一联名客户单独及分别地有权根据本协议向本公司发出指示或行使客户的所有权利、权力及酌情权,并代表其他联名客户与本公司交易,而毋须通知其他联名客户,如同每一联名客户为唯一帐户持有人,并对所有联名客户具约束力。本公司被授权按照任何一名联名客户的指示行事,不得被要求就该等指示向其他联名客户发出通知或从其他联名客户取得授权;
(h) 本公司无任何责任查询或监察任何联名客户对任何帐户内的任何款项或财产的运用或处置;
(i)联名客户已作为具有幸存权的联权共有人而非分权共有人订立协议;
(j)如果任何联名客户身故,该联名客户在帐户中的全部权益应根据本协议规定的相同条款归属于存续的联名客户,在本公司实际收到该联名客户死亡通知之前,已故人士对本公司承担之任何责任并不予解除,且本公司有权对其遗产强制执行本公司的权利。已故联名客户的遗产以及每位存续的联名客户(连带)应对本公司因在实际收到该联名客户死亡通知之前完成指示的交易而产生的任何债务或损失承担责任。已故联名客户的遗产或存续的联名客户应立即书面通知本公司相关联名客户的死亡以及该等死亡导致的被授权人身份的任何变更。本公司应根据本协议的条款按照存续的联名客户的顺序持有客户的资产,但前提是,存续的联名客户出示并交付令本公司满意的相关联名客户身故证明,以及遵守法律项下所有适用要求的证明(包括关于缴纳或清缴遗产税的所有义务),本公司可采取并要求提供为保护本公司在任何适用法律项下与任何税项、责任、罚款或损失相关的利益而可能合理指定的措施和文件及/或弥偿;
(k)各联名客户应受本协议约束,而不论联名客户之间的任何安排或协议,亦不论本协议可能对任何一名或多名联名客户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不论本公司是否知悉该等缺陷);
(l)任何客户向本公司发出的任何通知或通讯应对本公司生效,本公司向任何联名客户发出的任何通知或通讯应对所有联名客户生效;
(m)向任何一名联名客户支付的任何款项应构成本公司有效和完全履行对每一名联名客户的义务,无论该等款项是在任何一名或多名联名客户死亡之前还是之后支付。
本协议及其所有修订应为持续性的,并应单独及共同适用于每一及所有帐户及交易。客户确认,本公司为客户执行的所有交易均应由本公司根据客户在本协议第17条(客户的陈述、保证和承诺)中对本公司的陈述和保证来执行,且被视为客户于每笔交易前重复作出该等陈述及保证。
27.1 经通知终止:任何一方均可在任何时候经至少提前5个营业日书面通知另一方而终止本协议。
27.2 违约事件时终止:本公司可随时终止本协议,在违约事件发生时实时生效。
27.3 优先权:即使有任何相反规定,本公司保留在任何时间中止或终止本协议及其所有或任何服务(包括帐户)的权利,而无需给予任何通知或理由。经监管机构或其他机构要求,本公司也可能被要求采取上述行动。
27.4 终止的影响:在本协议因任何原因终止时,客户应立即向本公司支付所有应付及欠付款项。本公司不再有代表客户进行任何交易的任何义务,并有权取消客户的所有或任何未执行的指示,即使客户有任何相反的指示。终止不得影响本公司、其代名人、富途集团成员公司或任何第三方在终止前根据本协议采取的行动。
27.5 客户资产的返还:客户在清偿所有负债后的剩余现金收入及款项,应在最短时间内归还客户,风险和费用由客户自行承担。客户未能变现或未处置的投资产品及其他资产,应当与本公司所持有的权利凭证一同向客户交付,风险和费用由客户自行承担。对于客户因该等返还和交付而发生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客户可通过通知本公司,选择放弃任何该等现金收入、款项、投资产品及其他资产。
27.6 权利累积:本公司的任何服务或本协议的暂停或终止,不应影响本公司就客户的任何义务或责任所享有的权利及补偿,包括本公司在该等暂停或终止前根据本协议结算客户或代表客户所进行的任何交易或发生的任何债务的权利,亦不应影响本公司对本公司所拥有或控制的客户财产的任何权利,不论该等财产是出于安全托管、保证金或其他目的而持有,亦不论该等财产是根据本协议(特别是第21条(本公司的权利及补救))或其他规定而持有,只要客户对本公司负有任何尚未清偿的责任。
27.7 客户的持续义务:即使本公司的任何服务或本协议暂停或终止,客户应继续受本协议规定的约束,但前提是,该等规定涉及仍有待履行或解除的任何义务或责任。终止不得终止或影响客户在本协议项下或与任何投资产品相关作出的任何保证、允诺、声称、声明、承诺和弥偿。
因政府限制、有关交易所或市场实施紧急程序、交易中断、内乱、恐怖主义行为或恐吓行为、自然灾害、战争、罢工或其他非本公司所能控制的情况而直接或间接导致客户受损,本公司不承担任何直接或间接责任
29.1 合并及综合帐户:在不损害本公司或任何富途集团成员公司的任何其他权利的情况下,无论是根据本协议还是本公司或任何富途集团成员公司与客户之间不时存在的任何其他协议,本公司可不时在不事先通知客户的情况下抵销、转移或使用,而客户授权各富途集团成员公司应要求向本公司或其他相关富途集团成员公司转移或放出客户在本公司或其他任何富途集团成员公司维持的任何帐户(无论是否在香港,无论以何种货币,无论单独还是与其他任何人共同持有,无论是否到期或是否须给出通知)中的全部或任何资金、投资产品或其他财产,以清偿负债。当此种合并、抵销或转移要求将一种货币兑换为另一种货币时,应当使用本公司以当时相关市场通行的汇率为基础确定的汇率。出于上述目的,客户授权本公司及富途集团成员公司彼此共享有关此类帐户的任何和所有数据。
29.2 提款:如果客户指示本公司向客户提取或转移任何款项、投资产品或其他财产,本公司可从在本公司、其代名人或任何富途集团成员公司开立的任何帐户中提取或转移任何该等款项、投资产品或其他财产。
30.1 致客户的通讯(书面):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本公司致客户的任何通讯或通知(包括诉讼/仲裁/执行等司法程序中的文件)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以客户最后已知(由客户提供的)地址及/或传真号码及/或电邮地址及/或收发消息用手机号码(视乎情况而定)及/或透过电子方式(包括电子服务)为收件地址,而(i)如以邮寄方式交付,则于投递后72小时后,即足以证明该通讯或通知已正确填写地址并投递,且已被客户收到或(ii)如以传真、电邮、电话消息或透过电子方式(包括电子服务)交付,则立即被视为已被客户收到。
30.2 致客户的通讯(电话):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本公司亦可通过电话向客户发出任何通讯或通知,并应在通过电话发出通讯或通知后立即被视为已被客户收到。
30.3 致本公司的通讯(书面):客户致本公司的任何通讯或通知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发送至本公司最后已知的地址、传真号码或电子邮件地址,并应仅在本公司实际收到并确认该等通讯或通知时被视为已由本公司收到。
30.4 致本公司的通讯(电话):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客户亦可以以电话方式向本公司发出任何通讯或通知,经本公司向客户确认后,方视为本公司已收到该通讯或通知。
30.5 电话录音:为保障客户与本公司的共同利益,本公司可在不另行通知的情况下,录下与客户的电话交谈。
时间是客户履行与本协议有关的所有义务的关键因素。如果客户向本公司寄送的任何有关帐户或本公司发出的任何指令的文件因任何原因未注明日期,则本公司在收到该等文件时加盖在该等文件上的时间戳记所示的时间和日期即为该等文件日期的结论性证据。
各方同意,如果本公司同意或有义务采取或进行任何事项、行动或交易的任何日期(「行动日」)为非工作日,则行动日应自动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本协议的每一条规定均可分割且与其他规定不同。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如因任何原因在任何司法辖区不合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仅在该等不合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的范围内无效,不得影响其余条款的合法性、有效性或可强制执行性或该等条款在任何其他司法辖区的合法性、有效性或可强制执行性。
未经本公司事先书面同意,客户不得出让或转让其在本协议或任何投资产品项下的权利及/或义务。本公司可在不获得客户事先同意的情况下出让或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和/或义务。
35.1 继任人和受让人:即使本公司被任何其他主体吸收合并或与任何其他主体合并,本协议应及于本公司、其继任人和受让人之利益。本协议应对客户及其继承人、执行人、管理人、遗产代理人、继任人和获准受让人(视具体情况而定)具有约束力。
35.2 存续:本协议在客户业务发生变更或承继后继续有效,在合伙企业或商号情形下,对合伙人(连带)及其遗产代理人具有约束力,在个人情形下,对其遗产代理人、接管人或受托人(不论是否破产)均具有约束力。
36.1 通知:如果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服务相关的名称、地址或许可信息、利息收费、费用及本协议中规定的或与本协议相关的其他费用发生任何重大变更,公司应立即通知客户。
36.2 修订:本公司可以绝对酌情权决定修订、删除或替代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或通过通知客户并说明该等修订、删除、替代或添加的方式向本协议增加新条款。该等变更应被视为已纳入本协议,并在(a)客户继续使用本协议项下提供的任何服务,或(b)自该等通知之日起的7日(以较早发生者为准)对客户具有约束力。如果客户不同意该等变更,客户不得使用本协议项下提供的任何服务,并应在通知日起的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提出异议。
36.3 投诉:针对本公司的任何投诉均应以书面形式或任何其他本公司接受的方式向本公司提出。客户同意向客户服务人员提供其可能合理要求的所有信息,以使其能够调查投诉。
36.4 欺诈:如果客户怀疑存在欺诈或未经授权进入任何帐户的情况,客户应立即通过拨打反欺诈热线:(852) 2523 3588或本公司不时通知客户的其他电话号码。
36.5 英文文本优先:如果英文文本和中文文本存在任何不一致,应以英文文本为准。
36.6 权利累积:任何一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权力、补偿和特权是累积的,不排除法律或其他方面规定的任何其他权利、权力、补偿和特权。
37.1 一般规定:在有关交易所、结算所或市场执行的每项交易,均须缴付该交易所、结算所或市场不时征收的任何交易手续费、税款、征费或其他费用,而客户须负责缴付。
37.2 适用法规:本协议应受限于证券及期货条例及任何其他无论是香港或其他地方的适用法规。
37.3 香港联合交易所:就在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的交易而言:
(a)香港联合交易所、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和联交所期权结算所的规则应对客户和本公司具有约束力,如果规则和本协议之间有任何冲突,则以规则为准;
(b)在联交所进行的每笔交易均将收取交易费用,该费用应由客户承担;及
(c)在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的每笔交易须缴付香港联合交易所不时征收的其他税项,而该等其他税项须由客户承担。
37.4 香港期货交易所:就在香港期货交易所进行的交易而言:
(a)香港期货交易所及期货结算公司的规则对客户及本公司均具约束力,如规则与本协议有任何抵触,则以规则为准;
(b)在香港期货交易所进行的每笔交易均将收取交易费用,交易费用由客户自行负担;及
(c)在香港期货交易所进行的每笔交易须缴付香港期货交易所可能不时征收的其他税项,而该等税项须由客户承担。
37.5 场外衍生品交易:就场外衍生品交易而言,场外结算规则对客户和本公司均有约束力(如适用),若规则与本协议相冲突,则以规则为准。
37.6外地市场:凡在香港以外任何市场进行的交易,有关交易所、结算所或市场的规则对客户和本公司均有约束力,并在规则与本协议有抵触时,以规则为准。
37.7 报告职责:当本公司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有任何重大违约、侵权行为或违反适用法规中的市场失当行为规定时,本公司有责任立即向有关机关或人士(包括香港监管机构)报告,提供涉嫌违约、侵权或违规的详情及有关资料及文件。客户不得要求本公司或富途集团对该等报告所产生的任何后果承担责任。
38.1 确认:客户确认其已阅读并理解本协议,且客户同意受本协议约束。客户使用本公司提供的服务,客户即被视为同意受本协议的条款及细则约束。
38.2 独立意见:客户同意,就任何交易向其认为适当的顾问寻求独立意见(包括法律意见)是客户的责任,特别是:
(a)为附件II(新上市申购)之目的,客户确认,本公司已邀请客户就每份申购寻求独立的法律及其他专业意见,客户应自行负责获得其认为适当的建议;及
(b) 为附件II(新上市申购)之目的,就每笔申购贷款而言,客户确认,本公司已邀请客户就每笔申购贷款寻求独立的法律及其他专业意见,客户应自行负责获得其认为适当的意见。
39.1 通融:本公司方面未有行使或延迟行使本公司可能拥有的任何权力、权利或补偿不得构成对该等权力、权利或补偿的放弃。本公司在任何时间未坚持严格遵守本协议或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或本公司继续进行该等行为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构成或被视为本公司对其任何权利或特权的全部或具体放弃,除非该等放弃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由本公司签署。
39.2 事先要求:在本协议规定的任何时间,本公司的事先投标、对原始或额外保证金的要求或任何种类的催缴、或本公司的先前未完成的要求或催缴、或关于该等出售或购买的时间和地点的通知不应被视为本公司放弃出售、购买或平仓任何持仓或变现任何客户的投资产品或押记资产的权利。
40.1 适用法律:本协议及各方的所有权利、义务和责任应受香港法律管辖,并依其进行解释。
40.2 司法管辖区:香港法院对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包括关于本协议的存在、效力或终止的任何争议)(「争议」)拥有排他性管辖权。各方同意,香港法院是解决争议的最适当和最合宜的法院,因此,任何一方不得提出相反主张。尽管有上述规定,仍不得阻止本公司在任何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就争议提起诉讼。在适用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公司可在任何数量的司法辖区同时提起法律程序。
40.3 法律程序文件的通知:如果客户在香港没有营业地或不是香港居民,本公司可要求客户委任一人为客户法律程序文件代理人,代表客户接收及确认在香港送达的任何法律程序文件通知。客户同意,任何法律程序文件如按照客户指定的地址交付至该法律程序文件代理人,则应被视为已充分送达该法律程序文件。如果客户须委任法律文件接收代理人,而任何人士因任何原因不再担任法律文件接收代理人,客户应立即委任继任的法律文件接收代理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该委任。如果客户未能提供其法律程序文件代理人的详情,客户不可撤销地授权本公司代表其指定该代理人。本公司应立即将该等委任通知客户,并提供该等代理人的详情。
40.4 第三方的权利:除以下情况外,本协议的任何规定均无意为《合约(第三者权利)条例》(香港法例第623章)之目的授予任何第三方强制执行本协议的任何条款的任何权利或授予任何第三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利益:
(a) 本协议另有明确规定;
(b) 该等权利或利益的许可继任人或受让人可享有和执行该等权利或利益;及
(c) 任何富途集团成员公司均可执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条款并享有本协议项下赋予其的任何利益。
本附件适用于本公司提供的与证券保证金融资贷款有关的服务。本附件为本协议的补充条款并应与此等条款以及可能不时修订的适用于本公司提供的服务的任何其他条款和条件一同阅读。本附件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1. 定义和诠释:
在本附件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列含义:
「合资格证券」是指本公司按其完全酌情权决定的,为构成保证金之目的可接受的投资产品;
「保证金」是指在现时或其后任何时间本公司按其完全酌情权要求或根据适用法规要求,向本公司或其代名人或富途集团成员公司支付、存托、转让或促使转让或持有以作为证券保证金融资贷款担保的款项及合资格证券;
「追加保证金要求」具有本附件第3.1条(追加保证金要求)中规定的含义;
「保证金比率」是指客户凭保证金获准从本公司借取(或以其他方式取得的其他形式的财务通融)的合资格证券市值(由本公司按其完全酌情权决定)的百分率;及
「证券保证金融资贷款」是指本公司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以及本公司与客户不时约定的指定条款不时向客户提供的循环信贷额度,包括从保证金帐户中扣除的所有金额。
2. 证券保证金融资贷款
2.1 目的:证券保证金融资贷款的目的是为客户通过其保证金帐户不时取得或持有的投资产品(本公司接纳的)提供资金。
2.2 上限和酌情权:证券保证金融资贷款的贷款上限应为本公司不时厘定的金额。本公司可按其绝对酌情权,在任何时间通知客户增加或减少证券保证金融资贷款的贷款上限,取消或终止证券保证金融资贷款,拒绝在证券保证金融资贷款下垫支任何款项(无论是否已超过客户的贷款上限),要求客户立即支付欠本公司的与证券保证金融资贷款相关的所有金钱和款项,无论是本金、利息还是其他结欠。
2.3 到期金额:在无明显错误的情况下,本公司签发的说明客户在任何特定时间在证券保证金融资贷款项下到期应付给本公司的金额的文件应为决定性的,并对客户具有约束力。
2.4 结算:本公司获授权动用证券保证金融资贷款,以结算因客户购买投资产品而应付本公司的任何款项,以及任何相关佣金、费用及开支。
3. 保证金
3.1 追加保证金要求:客户应始终监控并维持足够的保证金,以满足任何保证金要求(由交易所、结算所或监管机构根据适用法规以及由本公司施加的保证金要求),并应本公司要求,以本公司绝对酌情认为必要的金额、形式、方式和时限支付或存入额外保证金,以就保证金比率和证券保证金融资贷款提供充分的担保(「追加保证金要求」)。
3.2 金额:以保证金形式要求的金额不应低于但可超过适用法规可能要求的金额。
3.3 通知:客户同意,在本公司根据此等条款第30条(通讯和通知)向客户发出追加保证金要求的通知后,该追加保证金要求应被视为已适当作出。尽管有上述规定,本公司并无义务通知客户其未维持足够的保证金,并在发生该情况时,有权采取本附件第3.5条(未满足追加保证金要求)中指定的任何措施,而无须另行通知或要求客户。
3.4 保证金的支付和存入:保证金的支付和存入必须:
(a) 就款项而言,根据此等条款第6条(全额支付)的规定支付;及
(b) 就合资格证券而言,为客户合法及实益拥有,及客户对存放证券拥有良好的权利及所有权,且目前及将来均不附带任何种类的任何留置权、押记或产权负担。
3.5 未满足追加保证金要求:客户同意,任何时候未能满足保证金要求或维持足够的保证金将构成违约事件,并且在发生此类事件时,本公司有权按其绝对酌情权,采取此等条款第21.2条(补偿)中指定的任何一项或多项措施,且无需另行通知,包括在任何时间,以本公司确定的方式和价格或条款对客户的任何持仓进行平仓或清算。客户进一步同意:
(a)对本公司根据此等条款第21.2条(补偿)进行清算或采取行动可能引起的任何短欠负责,并根据此等条款第21.5条(短欠)向本公司支付等于该短欠的金额以及本公司根据本条款而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进行的交易产生的任何其他费用和支出;
(b)本公司、其代名人、富途集团或其相应的任何董事、雇员或代理均不对客户因本公司根据本条款采取的行动或进行的交易而蒙受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无论以何种方式发生),包括本公司最初延迟执行但随后执行该平仓或清算的情况;和
(c)在适用的范围内,此等条款的第21.7条(平仓)应适用于本条款。
3.6 持续担保:保证金应构成担保抵押品的一部分,作为以本公司为受益人的持续担保抵,用于支付和清偿客户在证券保证金融资额度项下或以其他方式到期或欠本公司的所有负债。
4. 证券保证金融资贷款的操作
4.1 抵押品:为避免疑义,在本公司向客户授予任何证券保证金融资贷款的情况下,抵押品还应担保由该等证券保证金融资贷款产生的或与之相关的负债(无需客户签署任何其他文件)。
4.2 利息:应根据此等条款第5.6条(利息)的规定对证券保证金融资项下的所有未付款项计收利息。
4.3 拒绝提取:只要客户对本公司仍有任何未偿债务,本公司有权拒绝提取任何或所有保证金。
4.4 终止:证券保证金融资贷款将在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事件发生时终止:
本附件第5.1款(常设授权)中提及的客户常设授权的撤销;或
该常设授权在期满时或被要求续期时未续期;或
根据此等条款进行的任何终止,以及为此目的发出的任何终止通知应被视为证券保证金融资贷款的终止通知。
5. 处理保证金
5.1 常设授权:《证券及期货(客户证券)规则》规定,本公司不得因任何用途的贷款或垫款而存入或出借保证金,但经客户书面特别授权的除外。根据本协议条款第3.1条(常设授权)的规定,客户已同意给予本公司该等特定书面授权。
5.2一般例外情况:尽管有本附件第5.1条(常设授权)的规定,客户授权本公司根据此等条款第10条(投资产品的保管)的规定将客户保证金存入任何相关结算系统、本公司的代名人或其他实体,并为强制执行本附件项下设立的保证金之目的以本公司认为适当的任何方式处理客户保证金(包括出售本附件允许的任何抵押品以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变现客户应向本公司支付的任何款项)。
5.3抵押:客户确认并同意,本公司可在获得客户书面授权后,将该保证金再抵押给任何其他人,作为该其他人向本公司提供财务融资的抵押品。
5.4第三方留置权:如果保证金被出借给第三方或存放在第三方,该第三方将对保证金享有留置权或押记。尽管本公司对在客户授权下出借或存入的该等保证金对客户负责,但第三方的违约行为可能导致该等保证金的损失。
5.5保证金帐户与证券帐户:与保证金帐户不同,证券帐户不涉及证券保证金融资贷款。如果客户不需要证券保证金融资融资,或不希望本公司出借或追加保证金,客户不应签署相关的常设授权文件,也不应要求本公司开立保证金帐户。
本附件II适用于本公司提供与申购和申购贷款有关的服务。本附件为本协议的补充条款并应与此等条款以及可能不时修订的适用于本公司提供的服务的任何其他条款和条件一同阅读。本附件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1. 定义和诠释
1.1 在本附件II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列含义:
「获分配证券」指每份受理申购所涉及的全部证券;
「申购」指本公司或其代名人作为代理代表客户根据本附件II第2条(申购)的规定就发售证券的认购提出的任何和每项申请;
「申购金额」就每份申购而言,指等于申购的发售证券的价值总额,加上客户就申购应付的所有费用、收费和支出(包括交易征费、佣金、开户手续费及适用的其他费用);
「申购贷款」指本公司根据本附件第 7 条(申购融资)就申购向客户提供的任何和每项融资安排;
「手续费」就每笔申购贷款而言,指本公司可能不时通知客户的与申购贷款相关的手续费金额(如有);
「发行人」指其证券在交易所公开发行募集的公司或其他法人。
「发行」指发行人发行新股或公开发售证券的任何行为;
「发售证券」就每一次发行,指发行人向公众募集并公开发行的证券;
「相关人士」就每次发行而言,指发行人、保荐人、承销商、配售代理人、登记处、中央托管人、收款银行及该要约涉及的其他中间机构、联交所、香港证监会、结算所、任何其他相关监管机构和/或主体。
2. 申购
2.1 申购:客户要求并授权本公司或其代名人作为客户代理,不时根据本附件II提出申购,但须经客户与本公司就以下各项达成协议有关申购的:
(a) 发售证券的数量;
(b) 发行人的名称;及
(c) 申购金额。
2.2 拒绝申购的酌情权:本公司保留(按其绝对酌情权)以任何理由拒绝任何申购的权利,包括在相关时间客户的帐户中没有足够的资金来结算申购金额和手续费或为此目的预先安排。
2.3 客户代理人:如果本公司或其代名人提交申购,本公司或其代名人为申购发售证券之目的作为客户的代理人提交申购,除非本公司或其代名人(视具体情况而定)并非发行人或相关要约涉及的其他方的代理人,但通过要约的发售文件另行明示或通过要约文件另行通知客户除外。
2.4 客户为主事人:客户必须以主事人身份申购发售证券。如果客户是任何其他人士的代理人、代名人或受托人,本公司保留权利不处理客户的任何申购。
2.5 申购要求:客户必须确保每份申购符合相关要约的发行人规定的任何最低、最高、面值和/或其他要求(无论是关于发售证券的数量还是价值还是申购的数量)。本公司将不会处理未完全符合所有该等要求的任何申购。
2.6 批量申购:若申购构成本公司或其代名人批量申购的一部分,不论是以本人名义还是以其他客户名义提交,客户确认并同意如下事项:
(i) 该等批量申购可能因与客户和申购无关的原因而被拒绝,在不存在欺诈、重大过失或故意违约的情况下,本公司及其代名人不因该等拒绝而对客户或任何其他人士承担任何责任;
(ii) 如果由于客户未能遵守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或以其他方式与申购(包括客户作出的任何陈述和保证不真实或变得不真实)或与客户相关的任何其他因素而导致批量申购被拒绝,客户应赔偿本公司及其代名人可能遭受或发生的或针对本公司或其代名人提出的所有损失、损害、费用、收费、支出(包括全部弥偿的法律费用)、权利主张或要求。客户确认,客户亦可能须就受该等未能履约或受其他因子影响的其他人士所蒙受的损害负责;及
(iii) 在批量申购仅被部分接受的情况下,客户同意本公司或其代名人有权按其绝对酌情权,在本公司或其代名人中分配获分配证券,包括在批量申购项下在本公司及其代名人的客户之间平均分配获分配证券,并且客户不得就批量申购向本公司或其代名人的另一客户主张获分配证券或主张优先权。
2.7 不得撤回:客户确认并同意,一旦本公司或其代名人代表客户提交任何申购,或以其他方式由本公司或其代名人处理任何申购,该等申购可能无法被撤回、取消或修改。
3. 本公司的责任
3.1 无认许:本公司及其代名人对于任何招股说明书、发行文件、申请表和/或与任何要约相关的其他文件的内容不承担任何责任,不对该等内容负责,未曾且不得被视为已授权、认许或核实该等内容。
3.2 不是投资顾问:除非另行书面委任,本公司及其代名人不是客户就任何发行或申购的投资顾问,对于客户因任何发行或申购而可能遭受的任何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客户确认,每项申购均由客户自行判断及自行承担风险。
3.3 无陈述:本公司及其代名人对于任何要约中发售证券的配售结果不作出任何承诺、保证或陈述,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及其代名人对分配结果或因任何原因全部或部分拒绝任何申购的任何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
4. 通知和批准
4.1 申购的批准:发行人应全权负责批准或不批准申购,并公布发售证券的分配结果。分配结果的具体公布安排可能与其他要约存在差异,客户应当通过阅读相关招股说明书了解具体安排。本公司或其代名人将以本公司认为适当的方式将申购的结果通知客户。
4.2 获分配证券的处置:除非本公司或其代名人收到客户发出的相反通知,并就任何申购支付客户欠本公司或其代名人的所有款项(在本公司或其代名人在向客户发出的配售通知中可能指定的时间内(在不影响客户要求时还款的权利或任何其他权利或补偿的情况下)),本公司及其代名人有权但无义务,在未通知客户或获得客户同意的情况下,以其认为适当的方式、按其认为适当的价格、不受任何限制和权利主张约束且不承担任何损失的情况下,出售或以其认为适当的优先级将该等出售或处置的收益用于清偿任何负债,包括与获分配证券的出售或处置相关发生的费用,以及本公司及其代名人与申购相关发生的所有其他费用、手续费、客户就申购贷款应付的利息、申购贷款的未偿还本金金额和申购金额,剩余的金额(如有)应支付给客户或按客户指令支付。获分配证券所得资金或处置证券发生亏损时,客户应负责弥补,并按要求向本公司或其名义持有人进行支付。
4.3 付款和解除:如果客户根据本附件第4.2条(获分配证券的处置)的规定向本公司或其代名人发出任何通知,客户应在发出此类通知时按要求向本公司或其代名人付款,或应要求以其他方式向客户支付与相关申购有关的所有欠本公司或其代名人的款项(包括任何相关人士指定的所有费用、收费和开支)。本公司没有义务发行或促使其代名人向客户发行与已分配证券有关的证书,或促使其将贷记至客户指定帐户的入账,除非并且直到本公司及其代名人完全满意地收到了客户欠其的所有款项。
5. 退款
5.1 不成功申购:如果申购已提交但全部或部分未获批准,受限于本附件II第5.4条(融资费用)和第7条(申购融资)的规定,本公司或其代名人将安排在发行人公布的退款日以本条所述的相同方式退还申购金额(或适用余额,视具体情况而定)。
5.2 较低的发行价格:如果发售证券的发行价格(由发行人最终确定)低于客户最初支付的申购金额,本公司或其代名人将安排根据相关要约的条款和条件向客户退还申购金额的剩余部分,但须遵守本附件II第5.4条(融资费用)和第7条(申购融资)的规定。
5.3 费用:与申购有关的所有手续费及所有其他费用均不可退还,即使相关发行方的上市被延迟或取消也不可退还。
5.4 融资费用:如果本公司已就申购向客户提供申购贷款,客户不可撤销地同意并确认,本公司或其代名人(视具体情况而定)有权将任何退款金额用于结算客户欠本公司的任何款项,具体方式见本附件II第4.2条(获分配证券的处置)。
6. 客户的承诺和责任
6.1 不禁止:客户向本公司及其任何代名人并为本公司及其任何代名人的利益保证,客户不是被任何相关人士或任何适用法规禁止提出申购或拥有发售证券的人士,客户以主事人身份而非代表受该等禁止的任何人士或任何其他人士提出每份申购。
6.2 发售文件:就每项申购而言,客户明白及应接受及遵守相关申请表、招股说明书及/或发售文件及与该等发售有关的任何其他文件所载有关发售的所有条款及条件。客户同意受本公司或其代名人提出的申购所涉及的每项要约的条款和条件的约束(并根据需要提供所有陈述、保证、确认和承诺)。客户应当以招股说明书等招股文件为依据作出投资决定。本公司无义务向客户提供该等招股说明书及其他发行文件。
6.3 多项申购:客户向本公司及其代名人陈述并保证,就任何申购(a)(在不允许多项认购发售证券的申购的情况下)而言,客户过去和将来均未作出、目前和将来均未作出、目前和将来均不会促使: 多于一份认购发售证券的申购,不论为本身或任何其他人士的利益,及(b)客户并未被分配(不论为本身或任何其他人士的利益)与申购的股份或认股权证或权益属同一类别或类型的任何股份或认股权证或权益。客户确认,客户违反本条规定的任何陈述和保证或本条规定的任何陈述和保证不准确,除申购被拒绝之外,还可能导致本公司或其代名人代表其自身或其他客户提交的其他申请被拒绝。经要求,客户应赔偿本公司及其代名人由于该等违约或不准确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客户确认并接受,本公司、其代名人及相关人士就相关申购将依赖本条中载明的陈述和保证。
6.4 一般陈述:就每项申购而言,客户向本公司及其代名人陈述并保证:
(a) 客户为独立第三方,不涉及发行人和/或其各自的任何附属公司的任何董事、首席执行官、大股东或任何该等附属公司的联系人(定义见《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亦未与前述主体一致行动。此外,客户的认购并未由任何该等人士直接或间接提供资金或支持;
(b) 客户在认购发售证券前未持有发行人的任何权益;及
(c) 客户不是美国人士,且客户认购不会要求发行人和/或本公司或其代名人遵守香港以外任何区域的任何法律或法规项下的任何要求。
6.5 其他陈述:除客户就每份申购向本公司或其代名人作出或将作出的其他陈述、保证和承诺之外,客户向本公司及其代名人作出作为申购发售证券的申请人必须作出的所有陈述、保证和承诺(无论是向任何主体还是向所有相关人士作出的陈述、保证和承诺)。
6.6 进一步保证:客户确认并理解,与每份发行或申购相关的法律和监管要求及市场惯例可能会不时发生变化。客户承诺根据本公司或其代名人可能不时决定的法律和监管要求与市场惯例向本公司及其代名人提供相关的信息,作出相关的披露,采取步骤,并作出相关的陈述、保证与承诺。客户还应遵守该等要求和惯例。
6.7 本公司的陈述:如果本公司或其代名人(视具体情况而定)就任何发行或申购被要求就客户或任何其他事项向任何一名或多名相关人士作出任何承诺、陈述和保证,客户授权本公司及其代名人仅依赖客户向本公司或其代名人作出的任何相应承诺、陈述和保证而去作出该等承诺、陈述和保证。客户应受任何相关人士作出的所有适用公告及适用于每项发行或申购及发行获分配证券的所有适用法规的约束。
6.8 本公司代表客户行事:在不影响条款第2.8条(授权书)的情况下,客户授权本公司及其代名人代表客户签署为提出任何申购之目的而需要签署的所有文件并开展的所有事项。客户接受本公司和/或其代名人作为代理人代表客户就每份申购所做的所有事情。在本公司或代名人作为客户代理人的情况下,客户应接受每次申购中所申购的发售证券或更少的数量会分配到本公司或代名人。客户赔偿本公司及其代名人在任何与每份申购相关的任何损失或索赔。
6.9 披露:如果适用法规要求或与相关发行或申购相关要求或要求披露,客户授权本公司及其代名人向任何相关人士披露关于客户和相关申购的所有信息。
7. 申购融资
7.1 申购融资:客户可申请并要求本公司不时向客户提供用于申购的申购贷款,但须受限于本附件II的规定,并受限于客户和本公司针对相关申购就下列事项达成的协议:
(a) 申购贷款本金;
(b) 利率;
(c) 印花税及所有其他收费;及
(d) 手续费。
7.2 本公司的绝对酌情权:任何申购贷款的提供和提取由本公司按其完全酌情权决定,并受限于本协议。本公司可在任何时候拒绝提供申购贷款,而无需给予任何理由。
7.3 保证金:如果客户以保证金形式向本公司支付任何款项,本公司可将该款项存入客户的相关帐户,并可在申购被接受时将该款项用于支付应付的保证金。客户同意,本公司实际收到的任何该等保证金应在申购贷款的任何金额被如此使用之前用于清偿申购金额。
7.4 费用和支出:客户将在本公司要求时立即向本公司支付申购贷款、相关利息、手续费、与申购贷款相关的所有费用、收费和支出。
7.5 申购贷款用途:申购贷款仅供客户申购使用。尽管申购由本公司或其代名人代表客户提交,客户对申购贷款的任何金额或将申购贷款用于相关申购以外的任何目的不享有任何性质的任何权利、权属、权益或权利主张。
7.6 提取:如果本公司向客户提供申购贷款,本公司将申购贷款金额贷记至相关帐户。如果任何申购将由本公司的代名人提出,本公司的代名人应始终为本公司托管相关申购贷款的金额,以待向发行人付款或按发行人的指令付款。
7.7 偿还:申购贷款应连同相关配售和公开发行文件中规定的所有利息及任何其他未偿还金额在相关配售和公开发行文件中规定的退款日全额偿还。
7.8 提前还款:除非本公司另行同意,否则客户无权在相关配售和公开发行文件中规定的还款日之前部分或全部偿还申购贷款及任何其他相关债务。
7.9 优先权:尽管有本附件II的任何其他规定,本公司有优先权在任何时间要求立即偿还任何申购贷款的任何未偿还金额,并取消任何申购贷款。
7.10 押记:考虑到本公司根据相关申购向客户提供申购贷款,在向本公司分配并发行获分配证券时(本公司或代名人作为客户的代理人),作为实益拥有人的客户特此押记(以第一固定押记方式)、转让、抵押和/或质押,并同意向本公司押记、转让、抵押和/或质押客户对获分配证券的所有权利、权属和权益,作为客户就申购贷款和申购应向本公司或其代名人支付的所有款项以及客户向本公司或其代名人履行的任何其他义务的持续担保。本押记设立的担保应延伸并涵盖任何及所有股息、权证、股份、股票、权利、利益、利息、分配、增值及其他金钱和财产,该等金钱和财产在任何时间通过与获分配证券有关的替代、赎回、红利、优先权、期权或其他方式产生或提供。
7.11向第三方进一步押记:受限于本附件II第7.10条(押记)构成的担保,客户授权本公司在任何及所有获分配证券上以任何第三方为受益人押记、质押或以其他方式授予任何性质的担保权益,作为本公司向第三方提供的为申购贷款的全部或部分提供资金的任何信贷安排的担保。
7.12进一步担保:考虑到本公司向客户提供申购贷款,作为实益拥有人的客户以第一固定押记的方式向本公司押记、出让、抵押和质押,并同意以向本公司押记、出让、抵押和质押的方式向本公司押记、出让、抵押和质押客户在本公司开立的每个帐户的结余(包括帐户的任何续期或重新指定)中不时拥有的所有权利、权属和权益,作为客户就申购贷款和申购应向本公司及其代名人支付的所有款项的持续担保。
7.13 担保的性质:由本附件II第7.10条(押记)和第7.12条(进一步担保)构成的每项担保均为持续性担保,并担保客户不时欠本公司的所有负债的最终余额,即使所有或任何该等负债在任何中期得到偿还或清偿。每份担保是对本公司持有的任何其他担保的补充,不应受到本公司持有的任何其他担保的影响,并可强制执行。对合并担保权益权利的任何限制不适用于本附件II第7.10条(押记)或第7.12条(进一步担保)构成的任何担保。
7.14进一步保证:客户应自费签署所有转让文件、授权书、委托书和/或其他文件,并开展本公司或其代名人为完善本公司或其代名人对获分配证券的所有权和/或为归属或使本公司或其代名人能够以本公司的名义或以本公司代名人和/或任何买方的名义归属该等获分配证券,或为获得、提交并强制执行本附件II中授予本公司的担保物和/或权利和补偿的全部利益之目的而可能要求的所有行动和事项。本公司及其代名人有权行使本附件II中授予本公司或其代人的所有权利和权力,包括出售获分配证券的权利。
7.15付款的用途:就任何申购贷款或申购向本公司或其代名人支付的任何款项可用于清偿该等申购贷款或申购,或存入本公司或其代名人为保留其证明客户的全部负债的权利而决定的帐户的贷方。
本附件III适用于本公司提供的与期权交易有关的服务。本附件为本协议的补充条款并应与此等条款以及可能不时修订的适用于本公司提供的服务的任何其他条款和条件一同阅读。本附件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1. 定义和诠释
1.1 在本附件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下列表述应具有以下含义:
「工作日」是指相关交易所开市交易的任何日期,除却星期六、星期日、公共假期以及相关交易所宣布为非交易日的任何其他日期;
「行使价」亦称为「履约价」。是指在期权合约中指定的每单位价格的目标证券,在行使该期权时可以购买或出售目标证券;
「到期日」是指可以在合约到期日前可以行使该期权合约的最后一天。如果该到期日并非工作日,除非另有说明,否则该到期日会自动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价内期权」是指具有正内在价值的期权。具体而言,如在在美国交易所进行交易的期权的内在价值最少等于$0.01美元,则该期权便视为价内;
期权的「内在价值」是指由本公司所确定的标的股票的内在价值超过(在认购期权的情况下)或低于(在认沽期权的情况下)行使价;
「保证金」指作为客户在本附件项下对本公司的义务担保的现金、投资产品及或本公司可接受的其他资产;
「期权金」指持有人就期权合约的签订应支付给期权合约的发行人的金额;
「联交所客户合约」具有联交所期权交易规则所界定的「客户合约」的含义;
「联交所合约」具有期权交易规则中所定义的「合约」的含义;
「联交所综合帐户」的含义是期权交易规则所界定的「综合帐户」;
「联交所期权合约」的含义是期权交易规则中定义的「期权合约」;
「联交所期权系统」是指香港联合交易所、联交所期权结算所为香港联合交易所期权业务交易提供的期权交易系统、期权结算系统等;
「联交所期权买卖交易所参与者」具有香港联合交易所《期权交易规则》关于「期权买卖交易所参与者」的含义;
「联交所期权交易规则」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期权交易规则》及其不时修订或补充;
「联交所标准合约」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期权交易规则》第六附件所载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不时指定的适用于联交所期权合约的标准条款和条件;
「联交所期权交易业务」具有《期权交易规则》中所定义的「香港联合交易所期权交易业务」。
「联交所期权结算所抵押品」具有《联交所期权结算所结算规则》中定义的含义。
2. 法律法规
2.1 法律等规定:所有期权交易均应遵守交易所在地的法律、规则、法规、交易所、市场和结算所(如有)的惯例和使用。客户不得单独或者与他人共同违反交易所、市场和结算所可能不时规定的持仓或者行权限制。本公司或交易所、市场或结算所采取的所有行动对客户均有约束力。
2.2 遵守法律:客户应遵守有关交易所,市场和票据交换所有关所有期权交易的所有适用法规。
2.3 交易限制:为有助于维护期权合约市场的公平有序,或者为保护投资者之目的,交易所或任何其他相关监管机构、政府机构或专业机构,以其酌情权并不时限制特定期权的交易或执行期权合约。
2.4 放弃/行权限制:尽管有任何相反规定,本公司可按其完全酌情权,限制客户放弃或行使期权的权利。 特别是:
(a) 就任何香港联合交易所期权合约而言,客户不能在合约到期日前行使该期权合约或放弃该期权合约,除非客户以书面方式指示本公司并获接受;和
(b) 就任何香港联合交易所以外的期权合约而言,客户不能放弃该期权合约,除非客户以书面方式指示本公司并获接受。
2.5 截止时间:相关交易所、市场和结算所执行交付行权指示的截止时间,该等时间对客户具有约束力。
2.6 保密:本公司将对与帐户相关的信息保密,但可根据本公司的私隐政策声明和/或本协议的其他适用条款向相关方和/或证监会、香港联合交易所、香港交易所和任何交易所或任何其他相关监管机构提供任何该等信息,以遵守其要求或信息要求。
2.7 限制:本公司可对客户在任何时候可能拥有的未平仓合约或交割义务设置限制。
3. 期权交易
3.1 客户的利益:客户确认,(i)帐户仅为客户的帐户及利益而设,而非为任何其他人士的利益而设;或(ii)客户已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披露帐户为其利益而设的人士的姓名;或(iii)就香港联合交易所期权交易业务而言,客户已要求本公司将帐户作为香港联合交易所的综合帐户运作,并将应本公司的要求立即通知本公司其在联交所期权合约中拥有最终实益权益的任何人士的身份。
3.2 执行:在不违反本公司规定的截止时间的前提下及本附件III的第2.4条 (放弃/行权限制):在执行期权交易的交易所设定的交易时间内,可以接受在工作日当天执行的执行指示; 及在任何特定期权合约到期日前的营业日,本公司将按照执行期权交易的交易所设定的交易时间接受行权指示。
3.3 无到期通知:本公司无义务事先通知客户期权到期日,客户仅有责任采取行动执行期权合约。客户应知晓执行期权的交易时间和任何非交易日,以确保期权能够及时行权。如果客户未在相关机构和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向本公司提供任何行权指示(本公司无义务通知),客户应放弃并免除本公司、其高级职员、雇员和代理人因任何期权合约未被行权而令客户蒙受损失的任何及所有索偿。
3.4 相关证券:本公司无义务向客户传达与期权涵盖的相关证券或与之相关的任何证券相关的任何信息,或与期权相关的任何信息,无论该等信息届时或之后已知或可用。客户须自行负责以适当及适时的方式行使客户的任何认沽期权或认购期权的任何权利、特权或义务。
3.5 保证金帐户期权:若客户在保证金帐户卖出或买入期权,则:
(a) 就认购期权而言,如对客户行使认购期权,则客户须将该等证券存放于保证金帐户,直至期权期届满,且不得出售或撤回该等证券。如期权被行使,本公司可向买方交付该等证券而无须事先通知客户;及
(b) 就任何认沽期权而言,如对客户行使该等认沽期权,则客户须在保证金帐户内持有足够的资金以支付买入的证券,直至期权期届满为止,且不得提取该等资金或将其用作任何其他用途。如期权被行使,本公司可使用该等资金购买该等证券,而无须事先通知客户。
3.6 本公司自身帐户:本公司及富途集团成员公司可为其自身帐户交易期权以及与该等期权相关的证券。该等交易可每日连续进行,并可在客户帐户进行任何期权交易之前、同时或之后进行。在该等交易中,本公司及富途集团成员公司可进行与(a)客户在帐户中可能持有的仓位,或(b)本公司及其富途集团成员公司向客户推荐的交易,或(c)本公司及富途集团成员公司可为客户实施的交易类似或不同的期权仓位或其相关证券。客户明白此类交易可能会对客户的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3.7 期权长仓截止期限:如果客户执行一份期权长仓合约,客户同意支付期权合约规定的全部执行价格。客户的期权长仓有机会到期及变得一文不值。如客户未能在相应的行使截止期限前发出指示,则其每一价内值期权长仓将会自动于到期日时行权。因此,如客户不希望行使任何此类价内期权长仓,则客户必须在该未平仓的期权合约到期日前自行平仓。
3.8 行使指定分配通知:本公司应公平分配期权合约的行权指定分配通知。
3.9 期权合约的义务:客户应根据其所参与的每一份期权合约支付相对应的费用及交付,并履行其名义下的所有义务。客户在任何时候须自行承担因遵守或未遵守该期限合约的后果所带来的风险。具体而言,如客户的期权头寸已被行使或转让,则必须承担相应义务(包括结算义务)及承担任何由此而生的损失 (如有)。
4. 保证金和担保
4.1 担保:任何帐户中持有的所有证券和资金应根据此等条款第16条(押记)进行押记。
4.2 保证金:客户同意向本公司提供保证金。该等保证金应按照本公司不时提出的要求支付或交付,保证金所要求的金额不应低于或需要超过适用法规要求的金额(特别是关于客户未平仓合约和交割义务的规则),并可能要求提供进一步的保证金,以反映市值的变化及/或管理公司的信贷风险和其他风险。
(a) 如客户的香港联合交易所期权合约是在价内或接近价内(将由本公司按其完全酌情权决定),本公司将不定时重新计算所需保证金(预计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期权合约被行使或自动行使期)而不会另行通知客户,如有需要,将可能会要求提供更多的保证金;和
(b) 如客户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以外的期权合约是在价内或接近价内(将由本公司按其完全酌情权决定),本公司将不定时重新计算所需保证金(预计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期权合约被行使或自动行使期)而不会另行通知客户,如有需要,将可能会要求提供更多的保证金。
4.3 交付权限:经要求,客户应向本公司提供本公司在规则项下可能要求的权限,以授权本公司直接或通过联交所期权买卖交易所参与者向联交所期权结算所交付该等证券,作为与香港联合交易所期权交易业务相关的联交所期权结算所担保品,而该等授权是由客户向本公司或本公司按其完全酌情权不时决定的其他相关人士发出的指示所导致的;仅就期权交易而言,本公司无权从客户那里进一步借入或借出客户的证券,或者以其他方式(根据客户的指示或客户的指示除外)占有客户的任何证券,以用于 任何其他目的。
4.4随时有足够的资产:客户在发出交易期权合约的指示时必须先确保其帐户内已有足够的资产,并且客户在整个期权合约期内须一直保持有足够资产,直至该期权合约到期或被行使为止。
5. 期权金和佣金
就根据客户指示而生效的所有期权合约而言,客户须在本公司通知的期限内,向本公司缴付期权金、本公司的佣金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或有关交易所、市场或结算所征收的任何其他收费及适用的征费;本公司可从任何帐户扣除该等期权金、佣金、押记及征费。
6. 香港联合交易所期权交易
在不影响并补充本附件III的其他条款的情况下,本第6条款应在本公司为客户或为客户之利益开展香港联合交易所期权交易业务时适用。
6.1 期权专员:就本第6条而言主要负责客户事务的期权专员或期权代表的全名(及其发牌和注册详情),开户程序中注明的或本公司可能不时另行通知客户的其他人士。
6.2 适用规则:所有香港联合交易所交易期权业务应根据适用于本公司的规则实施,包括但不限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期权交易规则、 联交所期权结算所结算规则和香港结算的规则;特别是,联交所期权结算所在规则项下有权调整联交所合约的条款,本公司应通知客户任何影响客户为一方的联交所客户合约的该等调整,本公司、香港联合交易所、 联交所期权结算所或香港结算根据该等规则采取的所有行动应对客户具有约束力。
6.3 香港联合交易所标准合约:相关期权系列的联交所标准合约的条款应适用于本公司与客户之间的每份联交所客户合约,所有联交所客户合约应根据规则设立、行使、结算和解除。
6.4 平仓/放弃:客户确认:
(a) 本公司可能会被要求平仓或放弃联交所客户合约,如本公司认为行使该联交所期权合约会有可能导致客户短仓的情况出现及该客户未能在该期权到期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前平仓或增加持仓。
(b) 本公司可能被要求平仓或放弃联交所客户合约,以遵守香港联合交易所施加的持仓限制;及
(c) 如果本公司违约,香港联合交易所的违约程序有可能导致客户与其他期权交易参与者(定义见《香港联合交易所期权交易规则》)之间联交所客户合约被平仓、放弃或者由联交所客户合约替代。
6.5 对发行人的变更:如果某一期权类别的目标证券的发行人的资本结构或构成发生变更,或在任何其他异常情况下,联交所期权结算所可在其认为必要和可取的情况下对该期权类别的条款和条件进行调整,以确保香港联合交易所期权类别未平仓合约的所有当事人得到公平对待。所有该等调整应对客户具有约束力。
6.6 替换:根据客户的要求,本公司可以同意根据规则和客户的指示,将自己与客户之间的联交所客户合约替换为客户与另一家联交所期权买卖交易所参与者之间的联交所客户合约。
6.7 义务:客户行使或针对客户行使联交所客户合约时,客户应根据联交所标准合约并在本公司已通知客户的情况下,根据相关合约履行客户的交付义务。
6.8 委托人:尽管所有联交所期权合约都将在联交所行使,但客户和本公司应根据联交所客户合约作为委托人订立合约。
6.9 产品规格:本公司同意在客户要求时向客户提供联交所期权合约的产品规格。
6.10 投资者赔偿基金:若本公司未按本附件III的规定履行对客户的赔偿义务,受投资者赔偿基金不时条款的限制,客户有权向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设立的投资者赔偿基金索赔。
6.11本公司的业务:本公司应将可能会影响本公司根据本第6条向客户提供的服务的公司业务重大变化通知客户。
6.12 长仓到期日:在相关到期日,且仅在到期日,香港联合交易所期权系统将为价内或高于联交所期权结算所订明的价内值(目前为1.5%)的所有开放长仓自动生成行权指令。客户可指示本公司根据联交所期权结算所的运行结算程序以及本附件III的条款在系统关闭到期日前取代该等「自动生成的行权指令」。如果客户不希望在到期日行使任何价内值期权,客户必须于到期日收盘前自行平仓。
6.13协议:客户要确认其已阅读并同意本附件III的条款,该等条款已以客户选择的语言向客户解释。
6.14持仓报告:如果客户在任何时候为进行联交所期权合约相关交易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以外的香港联合交易所成员处开立一个或多个帐户,且客户在联交所期权合约的数量、价值或其他因素合计超过香港联合交易所确定的某一水平,客户应立即向香港联合交易所报告并向香港联合交易所提供本公司可能要求的信息及其他信息。客户确认本公司有义务按照香港联合交易所期权交易规则第439条款和第440条款的规定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报告,且客户同意本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披露该等信息。
6.15弥偿:在不限制客户提供任何其他弥偿的原则下,客户同意弥偿本公司及其雇员及代理人因客户违反其于本附件下的任何义务而引致的所有损失及开支,包括向客户追收债款及关闭有关帐户的合理费用。
7. 违约
如果客户未能遵守客户的任何义务和/或履行责任,包括未能提供保证金,在不影响本公司可能享有的任何其他权利的情况下,本公司可:
(a) 拒绝接受客户就香港联合交易所期权业务或其他期权合约的进一步指令;
(b) 平仓、放弃或行使香港联合交易所客户合约或与本公司签订的其他期权合约的部分或全部;
(c) 订立任何期权合约或投资产品的任何交易,以清偿产生的义务或对冲本公司因客户未能履行义务而面临的风险;及
(d) 处置部分或全部保证金,并用其收益清偿负债,
所有负债清偿后的剩余收益应支付给客户。
8. 风险披露声明
客户已阅读并理解本公司向客户提供的附表I (风险披露声明)或由本公司以其他方式提供给客户的风险披露,充分知晓并认可期权交易的风险。
本附件适用于本公司提供的与卖空有关的服务。本附件为本协议的补充条款并应与此等条款以及可能不时修订的适用于本公司提供的服务的任何其他条款和条件一同阅读。本附件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1. 定义和诠释:
1.1 在本附件IV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下列表述应具有以下含义:
「卖空指令」指在联交所证券交易中具有证券及期货条例赋予的含义,以及在其他所有情况下,是指代理客户卖空任何投资产品的指令。
2. 一般禁止卖空
受限于本附件IV的其余规定和/或除非本公司另行通知客户,本公司不会接受任何卖空指令的指示。特别是,在联交所买卖的证券,本公司将不接受任何涉及卖空指令的下单指示。客户必须确认该证券的行使权利是全属于客户或是拥有无条件的行使权以确保此证券买卖指令不会导致或是涉及卖空指令的下单。本公司不负责对客户的证券买卖指令是否属于卖空指令进行确认。客户承诺,除非本附件IV项下准许,否则其不会发出任何卖空指令指令,并将在任何出售指令涉及卖空指令时通知本公司,且该等通知应与出售指令的通知同时发出。
3. 「担保」卖空订单
客户发出担保卖空指令前,须告知本公司,本公司按其完全和绝对酌情权,决定是否接受该指令。本公司必须合理保证,其将能够为客户或代表客户借入相关投资产品,以完成该等投资产品向买方的交付。
4. 一般例外条款
4.1 一般例外情形(联交所):在不影响本附件IV第2条(一般禁止卖空)的情况下,对于根据客户指示(本公司接受该等指示)在联交所或通过联交所交易的每份卖空指令,客户声明其了解 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70条和第171条的相关规定及其相关附属法规,并同意确保其及所有其他相关人士遵守该等规定。
4.2股票借贷协议(联交所):如果本公司按其完全酌情权认为满足以下条件,本公司可在联交所或通过联交所实现卖空指令:
(a)客户享有在融资融券期间依据证券借贷协议向买家转让其所持有证券的可行使的、无条件的权利。
(i)借入相关证券;或
(ii)取得证券借贷协议对手方对该对手方有可向客户融出相关证券的确认;
(b)客户已向本公司交付本公司按其完全酌情权认为必要或可取的有关证券借贷协议的保证和文件。
4.3资格(联交所):本公司不会在联交所实施卖空指令,除非目标证券在联交所不时公布并更新的有资格进行卖空的指定证券名单上。
4.4其他理由:本公司可基于其认为适当的理由并受限于其认为适当的其他条件执行卖空指令。
4.5进一步保证:就卖空指令而言,客户应在适用法规和/或本公司规定的形式、内容和时间内向本公司交付该等其他信息。
4.6无法借入:如果本公司无法借入相关投资产品以使客户实现卖空指令的交付,或者如果本公司无法再次借入相关投资产品以满足该等投资产品出借人发出的再次召回通知,则本公司可根据适用法规进行买入。对于客户因该等借款、再借款或买入而产生的任何损失、费用或支出,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4.7适用法规:对于所有卖空指令,客户应遵守适用法规。
本附件适用于本公司就上市前交易提供的服务。本附件为本协议的补充条款并应与此等条款以及可能不时修订的适用于本公司提供的服务的任何其他条款和条件一同阅读。本附件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1. 定义和诠释:
1.1 在本附件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下列表述应具有以下含义:
「获分配证券」指有关申请首次公开招股而被接纳的证券;
「自动化交易服务」具有证券及期货条例附表1第1部所定义的意思;
「香港结算规则」指香港结算不时生效之一般规则、运作程序及其他适用的规则、程序及规例;
「富途交易场」指本公司就上市前交易所提供自动化交易服务的电子交易系统;
「首次公开招股」指联交所新上市及/或发行的证券之公开发售;
「获配对指令」具有本附件中第3.3条(获配对指令)所定义的意思;
「上市前交易」指任何获分配证券的交易或购买、投资、出售、收购、清算、结算或以其他方式处置任何获分配证券的协议,及获分配证券在联交所正式上市前的一般交易;
「上市前交易时段」指由本公司提供上市前交易服务之交易日下午4:15 开始至下午6:30或其余由本公司不时决定及公布的交易时段;
「交易日」指,就获分配证券而言,在联交所正式上市前一日。
2. 适用规则及规例
2.1 适用规则及规例:本公司代表客户作出或签订的所有上市前交易指示及任何上市前交易指示均应遵守,且客户应受下列指示约束:
(a)本协议;
(b)不时有效的公司条例、规章、程序和政策;
(c)联交所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联交所规则、香港结算规则及联交所的常规、惯例、裁定及程序;及
(d)其他适用法规(包括证券及期货条例)。
2.2冲突:如果本协议的任何规定与本附件V第2.1条(适用规则及规例)第(b)、(c)和(d)段中包含的任何内容发生任何冲突或不一致,本公司可按其绝对酌情权,采取或拒绝采取任何行动,或要求客户采取或不采取任何行动以确保遵守该等规定。
3. 上市前交易
3.1一般:客户只可在交易日的上市前交易时段内进行上市前交易。
3.2绝对酌情权:尽管本附件V包含任何规定,本公司可按其完全酌情权,在不通知或提及客户的情况下及在不限制且不向客户承担任何责任的情况下:
(a)调整上市前交易时段的交易时间;
(b)限制或停止任何交易日的上市前交易;
(c)限制、更改、暂停或终止根据本附件V向客户提供的自动交易服务;
(d)就与上市前交易有关的任何指示设定任何限制;及/或
(e)拒绝处理或接受与上市前交易有关的指示。
3.3获配对指令:受限于本附件V第3.5条(取消上市)和第5.2条(富途交易场的中断)的规定,即使本附件V第5.1条(责任免除)提及的任何富途交易场暂停、失灵及受干扰情况,本公司接受的并记录在富途交易场并经富途交易场匹配的所有上市前交易指令(「匹配指令」)仍将由本公司执行及完成。
3.4未成交部分的申报:在上市前交易完结时,所有未获配对或只有部分未获配对的上市前交易指示及指令将被取消。
3.5 取消上市:尽管有本附件V第3.3条(获配对指令)的规定,如果任何获分配证券在联交所的正式上市已被取消,与该等获分配证券(包括获配对指令)相关的所有上市前交易指示将自动取消,本公司不得签署或实施该等指示。如果任何获分配证券在联交所的正式上市已被推迟,获配对指令将持续有效,并将由本公司在推迟后的交易日签署或实施;该等获分配证券上市前交易的未匹配指示将自动撤销,且本公司不会签署或实施该等未匹配指示。 .
3.6 无陈述或保证:本公司未就客户的上市前交易指示作出任何性质的任何陈述或保证。
4. 结算
4.1交付及支付:当客户卖出获分配证券时,客户应向本公司交付该等获分配证券,且该等证券已足额缴付及无产权负担,且客户对该等证券拥有良好及有效的所有权。客户购买获分配证券的,应当向客户支付。每项该等交付和付款应以本公司不时指示的方式进行。
4.2未能交付或支付:在不影响本公司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的前提下,如果客户未能按照本附件V第4.1条(交付和付款)规定的方式进行交付或付款,则本公司有权在不进一步通知或要求的情况下:
(a)以本公司绝对酌情决定的价格借入及/或购买交付所需的获分配证券,向客户的任何帐户收取相关费用,交付获分配证券以履行客户的义务,并将收到的交付款项存入任何帐户;及/或
(b)作为第(a)段的补充或替代,行使本协议条款第29条(合并、并入和抵销)所载的合并及抵销权,以结算上市前交易。
4.3短欠:客户应按全面弥偿基准赔偿本公司根据本附件V购买和出售获分配证券所发生的损失和任何费用或支出(包括法律费用)所导致的任何短欠。
4.4交易对手风险:客户知晓并接受,所有上市前交易均为场外交易,如果交易对手方不能履行结算义务,将面临交易对手风险。由于本附件V项下的自动交易服务仅向本公司客户提供,本公司可能但无义务采取本公司认为适当的行动(包括但不限于本附件V第4.2条(未能交付或支付)中提及的行动),尽其合理努力将匹配订单的交收失败降至最低。
4.5结算风险:本公司未就任何匹配订单的结算作出任何陈述、保证或担保。本公司可能认为不宜采取任何行动以避免匹配订单的任何结算失败的情况,在该等情况下:
(a)如客户是获分配证券的买家,客户只有权取回已支付的结算资金
(b)如客户是获分配证券的卖家,客户只有权取回为该等出售而交付的获分配证券; 及客户将负责所有因交易对手不能履行结算责任而产生的损失及开支。
5. 责任限制
5.1责任免除:客户同意,本公司、其代名人、任何富途集团成员公司及其各自的任何董事、雇员或代理均不对客户由于任何下列各项或与任何下列各项相关而可能发生的任何权利主张、讼案、诉讼、程序、损失、损害、义务、责任、费用、收费和支出承担责任,由于上述人士的重大过失、欺诈或故意违约的情况除外:
(a) 富途交易场的任何干扰、拦截、中止、延迟、损失、不可用、毁坏、故障、中断或其他故障(无论是否在本公司或其任何代名人的控制范围内),包括但不限于任何通讯网络或计算机故障、任何第三方信息或服务提供商的作为或不作为、内务管理、计算机病毒、任何主体(包括黑客)未经授权的访问、升级或预防或补救维护活动、机械故障、停电、故障或设备、安装或设施不足,或任何法律、法规、规章、准则、指令、监管指引或政府命令(无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b)客户通过任何通讯网络提供商的任何系统、设备或工具或在任何通讯网络提供商的任何系统、设备或工具中传输、张贴和/或存储关于客户、富途交易场和/或上市前交易的任何信息和/或数据;
(c)未能结算获配对指令;
(d)本公司不接受、不进行、不执行、也不行使客户的上市前交易指令(或省略为此通知);
(e)本公司根据本附件V(特别是本附件V第3.2条(绝对酌情权)采取的任何行动,
包括任何使用、收入、利润、储蓄或机会的损失或任何其他附带的、后果性的、特殊的或间接的损失或损害。
5.2富途交易场的中断:如果本附件V第5.1条(责任免除)中提及的富途交易场发生任何中断、故障或中断,则:
(a)本公司将在可行的情况下尽快通过富途交易场发送系统消息通知客户;及
(b)本公司有全权及酌情权(i)取消任何上市前交易指示(包括配对指令);及/或(ii)限制、更改、暂停或终止向客户提供的自动交易服务。
6. 保险
客户确认,根据《证券及期货(保险)规则》(香港法例第571 AI章)及其他适用法规,本公司毋须就自动化交易服务投购保险。
1. 适用范围和定义:
本附件适用于本公司提供的基金销售服务。本附件为本协议的补充条款并应与此等条款以及可能不时修订的适用于本公司提供的服务的任何其他条款和条件一同阅读。本附件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在本附件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本协议中定义的术语在本文中使用时应具有相同含义。
在本附件中:
「交易流程」指本公司与基金或相关基金的基金经理就基金份额的认购、转换、赎回及其他附带事项不时约定的任何程序。
「基金销售服务」指本公司根据客户之指示,就任何基金之任何单位之购买、认购、转换、转让、赎回或出售,以及有关款项或款项之处理,所提供之服务。
「投资组合」指本公司不时选择并通过本公司向客户提供的基金组合。
「单位」指基金中的任何股份或单位(包括该基金在独立基础上或作为投资组合的一部分而被分配或提供)。
为免生疑问,本附件应适用于任何基金中持有的任何零碎份额的任何交易,并且「份额」和「单位」应视为分别包括「零碎份额」和「零碎单位」。
2. 基金销售服务业务范围
2.1本公司可以向客户提供(但无义务提供)基金销售服务。本公司可不时向客户提供与基金销售服务相关的其他功能和服务,在这种情况下,客户应在使用该等功能或服务之前阅读并同意适用其他条款和条件,请参见https://www.futuhk.com/static-page?id=38。基金认购业务以及其他与基金认购业务相关的附加业务通过基金帐户、证券帐户进行。
2.2如果客户进行交易:
(a)本公司可能招揽或向客户建议相关基金或投资组合,在这种情况下,条款第24.2(a)条(与本公司达成的招揽销售或建议投资产品的交易)的规定应适用;和/或
(b)客户可能已与本公司进行该等交易,而该等交易未与或在与本公司的任何招揽、建议或意见不一致的情况下进行,在此情况下,条款第24.3条(与本公司达成的无招揽或建议或与本公司的任何意见不一致的交易(不包括复杂产品的交易))或第24.4条(与本公司达成的无招揽、意见或建议或与本公司的任何意见不一致的复杂产品交易)应适用。
2.3本公司可能会通过电子方式(包括电子服务)向客户提供与相关基金或投资组合相关的发售文件、通知、通讯或任何其他文件。客户同意使用电子方式(包括电子服务)作为交付上述文件的一种方式。
3. 认购和赎回申请及付款
3.1认购、购买、赎回、出售或转换任何单位或投资组合的任何指示(无论是全部还是部分)必须通过本公司的移动应用程序或本公司规定的任何方式以电子方式作出,并随附本公司可能不时要求的任何必要文件。
3.2所有与单位认购、转换或赎回相关的指示以及由此产生的交易和支付均应遵守交易流程及或本公司不时规定的任何其他要求。本公司有权无须征询客户的意见,亦无须给予任何理由,无视任何未能符合交易程序的指示或本公司的其他要求,或执行该等指示及为符合交易程序或本公司不时规定的其他要求而对该等指示作出的必要修改。例如,当客户下达指示赎回任何单位,并且由于该指示,基金份额在该指示执行后将剩余0.0001个单位或更少(或本公司不时决定的任何其他小数单位)(下称「剩余小数单位」),客户谨此授权本公司代表客户赎回任何剩余小数单位,而该交易应被视为原始指示的一部分。对于客户因行使上述酌情权而延迟或未能传送或执行认购、购买、转换、转让、赎回、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理任何单位或投资组合的任何指示而可能蒙受或招致的任何损失、损害、费用或开支,本公司概不对客户负责。
3.3本公司获授权按照客户或其代表发出或声称发出的任何指示行事。本公司无义务认证、核实任何该等指示的完整性和准确性,或核实发出该等指示的任何人士的身份。
3.4本公司有权信赖并执行本公司善意认为属实的任何该等指示,而无须对客户因此而蒙受的任何损失负责。但是,本公司有绝对酌情权拒绝按任何该等指示行事而无需任何理由,对于客户因延迟或未能传输或执行认购、购买、转换、转让、赎回、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理任何单位或投资组合的任何指示而可能遭受或发生的任何损失、损害、费用或支出,本公司不对客户承担任何责任。
3.5客户透过特定途径发出指示的权利须始终受制于本公司的酌情权。本公司可随时撤销客户透过特定途径发出指示的权利,无须事先通知。本公司应在收到客户或任何授权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后,且在客户向本公司支付的购买价格、认购款项或费用后,向相关基金管理人、基金或产品发行人执行该等指示。
3.6本公司将尽快执行任何指示,但该等指示的执行可能与基金相关发售文件中规定的时间不一致。客户确认,本公司可每日或不时地将客户向本公司下达的订单与本公司其他客户下达的订单合并计算,以便本公司向相关基金经理、基金或产品发行人下达该等订单以供执行。
3.7受限于帐户的持续运作,如果本公司在按其完全和绝对酌情权不时决定的相关基金的交易截止时间前收到有效及完整的指示(连同所有款项、所需的数据及文件),一般将于本公司收到该等指示之日处理该等指示。若在本次交易截止后或香港出现8号(或以上)台风信号或黑色暴雨警告信号当日收到指令(及资金),通常按基金发售文件的约定(或基金管理人、基金或产品发行人等另行确定)于基金的下一交易日执行。客户必须指明选择哪一只基金或投资组合(如适用),以便处理投资指令。如果本公司合理地认为有理由延迟或拒绝处理或接受任何指示,本公司保留延迟或拒绝处理或接受任何指示的权利。
3.8基金的实际买入价(「实际买入价」)和卖出价应在交易生效和结算时确定,本公司或其代表在指示时可能向客户报价或提供的任何数值(「报价」)仅供参考,对本公司不具有约束力。
3.9基金的实际买入价可以高于或低于报价。客户同意,就货币市场基金(或本公司不时指定的任何其它基金)(「有关基金」)的任何赎回而言,本公司可绝对酌情决定向客户垫付相当于赎回款项的款项(「垫付款项」),其方式为将该等款项存入帐户(由客户指定并经本公司同意收取赎回款项),垫付款项数额相当于本公司参考报价计算所得之款项。
3.10 本公司将就客户发出有关基金的赎回指示的不同时段而以不同方式订立客户赎回有关基金的定价(「客户赎回定价」),以计算客户所得的赎回金额(「客户赎回金额」):
(a) 如客户在交易日早上9:00前发出赎回指示,客户赎回定价将会以相关基金公司于前一交易日发出的价格作为定价。因此,客户赎回金额将与垫付款项一致。
(b) 如客户在交易日早上9:00或之后发出赎回指示,本公司会于客户发出指示时先行支付垫付款项到其基金帐户。客户赎回定价将会以当天下午(不同基金公司设有不同的结算时间)由相关基金公司给予本公司的价格(「结算价」)作为定价。若计算后的客户实际赎回金额多于垫付款项,本公司会向客户支付多出的金额。若计算后的客户实际赎回金额少于垫付款项,客户同意本公司可于客户帐户内自行扣减本公司多支付了的金额,而不须另行通知。
以上(a)及(b)项条款的计算方式只适用于基金交易日。若客户于星期六、日及公众假期等非基金交易日内发出赎回指示,客户赎回金额将会以前一个基金交易日的结算价而计算。
3.11 客户明白在有关基金的交易交割时,本公司从基金公司收取的赎回金额(「实际收益」)有可能跟客户赎回金额不同。如果该等赎回的实际收益:
(a)超过客户赎回金额,客户同意本公司将超过客户赎回金额的赎回款项留存,作为处理及安排执行该委托指令的手续费;
(b)少于客户收到的客户赎回金额,本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客户追讨不足部分。
3.12 基于不同基金公司的实际运作模式会有所不同,就上述3.9至3.11项条款的不同计算方式需要根据基金公司的实际操作而定。客户同意本公司与基金公司双方协议之条款而确定其最终适用的计算方式,并同意本公司就此事享有最终决定权。
3.13 本公司无权代表任何基金管理人、基金或产品发行人接受认购、转换或赎回任何单位的指示(或申请)。本公司收到该等指示、必要的付款及任何其他文件并不构成相关基金管理人、基金或产品发行人接受该等指示。
3.14 客户确认,任何从本公司收到指令的基金经理、基金或产品发行人均无义务接受该指令的部分或全部。本公司不对基金管理人、基金及产品发行人拒绝或者拖延接受指令而给客户造成的损失(包括投资机会损失)承担保证责任。
3.15 客户确认:(a)客户就每笔购买或认购单位或投资组合的指令应向本公司(或本公司指定的其他人士)支付的购买价款、认购款项或费用,应从客户指定的帐户(或本公司不时另行指示的帐户)中扣除;及(b)本公司就每笔出售、赎回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单位的指令(无论该等单位是否为投资组合的一部分)而收到的赎回款项,在任何情况下均应按照有关基金募集文件(或基金管理人、基金或产品发行人不时另行决定)规定的交收期,支付或存入客户指定并经本公司同意的帐户。
3.16 如果客户在任何时间选择(或本公司不时另行指示)支付本附件第3.15 (a)条项下的所需款项的帐户余额不足(例如,客户已指定证券帐户进行该等付款),客户不可撤销地指示并授权本公司在不事先通知客户的情况下,抵销或转账客户其他帐户(例如基金帐户)的结余金额,以清偿本附件第3.15(a)条项下的任何款项。
3.17 客户进一步同意,对于单位或投资组合的购买或认购,如果帐户中指定支付的资金不足,或者在本公司规定的时间内未收到已清算资金(不含任何扣除或预扣款项),本公司保留拒绝或延迟处理任何订单的权利。
3.18 本公司获授权根据适用法规采取其认为适当的步骤,向客户提供基金销售服务,包括无须就基金份额代扣及/或缴付任何应缴付的税款或税项,以及根据适用法规的规定向客户(包括阁下的授权人士及受益人)、客户持有的任何基金份额或投资组合或与该等基金份额或投资组合相关的任何交易,或向任何富途集团成员公司、本公司的任何第三方服务提供商或代理人、基金经理、基金或产品发行人(或其代表)作出要求披露的披露。
3.19 客户同意(并应促使任何被授权人)以本公司不时规定的方式并采取本公司不时规定的步骤和时间向本公司提供信息、数据和文件,以使本公司、其代名人或任何富途集团成员公司就任何资金执行指示、开展基金销售服务和/或遵守任何文件的任何条款、适用法规和适用市场惯例。
4. 投资的权属和登记
4.1 如果客户认购基金单位(包括构成投资组合一部分的基金的任何单位),该等单位将以本公司的名义或以本公司与客户的共同名义登记,或仅以客户的名义登记(视具体情况而定)。本公司将不会是阁下在基金的任何投资的受益人。
4.2 不会向客户签发单位证书。客户将被发送一份其认购/获得(或处置)任何单位的确认。
4.3 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否则本公司不得将任何单位或所有权文件借给任何第三方,也不得以任何单位或该等文件作为担保向他人借款。
5. 报告和投票
5.1 受限于适用法规的规定,本公司及托管人均无责任或义务为客户行使认购或取得、接收或持有的任何单位的投票权或其他选择权,除非客户或任何获授权人士以本公司不时规定的形式及时间作出书面指示,且本公司及客户间达成协议的条款、条件、赔偿、费用及收费。
5.2 在无该等指示和协议的情况下,本公司和托管人有权但无义务行使任何基金的表决权或其他选择权(如有)。在此情况下,客户同意,除非适用法规另有规定,否则本公司和托管人可以免除通知和交付给客户的任何委托书或其他文件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6. 终止
6.1 当在本公司开立的帐户终止或基金销售服务终止时,客户或任何获授权人士将被视为已向本公司发出指示,且根据其酌情权:
(a)促使托管人为客户帐户持有的任何单位在基金帐户终止生效日被赎回或以其他方式处理,或者如果该日不是客户帐户的交易日或在该等基金的发售文件中规定的最晚交易时间之后,则在下一个交易日(「生效日」)赎回或交易收益(在结清欠本公司、其代名人或富途集团的任何未偿还债务、成本和费用后)的任何单位汇给客户和/或结清客户、本公司或任何托管人发生的任何负债;
(b)促使托管人为客户帐户当时持有的任何单位于生效日直接划拨至客户名下(如适用);及
(c)取消任何未执行的交易。
7. 裨益
7.1 根据本附件第3.11(a)条的规定,客户授权本公司保留超出垫付款项的任何赎回收益,作为处理和安排执行货币市场基金赎回或转出任何单位的指示的手续费。
1. 适用范围
本附件适用于本公司提供的与债券交易有关的服务。本附件为本协议的补充条款并应与此等条款以及可能不时修订的适用于本公司提供的服务的任何其他条款和条件一同阅读。本附件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2. 债券交易
2.1 基金帐户:依据第2.2条(酌情权)的规限,客户只能通过其基金帐户交易债券。
2.2 酌情权:本公司可按其绝对酌情权,拒绝向客户提供债券交易服务和/或附加与基金帐户或向客户提供债券交易服务有关的任何条件。
2.3 本公司对于任何不能成功执行或延迟执行的客户债券交易指示,并不负有任何责任。所有未执行的订单将在交易期结束时失效。
2.4 代理人:本公司在所有债券交易中都是以代理人身分行事。
2.5 托管人:客户委任本公司(或任何实体,包括香港以外的实体,并由本公司指定)为客户的托管人,并为客户所投资的债券登记于托管人名下,由托管人代表客户购入及持有。
2.6 价格:债券的实际买入和卖出价须在交易进行时确定,而本公司或其代表可随时向客户报价或提供价位,均属参考性质,对本公司并不具约束力。
2.7 约束性:券交易的所有指示于提交时已是最终的决定并对客户有约束性,但取决于是否被本公司接纳及视乎最终交易而定。
2.8 派息日:债券的实际派息日可能与其原定派息日有所不同,要视乎不同因素,包括并不限于要视乎发行人、及本公司所委托的托管机构/信托机构所行使的酌情权,及相关银行的转账程序和其他因素。
3. 客户声明
客户声明他或她:
3.1 非存款:完全明白债券不是银行存款,及不会受到本公司或富途集团所保证,或构成任何责任;
3.2 风险披露:上述的风险披露是以客户选择的语言书写(英文或中文)。本公司已呈请客户细阅该风险披露,如需要,可提出问题或咨询独立意见。客户完全知悉风险披露之内容并声明会全部承担及负责投资债券损失的风险;
3.3 相关信息:已获得,并已细阅债券说明书及/或其最新产品销售文件或信息及/或查阅最新产品销售文件或信息(视乎何种情况而定,「有关信息」),并同意所载的条款。客户完全知悉及理解有关信息所载的条款,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投资债券的风险和限制。本公司已呈请客户细阅有关信息,如需要,可提出问题或资询独立意见。
3.4 不提供意见:完全明白上述的有关信息不拟提供,亦不可赖以作为税务、法律或会计意见、或有关债券的信用或其他评估,也不得构成任何债券预期回报的保证或担保。客户应咨询其税务、法律、会计、投资、 财务及/或其他顾问;
3.5 没有被禁止:并非为或代表销售文件所订明被禁止购买或持有该债券的个人或团体;
3.6 地域限制:并非为销售文件所订明被禁止投资国家的公民或居民;
3.7 有限流动性:明白债券的流动性可能有限,及可能无活跃交易,及/或没有经纪在市场提供报价,因此(i)债券的参考买入/卖出价不可以在任何时间均能被提供,因其将取决于市场的流动性和情况;(ii)可能需要较长时间或无法于市场上出售债券;及(iii) 所执行的卖出价可能与本公司提供的参考买入价有很大的差别;
3.8 损失:全部承担及负责投资债券损失的风险;和
3.9信息准确性:明白本公司就债券交易服务中提供的任何信息是按「现状」、「可提供」的状态提供,且仅供一般信息使用。客户同意此类信息,如市场数据和报价均由第三方提供,而本公司并不保证此类信息的准确性、可靠性、时效性、完整性或顺序。本公司毋须就因此类信息的任何不准确、遗漏或不完整而产生的任何损失负责或承担责任,无论该信息是由本公司还是第三方提供。
3.10 波动的市场状况:明白由于市场状况、任何市场的实质限制及证券价格急速变动,即使本公司、执行经纪和交易商(无论是在香港或其他地方)作出合理的努力,透过本公司作为代理人进行交易,本公司可能无法完全执行客户的指示,交易指示未必可以于任何特定时间、于客户指定的时间、「最佳价」或「市场价」执行。客户同意在任何情况下均接纳代客户进行的交易,并受其约束,亦同意本公司毋须就因未能或无法遵守客户指示的任何条款而产生的任何损失负责。
适用性
本附件适用于富途证券通过中华通进行的交易。本附件为本协议的补充条款并应与此等条款以及可能不时修订的适用于本公司提供的服务的任何其他条款和条件一同阅读。本附件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1. 定义和诠释:
1.1 在本附件VIII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下列表述应具有以下含义:
「A股」指由中国内地注册公司发行的任何在中国内地交易所(包括上交所和深交所)而非联交所上市和交易的证券。
「联属公司」指就任何人士而言,由该人士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实体,直接或间接控 制该人士的任何实体或与该人士直接或间接共同被控制的实体。本定义中「控制」任何实体或人士指拥有该实体或人士的多数投票权。
「平均定价」指对基金经理在同一个交易日内交易的中华通证券,按每只中华通证券平均价格分配或适用于该基金经理管理的每一个基金。
「现金」指我们根据本中华通条款收到的人民币现金或现金等价物。
「中华通」指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或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或其他联交所与将要建立的证券交易和结算互联互通机制(如适用)。
「中华通监管机构」指管理及提供中华通及与中华通有关服务的交易所,清算系统和监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联交所、香港结算、联交所附属公司、中国结算、中华通市场营运者、 中国证监会、人民银行、外管局、香港证监会和其他对中华通具有管辖权、职权或 责任的管理机构、代表机构或监管机构。
「中华通法律」指中华通监管机构就中华通或与中华通活动不时颁布的法律、法规和指引包括但不限于中华通规则。
「中华通市场」指(如适用)上交所或深交所。
「中华通市场营运者」指(如适用)上交所或深交所。
「中华通市场系统」指由中华通市场营运的用于在有关中华通市场营运者进行中华通证券交易的系统。
「中华通规则」指由任何中华通监管机构不时颁布或适用于中华通或中华通有关活动的任何规则、政策或指引。
「中华通证券」指任何在中华通市场上市,并适合香港和国际投资者通过中华通进行交易的证券。
「中华通服务」指联交所附属公司向中华通市场传送交易所参与人下达的北向交易订单以买卖中华通证券的订单传送安排服务,以及其他相关支持服务。
「中华通条款」指本附件VIII,以及可能不时作出的修订、补充、修改或变更。
「创业板股份」指任何不时获接纳于深交所营运的创业板市场上市及买卖的证券。
「熔断机制」指深交所根据熔断机制条文在深交所实施或启用的任何措施。
「熔断机制条文」指深交所规则中,可据此目的实施熔断机制,以(其中包括)减低或避免在深交所买卖的证券价格大幅上涨或下跌的相关条文(包括应用及撤销熔断机制的所有相关条文)。
「条款」,除非另有指定,指本中华通条款内的条款。
「结算参与人」具有香港中央结算系统一般规则所指含义。
「中华通证券通系统」指中华通下用于接收和传送订单到中华通市场的交易系统以实现自动对盘和执行的中华通交易系统。
「中国结算」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托管帐户」具有第11.3条(托管帐户的开立)中规定的含义。
「交易所参与人」具有联交所规则所指中华通交易所参与人。
「H 股」指由中国内地注册的公司发行的并在联交所上市的任何证券。
「机构专业投资者」指证券及期货条例附表1第1部第1节「专业投资者」的定义第(a)、 (b)、 (c)、 (d)、 (e)、 (f)、 (g)、 (h)或(i)段所指的「专业投资者」。
「上交所股票卖空合资格名单」指在联交所不时颁布有关于上交所中华通证券卖空合资格名单。
「深交所股票卖空合资格名单」指在联交所不时颁布有关于深交所中华通证券卖空合资格名单。
「中国内地」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除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中国内地居民」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并且不在中国内地以外的其他司法管辖区拥有永久居留权。
「北向交易」指香港和国际投资者通过中华通进行的中华通证券交易。
「中华通规则操作者」指(如适用)上交所中华通规则或深交所中华通规则。
「操作者规则」指(如适用)上交所规则或深交所规则。
「人民银行」指中国人民银行。
「交易前检查」指中华通法律下的要求,根据此要求,中华通证券相关市场营运者可以拒绝卖出指示。
「关联人士」指我们的任何联属公司,或我们或我们的联属公司的任何董事、高级人员、雇员或代理人。
「联交所条例」指为实施中华通之目的而不时修订、补充、修改及/或更改的港交所之条例。
「联交所附属公司」指联交所的全资附属公司,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授权作为自动交易服务提供商,并根据中国内地相关法律持牌提供中华通订单传送服务。
「沪港通」指联交所、上交所、 香港结算及中国结算就联交所与上交所两地证券市场建立的证券交易及结算而开发互联互通机制。
「深港通」指联交所、 深交所、 香港结算及中国结算就联交所与深交所两地证券市场建立的证券交易及结算而开发互联互通机制。
「特别中华通证券」指联交所(在咨询中华通市场营运者后)不时接受或者选定的只适合中华通卖出订单而不适合中华通买入订单的中华通市场挂牌上市的任何证券。
「上交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交所中华通规则」指上交所就实施深港通而制定的沪港通的规则及规例(经不时修订、 补充、 修改及/或更改)。
「上交所规则」指上交所关于在上交所进行股票上市和交易活动的规则、操作流程、通告和通知。
「深交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深交所中华通规则」指深交所就实施深港通而制定的深港通的规则及规例(经不时修订、 补充、 修改及/或更改)。
「深交所规则」指深交所中华通规则及经不时修订、补充、修改及/或更改的深交所业务及交易规则及规例。
「税费」指所有可追溯、现时或将来的就(i)中华通证券或现金,(ii)根据本中华通条款有效的任何交易,或(iii)阁下有关的税款、关税、征税、课税、收费、估税、扣除、扣缴和相关责任,包括额外税款、罚款和利息。
「交易日」指联交所开市进行北向交易的日子,「T 日」指交易执行日,「T+1日」指 T 日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或在资金交收的情况下,第一个工作日(香港和上海的银行通常开市营业日)。
2. 合资格投资者
2.1合资格投资者:客户持续的,包括但不限于在本中华通条款生效的第一天以及客户根据本中华通条款下达或发出与中华通证券有关的指示的每一天,陈述并保证:
(a)(i) 阁下不是中国内地居民或不是根据中国内地法律设立或登记的实体;或(ii)若阁下是中国内地居民,阁下使用阁下合法所有的、在中国内地境外的资金进行中华通证券投资;或(iii)若阁下是根据中国内地法律设立或登记的实体,阁下投资中华通证券是根据已获中国内地有法定资格的监管部门批淮的任何机制(包括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机制,如适用)或中国内地有法定资格的监管部门的其他批淮进行的;以及
(b)阁下投资中华通证券不违反中国内地法律或法规,包括与外汇管制和汇报有关的法律法规。
(c)除非阁下为机构投资者,且该身份已获本公司确认,否则阁下将不会发出任何指令或指示在中华通购买或出售创业板股份(合资格仅作出售指令的特别中华通证券除外)。
3. 中华通交易限制
3.1 回转交易和无备兑卖空:阁下不容许进行回转交易,亦不得进行无备兑卖空活动。
3.2 不设场外交易:所有交易必须在上交所及深交所进行,不设场外交易或非自动对盘交易。
3.3 机构专业投资者:深港通买卖深交所创业板股票的投资者仅限于机构专业投资者。
4. 遵守中华通法律
4.1 合规:中华通证券的任何交易都必须遵守中华通法律及操作者规则。
4.2 无建议:阁下需要对理解和遵守中华通法律(包括但不限于短线交易利润及披露责任的法律规例)以及中华通北向交易的任何后果负全部责任。我们不会也并不打算就任何中华通法律给予阁下建议。如需获得更多信息,阁下应不时参阅港交所网站和香港证监会网站上与中华通相关的网页及其他消息来源。
4.3 进一步要求:我们有权对通过中华通进行的任何中华通证券交易采取我们按绝对酌情权认为就中华通法律或市场惯例而言必要或可取的任何程序或要求。我们或关联人士不对此程序或要求而导致的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损失或风险承担任何责任。
4.4 绝对酌情权:若存在以下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我们可按我们之绝对酌情权拒绝执行阁下发出的任何指示:
(a)该指示不符合中华通法律,或我们合理认为该指示可能与任何中华通法律不符,或我们在联交所要求下不接受该等指示;
(b) 在不影响阁下在第 8 条(遵守交易前检查要求)项下义务的情况下,对于任何北向卖出中华通证券的指示,我们按我们之绝对酌情权确定阁下在发出该等指示时没有足够的股票完成交付义务或若提交该订单将会使我们违反中华通法律下的交易前检查要求或相关要求;
(c)对于任何北向买入中华通证券的指示,我们按我们之绝对酌情权决定阁下在交收日没有足够的资金完成付款义务;或
(d)阁下不符合第3条(中华通交易限制)中规定的相关资格要求。我们及任何相关人士不对由上述拒绝所造成的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失或风险承担责任。
4.5 专业投资者状态的变更:就第4.4 (d)条和第3条(中华通交易限制)所载的资格要求而言,如我们按完全和绝对酌情权决定阁下在某一天(「决定日」)并不是机构专业投资者,经我们实时通知阁下专业投资者更改分类地位后,阁下同意从决定日起解除阁下于创业板股份的持货。
4.6 绝对酌情权:在不影响前述条款的前提下,在相关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在中华通监管机构要求或 指示)下,我们无需事先通知阁下,可按我们之绝对酌情权暂停、终止或限制阁下通过我们进入中华通市场。
5. 风险披露及确认
客户通过就任何与中华通证券有关的交易向我们发出指示,阁下将被视为承认以下内容。
5.1 风险披露:客户确认,客户已经阅读并理解附表I(风险披露声明)所列的风险披露、义务及其他信息。
5.2 禁止:阁下确认,存在禁止中华通证券交易的风险,并且阁下的中华通证券交易订单可能不会被接受。
5.3 责任限制:客户确认,我们及关联人士不对阁下由于我们及关联人士就提供中华通证券交易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失、责任或第三方的申索或要求负责。
5.4 联交所酌情权:阁下确认,若发现阁下或我们或我们的客户进行了或可能进行了操作者规则规定的任何异常交易或者未能遵守任何中华通规则,联交所有权不向阁下提供任何中华通服务,并有权要求我们不接受阁下的指示。
5.5 违约:客户确认,若违反操作者规则或任何中华通法律所指的任何披露或其他义务,(i) 有关的中华通操作者有权进行调查,并且可以通过有关的联交所要求我们或关联人士(a) 提供与阁下有关的任何信息和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阁下的身份、个人资料和交易活动的信息和材料,以及(b)协助中华通监管机构进行与阁下或阁下交易活动相关的调查;以及(ii)如果阁下违反或未能遵守该法律、规则和法规,阁下可能遭受监管调查和承担法律和监管后果。
5.6 调查:客户确认,(为协助上交所及深交所对中华通市场的监管检查、实施中华通市场营运者有关的中华通规则以及作为联交所、联交所附属公司和有关的中华通市场营运者之间监管合作协议的一部分),在有关的中华通市场营运者要求下,联交所可以要求我们就我们代表阁下或其他人士下达的任何中华通订单或进行的中华通交易,提供与阁下或联交所条例中所指的其他人士相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有关阁下的身份、个人资料及交易活动的信息)。联交所收到相关信息后可能继而转发予上交所及深交所以作监察及调查之用。
5.7 严重违约:客户确认,若中华通监管机构认为存在严重违反任何操作者规则的情况,我们可能被中华通监管机构要求(a)向阁下发出(书面或口头)警告;以及(b)停止向阁下提供任何通过中华通进行中华通证券交易的服务。
5.8 没有同时买卖指令:客户确认,在我们通知阁下的北向买入订单已交收前,阁下将不会就该北向买入订单所买入的中华通证券发出北向卖出订单。
5.9 提供信息:客户确认并同意,我们或/及任何关联人士按照中华通监管机构不时规定的该段期间和 该等形式,向其提供与阁下和阁下的档案有关的信息(包括北向交易买卖订单的种类和价值以及代表阁下执行的交易),包括就中华通监管机构进行的询问,调查或检查提供该等信息。
5.10 费用等:客户确认并将负责支付中华通监管机构或中华通规则要求的与中华通证券和该证券股息或权益相关的所有费用、收费、征税和税费,并遵守任何相关申报或注册登记义务。
5.11 记录保存:客户确认并接受,我们受限于中华通规则下保存记录的要求,因此将会保存与阁下北向交易相关的记录(包括电话、电子通讯记录和帐户信息)20 年或中华通法律要求的其他年限。
5.12 拒绝:客户确认并接受,联交所可根据中华通市场营运者的请求,要求我们拒绝代表阁下发出的任何订单。
5.13 中华通监管机构的责任:客户确认并接受,中华通监管机构和其各自董事、雇员和代理人不对我们或任何关联人士、阁下或任何其他第三方因(i)中华通证券交易或对中华证券通系统对中华通证券的操作;或(ii)任何对中华通规则的修改、制订或执行,或(iii)中华通监管机构为履行其监督或检查义务或职能采取的任何行动(包括对异常交易活动而采取的任何行动),遭受的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损失或损害负责或承担责任。
5.14 熔断机制:客户确认并接受,如在任何交易日中华通市场营运者于中华通市场实施熔断机制,而导致于中华通市场暂停执行交易,及因此实施熔断机制的风险。
6. 陈述
6.1 持续:客户持续向我们作出本条款所列的如下陈述:
(a)客户了解并将会遵守适用于阁下的任何中华通法律或其他的适用法规;
(b)执行客户向我们发出的任何指示不会违反任何中华通法律;及
(c)客户明白并已评估了与中华通有关的风险因素,以及客户愿意承担与中华通有关的风险。
6.2 下单:在每次下达中华通证券卖出订单指示当天,阁下向我们作出如下陈述:
(a)阁下不知晓任何可能对该中华通证券的有效性造成损害的事实,以及阁下有权全权对此接受、处理和发出指示、授权或声明;
(b)不存在对该中华通证券不利的索偿;以及
(c) 除了联交所规则或中央结算系统规则明确限制外,不存在对该中华通证券转让的限制。
7. 处理订单
7.1 合计:我们在处理订单时,可能会将阁下的北向交易订单与其他客户或其联属公司的北向交易订单合并处理。这可能在某些时候使阁下处于不利地位,并且由于附表I(风险披露声明)中所述限额控制的原因,可能导致阁下的订单仅能部分执行或全部无法执行。
7.2 公平公正开市:所有提交适用开市竞价或持续交易时段开始(「开市」)的客户订单或交易(「客户订单」)将由我们按照能够确保所有该等客户订单公平、平等的参与开市的方式 进行操作。仅在我们的系统将客户订单提交适用开市竞价或持续交易时段开始之时,我们方视所有该等客户订单已为我们收悉。
7.3 足够的股票:客户确认并同意,阁下于沽出中华通股票前,必须确保阁下的证券帐户有足够相关股份。若股份存于另一联交所参与者或托管人的帐户,阁下必须先于T-1日将相关股份转移至本公司及完成交收手续,以便于T日出售相关股份。
7.4 取消:我们有权于紧急情况(如香港悬挂八号台风讯号)下取消阁下的订单。
8. 遵守交易前检查要求
8.1 遵从性:阁下承诺阁下将会遵守中华通监管机构强制要求的或我们通知阁下的与交易前检查有关的任何要求。
8.2 充足的中华通证券:另外,阁下承诺会确保在(由我们不时通知阁下的)适用的截止时间(包括任何交易前截止时间),阁下帐户中有足够可用的中华通证券,以满足在有关交易日任何拟作出的卖出订单。
8.3 不合规:如果阁下未能遵守本条款,则我们可以:
(a)拒绝阁下的卖出订单(部分或全部);
(b)采取我们认为必要或适当的任何其他行动,以遵守交易前检查和/或相关中华通法律并弥补客户的差额(包括但不限于运用我们从其他来源获得的任何其他中华通证券)。
9. 结算和货币兑换
9.1 兑换:由于所有北向交易均以人民币进行并结算,如果本公司在北向买入指令结算前未收到足够的人民币来结算该等中华通证券,则结算可能会延迟和/或失败,并且阁下可能无法获得相关中华通证券的所有权,也无权出售或转让该等证券。在我们代表客户持有任何资金的情况下,如果没有足够的人民币资金来履行北向买入指令或与中华通有关的其他支付义务,则在不影响本协议条款第9.1条(货币兑换)规定的前提下,客户授权我们为结算之目的将我们代表客户持有的任何其他货币资金兑换成人民币。
9.2 自动兑换:尽管本协议有任何其他规定,如有必要根据本「中华通条款」将一种货币兑换为另一种货币,本公司可以商业上合理的方式自动进行该等兑换而无须事先通知客户。客户应承担与根据本中华通条款将一种货币兑换为另一种货币相关或由之导致的任何风险、损失或费用(包括费用、收费和/或佣金)。
9.3 进一步行动:客户同意若阁下不能按时支付任何与中华通证券买入指示有关的付款义务,我们有权无需事前通知阁下而立即采取我们认为合适的方式以减少或消除我们遭受或可能遭受的任何损失或责任(包括但不限于,采取任何措施卖出、变现、处置或其他方式处理相关中华通证券),并且阁下应补偿我们并确保我们免受因行使上述权利而产生的任何责任、费用或其他损失。阁下进一步同意,我们无需对阁下因我们或我们的代理人根据本条采取或未采取行动所导致的任何损失、价值减损或其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9.4 人民币流动性不足:尽管存在本协议的任何其他规定,如果我们认定人民币流动性不足,无法交收任何买入订单时,我们可按完全和绝对酌情权拒绝阁下下达的该买入订单指示。
9.5 紧急情况:在联交所失去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所有通信线路等紧急情况下,我们可能无法发出客户的撤单请求,如果指令已被撮合成交,客户仍需承担交收责任;
10. 销售、转让和追缴
10.1 强制出售:如果根据《中华通规则》的条款,当我们收到中华通监管机构要求我们根据中华通规则出售和清算一定数额的中华通证券之通知(「强制出售通知」)时,我们将有权向阁下发出相应的通知(「客户强制出售通知」),要求阁下在相关中华通监管机构指定的期限内出售和清算阁下在我们开立的帐户内的任何数额(由我们根据我们的完全酌情权确定)的该中华通证券。阁下承诺遵守任何该客户强制出售通知。
10.2 强制出售通知的绝对酌情权:任何强制出售通知而言,阁下授权我们在阁下未能及时遵守客户强制出售通知时,以阁下的名义,在遵守所有中华通法律所必需的范围内,按照我们根据我们的绝对酌情权决定的价格和条款出售或安排出售该中华通证券。
10.3 受让代理人:当受限于强制出售通知的、阁下所拥有的中华通证券已经从交收相关北向交易买入订单的结算参与人(「原结算参与人」)转移到另一结算参与人或托管人(「受让代理人」)时,阁下授权我们以阁下名义向受让代理人发出指示要求其将相关中华通证券归还给原结算参与人,以使原结算参与人根据中华通法律进行出售和清算。阁下亦承诺通知受让代理人此项授权,并且在需要时,阁下承诺指示受让代理人依此执行。
10.4 放弃:若我们从任何中华通监管机构收到通知,要求阁下返还因违反短线交易获利规则所得的任何收益,阁下授权我们出售或安排出售阁下所拥有的任何数额的中华通证券。
10.5 进一步行动: 除以上情况外,阁下授权我们对阁下所拥有的中华通证券采取出售、转让或任何其他行动,若任何中华通监管机构向我们提出该要求,或我们根据我们的绝对酌情权决定为遵守任何中华通法律而出售、转让或实施该等行动是必要或适当的。
10.6 无责任:我们及任何关联人士对我们或任一关联人士根据本条采取的任何措施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任何损失或风险不承担任何责任。
11.托管
11.1 适用性:本第11条仅在客户已根据中华通法律向我们交付与交易前检查相关的中华通证券时适用。
11.2 托管服务的性质:阁下确认:
(a)阁下确认我们向阁下提供托管服务的主要或唯一原因是因为中华通法律下的交易前检查,并且提供托管服务并不是我们一般的业务活动。因此,我们提供的任何托管服务本质上是有限的。本第11条中的条文并不影响阁下与我们或我们的联属公司之间达成的任何向阁下提供托管服务的约定。
(b)阁下确认我们为其他客户及自身进行中华通证券业务。
(c)阁下应就本第11条持有的中华通证券所涉及或有关的任何相关政府机构或其他机构要求的所有申报、报税和交易报告单独负责。
11.3 托管帐户的开立:阁下授权我们在我们的簿册中以接收、妥善保管和维护中华通证券为目的而开立一个或多个托管帐户(「托管帐户」)。我们将合理酌情决定是否将拟交付的任何中华通证券接收至托管帐户。
11.4 托管程序
(a)在本公司通过最终交收收到中华通证券之前,我们无义务将该等中华通证券存入托管帐户。
(b)若我们收到一个或多个指示使从托管帐户交付的中华通证券的数量超过已存入托管帐户的数量,我们可拒绝任何该等指示或按任意顺序选择执行任何指示的部分或全部。
(c)客户确认,中华通证券的交付和付款可能不会同时进行。因此,如果我们收到付款交付中华通证券或付款交付中华通证券的指示,我们可根据相关市场惯例和/或规则和/或应用法规支付或接受中华通证券的付款或交付。
(d)本公司仅在收到具体指示并根据具体指示付款和/或接收或交付中华通证券(除非本中华通条款另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e)除非本公司已收到并接受相反的指示,否则本公司可在无需任何指示的情况下执行以下事项:
(i)以客户的名义或代表客户签署(i)接收任何中华通证券或基金的收据,或(ii)任何税务或监管部门可能要求的与中华通证券相关的任何文件;及
(ii)对与中华通证券有关的支付或分派(无论是依据股息、红股派送、股份拆细或重组、准备金资本化或其他)进行代收、接收及/或采取其他的必要或适当的措施。
(f)客户确认,我们可在绝对酌情决定的时间向客户或客户通常托管人再次交付我们以阁下名义进行交收时没有使用的任何中华通证券。客户确认,我们可在收到后一个交易日内,向客户或客户通常托管人或银行(扣除客户应向我们支付的任何费用或其他支出)交付或支付我们为客户帐户就中华通证券收到的任何分配或付款。由于对于该再次交付或支付我们可能需要事先授权,客户将在收到我们的请求后立即(向我们及/或客户的通常托管人及/或任何其他人)发出我们所需的授权或指示。
(g)在我们尽合理努力后,仍未能(a)向客户或客户的通常托管人再交付任何该等中华通证券,或(b)向客户或客户的通常托管人或银行交付或支付任何该等分配或付款的情况下,包括但不限于(a)客户未能应我们合理要求提供该等指示和/或(b)客户的通常托管人拒绝接受中华通证券的任何该等交付或付款,客户授权我们按绝对酌情权出售、清算或以其他方式处置相关中华通证券,并将出售、清算和/或处置收益和/或任何分配或付款转至客户的惯常银行帐户,或如无银行帐户,则转至我们按绝对酌情权选定的第三方银行为客户开立的帐户,等待向客户的帐户付款的指示。
(h)我们没有任何义务对阁下帐户内与中华通证券有关的任何支付或分派进行代收、接收或采取任何其他措施(包括出席任何股东大会及/或行使任何投票权),或通知阁下与中华通证券有关的任何通知、通函、报告、公告或类似公司行动的条款或其存在。客户确认,在某些情况下(包括但不限于根据任何中华通法律),香港证券及结算公司或其代名人(以及我们或客户)可能难以或不可行或不被允许行使与中华通证券相关的任何权利或权利或参与与之相关的任何行动、交易或其他事项。若我们进行了该代收、接收或采取该行为,或向阁下提供该通知,或根据该通知采取任何行动,本公司不承担:(i)与任何错误或延迟相关的任何责任;及(ii)继续或重复任何该等行动的任何义务。
11.5 汇集/次托管/结算系统
(a)我们可将中华通证券汇集,并视其与其他客户相同的中华通证券可互换。我们可在任意时间向阁下分配等量的中华通证券,而不必向阁下归还阁下向我们交付的原中华通证券。
(b)我们可根据法律、法规或市场惯例的要求将中华通证券存放在任何分托人或结算系统,并不对任何分托管人或结算系统的执行或监管或其操作负责。 另外,我们不对任何结算系统的任何行为、疏忽或破产负责。若阁下因何结算系统的疏忽、故意违约或破产而产生损失,我们将根据我们的酌情权采取合理措施向相关结算系统寻求补偿,但我们没有义务进行法律诉讼、在任何破产程序中提交申索证明、或采取类似措施。
11.6 客户确认
(a)客户确认,在这些中华通条款存续期间:
(i)及阁下有权在托管帐户保存并持有中华通证券,并且不存在对任何交付 中华通证券有或可能有不利影响的申索或产权负担;以及
(ii)若阁下作为阁下客户的代理人,无论在任何时候是否向我们明示,该客户不是或不被视为我们的客户或间接客户,阁下是本中华通条款下的义务的本人。
(b)阁下将根据我们的请求立即执行我们为履行本中华通条款下义务或符合中华通法律的要求所需的文件,并采取我们为上述目的要求的行为和行动。
11.7托管职责和责任
(a)我们仅有本中华通条款明确提出的职责。我们没有受信责任或其他隐含职责或其他任何类似义务。
(b)我们履行我们的职责受限于:
(i)所有相关的当地法律、法规、法令、命令和政府法案;
(ii)任何相关证券交易所、结算系统或市场的规则、操作程序和惯例;以及
(iii)超出本公司合理控制范围的任何事件或情况。
(c)就本第11条所述的任何托管服务而言:
(i)我们不对阁下遭受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负责,除非该损失或损害由我们的严重疏忽、故意不当行为或欺诈所致;
(ii)对于托管帐户或我们有关的服务,我们在任何情况下不对任何的间接 损失或损害(包括但不限于利润损失)负责,无论是否可预见,亦无论该申索以何种行为提出;及
(iii)对于严重疏忽或故意不当行为,我们的责任不能超过在相关时间替换相关中华通证券的费用或相关中华通证券的市场价值(取其较低者)。
(d)我们可以规定接收指示的截止时间。如果我们在设定的截止时间后收到指示,我们可将该指示视为已于下一个交易日收到,并据此采取行动。
11.8 利息:阁下的托管帐户不会产生任何利息。
12.客户信息
12.1 记录保留:若阁下指示我们代表阁下的客户进行中华通证券北向交易(「客户交易」),阁下需要保存与客户交易有关的任何客户指示和帐户信息(该等记录「客户信息」)不少于 20 年(或我们根据中华通法律或中华通规则可能指示阁下的其他期限)。
12.2 阁下的客户作为中介人行事:若阁下指示我们进行客户交易,并且阁下知道阁下的客户(直接或间接通过其他中介)以另一人士的中介人身份行事,而该人士为客户交易 的实益所有人,阁下承诺并确认阁下已经采取措施:
(a)要求阁下的客户在 12.1 条(记录保存)中所指明的期限内保存或促使保存与该客户交易的实 益所有人有关的客户信息;以及
(b)使阁下有权在我们指明的期限内经请求获得或披露与该实益所有人有关的客户信息,或促使获得或披露该信息。
12.3 向中华通监管机构披露信息:若我们收到任何中华通监管机构有关客户交易的查询,阁下应在要求下并在我们指明的期限内,向我们或相关中华通监管机构披露与客户交易的实益所有人有关的客户信息,或促使披露该信息。
12.4 5%规则:阁下确认并同意,根据现行的中国证券相关法律,阁下持有或控制中国上市公司股份逹5%时,阁下须于三个工作天内,以书面形式向中国证监会及有关交易所汇报,并通知上市发行人。阁下不得于该三日内进行买卖相关股票。每当其持股量的增加或减少达至 5%,阁下亦须于三个工作天作出披露,由披露责任发生当日起至作出披露后两个工作天内,阁下不得进行卖相关股票。 若阁下的持股量变动少于5%,但导致所持有或控制的股份少于5%,阁下亦须于三个工作天内作出披露。阁下如对披露责任有任何疑问,请寻求专业意见。本公司不会对阁下的披露责任负责。
13. 弥偿
此外,在不影响我们在本协议其他条款项下的任何权利的前提下,客户将全部弥偿我们及任何相关人士(合称「被弥偿方」)由我们或向客户提供中华通证券交易或投资服务的任何相关人士直接或间接产生的任何申索、要求、诉讼、程序、损害、费用、支出、损失及所有其他责任,包括但不限于(a)与中华通相关的中华通证券的任何交易或持有所产生的任何税项,(b)附表I(风险披露声明)提及的任何风险的实现,(c)因客户所发出的指示使被弥偿方产生的任何法律费用,(d)应向任何结算系统支付的因持有中华通证券而产生的任何费用或支出,或(e)与第10条(销售、转让和追缴)相关发生的任何费用。
14. 费用和税费
14.1 费用:阁下应负责支付我们不时订定于收费表中有关的中华通条款所有费用、收费及支出。
14.2 税项:阁下应负责支付中华通法律规定的与任何中华通证券和该等中华通证券任何股息和权益有关的所有税费,并须遵守中华通法律规定的与任 何中华通证券和该等中华通证券任何股息和权益有关的任何申报或登记义务。
14.3 进一步信息: 若我们被要求根据中华通法律或中华通规则支付任何税费,我们可在需要时通知阁下并要求阁下向我们提供我们认为为满足我们的义务所必需的任何相关信息。阁下必须在接获要求时立刻向我们提供该等信息和文件,例如但不限于阁下购买中华通证券的费用、阁下或任何实益所有人的税收状况或居所。我们可从应向阁下支付的款项中预扣或扣除相关税费的金额,阁下仍须承担任何不足的部分。
14.4 未收到信息:若在合理时限内,我们未从阁下收到任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履行我们的义务,我们有权根据我们的绝对酌情权,无需进一步向阁下发出通知或要求,为了满足我们或阁下支付或抵付任何税费金额的义务,立即卖出、变现或按我们根据我们的绝对酌情权决定的其他处理方式处置阁下在我们开立的帐户内的、为任何目的由我们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财产,并用所得款项来抵消阁下对任何税务机关或我们的欠款。
14.5 准确性:我们没有责任核对阁下提供的信息的准确性,并且有权依据该信息履行我们的义务。
14.6 减税:我们对未能享受任何税收减免或没有获得税收抵免优惠不承担任何责任。
15. 责任
无论本中华通其他条款如何规定,对于任何损害、责任或损失(包括利润损失),我们及任何关联人士概不负责,亦不就该等损害、责任或损失对阁下承担任何责任,除非该等损害、责任或损失是直接由我们等或关联人士的欺诈、故意失责或重大过失所致。
16.终止
在不限制我们可能享有的任何其他权利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可提前不少于30日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中华通条款,或在本协议终止时自动终止。第4条(遵守中华通法律)、第5条(风险披露及确认)、第10条(销售、转让和追缴)、第13条(弥偿)、第15条(责任)和第17.3条(修订)应在本中华通条款终止后继续有效。当本中华通条款终止时,我们将根据阁下的指示交付中华通证券及现金。若阁下未能发出指示,我们将继续持有中华通证券及/或现金,并就此按照我们的完全酌情权决定收取的费用。在任何情况下,我们有权根据我们的完全酌情权决定继续持有中华通证券及/或现金,以便完成需要以阁下名义交收的任何交易。
17.杂项
17.1 进一步保证:阁下将会按照我们合理的要求签署任何其他必要的文件及/或提供任何数据和信息,以便我们在中华通法律不时修订或补充而变得必要时能够履行我们在本中华通条款下的职责和义务。
17.2 信息要求:若中华通监管机构或与港交所或联交所达成信息共享安排或协议的交易所、监管机构或其他机构(无论是在香港境内或境外)要求任何信息,阁下将会根据我们的要求提供所有该等信息(包括中文译本,如有需要)。阁下确认,若阁下未能遵守本条的规定,可能导致包括暂停向阁下提供中华通服务在内的后果。
17.3 修订:我们保留根据第36.2条 (修订)经书面通知客户修改本中华通条款任何条款的权利。
17.4 投资者赔偿基金:阁下应当注意,通过中华通在上交所和深交所进行交易均不受香港投资者赔偿基金的保障。由于香港投资者并非通过内地券商在上交所和/或深交所进行交易,因此在内地不受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保护。
18.适用法律和司法管辖区
条款第40条(适用法律、司法管辖区和争议解决)在细节上作适当修正后应适用于本中华通条款。
19. 北向股票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个人资料处理
19.1 BCAN/CID:阁下确认并同意,在向阁下提供富途证券国际(香港)有限公司北向交易服务(「北向交易服务」)时,我们需要:
(a)对提交给中华通交易系统的每份订单标记一个独一无二且专属于客户的券商客户编码(以下简称「BCAN」)(如阁下的帐户不是联名帐户)或分配给阁下的联名帐户的 BCAN (视具体情况而定);及
(b)向联交所提供阁下被指定的BCAN和联交所可能不时要求的与阁下相关的客户识别信息(「CID」)。
19.2 个人资料:即使有任何相反规定,客户确认并同意,本公司可收集、储存、使用、披露及转让下述与客户有关的个人资料:
(a)不时向联交所及相关联交所附属公司披露并传输客户的 BCAN和 CID,包括在向中华通交易系统输入中华通指令时标明客户的 BCAN,该等指示将进一步实时传输至相关中华通市场运营者;
(b)允许联交所及相关联交所附属公司:
(i)收集、使用以及存储阁下的BCAN、CID以及由相关中华通结算机构为市场监测监控目的和执行交易所规则而合并、验证和配对的BCAN和CID信息(信息由中华通结算机构或联交所保存)
(ii)为符合下文(c)及(d)规定的目的,不时将有关资料(直接或通过相关中华通结算机构)转移给中华通市场运营者;及
(iii)向香港的相关监管机构和执法机构披露有关资料,协助其履行对香港金融市场的法定职责;
(c)允许相关中华通结算机构:
(i)收集、使用以及储存阁下的BCAN和CID,以促进BCAN和CID的合并、验证以及BCAN和CID与投资者数据库的配对,并将相应合并、验证和配对的BCAN和CID信息提供给相关中华通市场运营者、联交所及联交所相关附属公司;
(ii)使用阁下的BCAN和CID来履行其证券帐户管理的监管职能;
(iii)向有管辖权的大陆监管机构及执法机构披露有关资料,以促进其内地金融市场的监管、监察及执法职能的履行;以及
(d)允许相关中华通市场运营者:
(i)通过使用中华通服务及执行相关中华通市场营运商的规则,收集、使用以及存储阁下的BCAN和CID,以促进其中华通市场的证券交易的监测监控;
(ii)向内地监管机构和执法机构披露有关资料,以便其履行内地金融市场的监管、监察及执法职能。
19.3 符合联交所要求的个人资料:当客户向本公司发出任何有关中华通证券的交易指示,客户确认并同意,为遵守联交所的要求及其不时有效的与北向交易服务相关的联交所规则之目的,本公司可使用客户的个人资料。客户还确认,假如客户随后声称撤回同意,客户的个人资料仍可为上述目的继续存储、使用、披露、转移及以其他方式处理,无论是在该等声称撤回同意之前还是之后。
19.4 未能提供个人资料或同意的后果:未能根据本第19条的规定向本公司提供阁下的个人资料或同意可能意味着本公司将不会或不再能够(视情况而定)执行阁下的交易指示或向阁下提供本公司北向交易服务或其任何部分。例如,本公司可能只能为阁下帐户将阁下的中华通卖出订单(而非任何买入订单)指示输入中华通交易系统。阁下亦应当注意,联交所可能会不时施加其按其完全酌情权认为适当的标准、条件及要求,以确定在该等情况下可允许为阁下输入中华通交易系统的中华通订单。
本附件适用于本公司向客户提供的将使客户能够进行转让(定义见下文)的电子直接付款授权服务(电子直接付款授权)(「富途电子直接付款授权服务」)。本附件补充并应与此等条款和适用于本公司提供的服务的任何其他条款和条件及其可能不时的修订一同阅读。本附件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1. 定义和诠释:在本附件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下列表述应具有以下含义:
「银行」指根据《银行条例》(香港法例第155章)获授权在其处开立及保有指定帐户的银行、受限牌照银行或接受存款公司;
「指定帐户」指客户以其名义在银行开立的帐户,根据客户指示从该帐户进行转账;
「电子直接付款授权」指客户使用结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统发起的电子直接付款授权,其授权本公司根据客户指示,指示银行从相应的指定帐户向帐户转账,详见本附件第2.1条(申请);
「电子直接付款授权服务」指结算公司提供的服务,作为结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统的一部分,以促进参与者的客户建立并使用电子直接付款授权;
「富途电子直接付款授权服务」指本公司不时向客户提供的服务,以促进使用结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统进行付款和划款,结算公司就结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统不时提供的电子直接付款授权服务及任何其他服务和设施。
「结算公司」指香港银行同业结算有限公司及其继任人及受让人。
「结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统」或「快速支付系统」指结算公司为(a)处理直接借记和贷记、转账及其他支付交易;及(b)交换并处理与电子直接付款授权服务相关的指令而不时提供、管理并运行的更快支付系统及相关设施和服务;
「指示」指客户向银行发出或获其授权,指示银行办理转账之指示。
「参与者」,是指结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统的参与者,可以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零售支付系统运营者、储值支付工具持牌人,也可以是结算公司不时接受的其他结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统的参与者。
「转账」指根据电子直接付款授权项下的一项或多项指示不时从指定帐户向帐户进行的资金转账。
2. 电子直接付款授权
2.1 申请:客户可通过本公司向银行(由本公司选定)申请电子直接付款授权服务。本公司将协助向该行转交电子直接付款授权设置申请指示、数据和信息。申请经银行核准后,客户可以直接向本公司发出指示以进行转账。客户可能有一个或多个指定帐户来进行转账。如果该银行拒绝电子直接付款授权设置申请,本公司将通知客户结果,但不承担任何责任。
2.2信息:客户应以本公司不时规定的形式和方式提供该等信息并完成该等程序,以便本公司协助客户向银行申请电子直接付款授权设置。每个用作设置电子直接付款授权的指定帐户的持有人必须与富途帐户持有人相同。联名银行帐户将不被接受。
2.3取消:如果客户已设立电子直接付款授权,但在一段时间内未根据该授权进行任何转账(由本公司决定),则本公司有权在任何时间取消电子直接付款授权,而无需事先通知客户,即使该授权尚未到期或不受限于到期日或终止日。相关银行亦可随时酌情决定取消电子直接付款授权。如客户对银行就电子直接付款授权、任何指示或任何转账所采取的任何行动有任何查询或争议,客户必须直接与相关银行解决该等查询或争议。
2.4 指示的默认设置:在设置电子直接付款授权时,任何指示的默认设置如下:「转账周期」将设置为「每笔付款」,「转账限额」将设置为「无上限」,「到期日」将设置为「无期限」。如果客户不接受这些预设设置,客户不应通过本公司继续进行电子直接付款授权设置申请。
2.5 修改指示的默认设置:客户可不时直接指示银行修改第2.4条(指示的默认设置)所载的指示的预设,但须符合银行不时订明的程序和要求。
2.6 有效期:指示将持续有效,直至(a)被客户修改或取消;或(b)在指示中指明的日期到期(如有),以先发生者为准。客户可根据银行不时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取消指示。
3. 指令不可撤销
就任何转账而言,一旦客户确认及提交指示,该指示及随之而来的转账不可撤销,并对客户具约束力。
4. 确认
4.1 客户同意,每笔指示所载之转账款项将于有关银行不时指定之期间内存入帐户。
4.2 如客户欲更改任何指示,客户须立即通知银行作出该等更改。
4.3 客户对电子直接付款授权服务的使用受限于本公司或相关银行可能不时向客户收取的任何费用和收费(如有)。
4.4 客户理解,电子直接付款授权服务也可能受限于相关银行和/或参与者的条款和条件,客户在使用电子直接付款授权服务之前应阅读并同意该等条款和条件。本公司不承担因该等银行和/或参与者的条款和条件而产生的任何责任。
4.5 本公司将尽合理努力确保富途电子直接付款授权服务和/或电子直接付款授权服务可以提供,但对于富途电子直接付款授权服务或电子直接付款授权服务的任何种类的运行、功能和可靠性,本公司不作出任何陈述、认可或保证。此外,本公司不保证相关银行和/或参与者将能够实现电子直接付款授权项下的指示或转账,因为这取决于该等银行和/或参与者的系统、运行以及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其他条件或情况的功能和可靠性。
4.6 对于客户或任何其他主体可能发生或蒙受(无论是直接地还是间接地)的与富途电子直接付款授权服务或电子直接付款授权服务的任何使用或本公司对任何指示或转账的执行相关的任何种类的损失、损害、费用或支出,本公司不承担责任。
4.7 本公司保留在无理由的情况下取消、终止或中止全部或部分富途电子直接付款授权服务的权利。客户同意,对于客户或任何其他人士因本公司行使上述权利而可能招致或蒙受的任何种类的任何损失、损害、费用或开支,本公司概不负责。
4.8 客户应确保帐户、每个指定帐户和每个电子直接付款授权在其使用富途电子直接付款授权服务和电子直接付款授权服务的整个期间保持有效。
5. 客户信息的收集和使用
5.1 信息提供:为使用富途电子直接付款授权服务之目的,客户可能被要求向本公司提供其被授权人的个人资料及其他信息(「客户信息」)。
5.2 客户信息的使用:客户同意,本公司可为富途电子直接付款授权服务之目的收集、使用、处理、保留或转移任何客户信息。此等用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
(a) 为客户提供富途电子直接付款授权服务,维护和运行富途电子直接付款授权服务;
(b) 处理并执行与富途电子直接付款授权服务相关的不时的指示和请求;
(c) 为经营富途电子直接付款授权服务之目的,向任何银行、结算公司及其他参与者披露或转账客户数据以供使用;
(d) 符合任何适用法规项下的披露要求;及
(e) 上述各项附带的或与之相关的目的。
5.3 进一步传播:客户理解并同意,结算公司、本公司、任何银行或任何其他参与者均可为提供和运营电子直接付款授权服务之目的,向其客户及使用结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统的任何其他第三方进一步披露或转移客户信息。
5.4 同意:若客户数据报括除客户以外的任何人士(例如任何被授权人士)的个人资料或其他数据,客户确认其将就结算公司、本公司、有关银行及本第4条款列明的其他参与者使用(包括披露及转移)其个人资料及其他资料的事宜,而取得该等人士的同意。
6. 责任限制
6.1 一般限制:本公司对客户或任何其他主体可能发生或遭受的由使用富途电子直接付款授权服务或处理或执行客户发出的与富途电子直接付款授权服务相关的指示或请求引起或与之相关的任何种类的任何损失、损害或支出不承担责任,但发生或遭受的任何损失、损害或支出是直接且可合理预见的,并且仅由本公司的重大过失或故意违约或其高级职员、雇员或代理的重大过失或故意违约直接引起的除外。在任何情况下,对于任何利润损失或任何特殊、间接、偶然、后果性或惩罚性损失或损害(无论该等损失或损害是否可预见或可能发生),本公司、富途集团、其许可方及其各自的高级职员、雇员和代理人均不对客户或任何其他主体承担责任。
6.2 具体限制:就富途电子直接付款授权服务或电子直接付款授权服务而言,本公司不对客户或任何其他主体可能发生或遭受的由任何下列事项引起或与任何下列事项相关的任何种类的损失、损害或费用承担责任:
(a) 结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统、任何银行和/或参加人或因本公司合理控制之外的任何情况造成的任何延迟、无法使用、中断、故障、错误;及
(b) 客户由于任何指示不明确或不完整和/或由于富途电子直接付款授权服务或电子直接付款授权服务的任何错误或故障而无法行事。
本附件适用于期货合约和期权合约的交易。本附件补充并应与此等条款和适用于本公司提供的服务的任何其他条款和条件及其可能不时的修订一同阅读。本附件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1.定义和诠释:
在本附件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下列词语应具有以下含义:
「核淮债务证券」指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为外汇基金而发行之外汇基金票据、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发行之国库券(美国财政部可通知赎回之债券本金(TCAL)及独立交易之证券注册利息及本金(STRIPS)除外),以及由香港期交所不时批准作为保证金的其他债务证券或票据。
「核准证券」指盈富基金单位及由香港期交所不时批准作为保证金之该等其他证券。
「董事会」指香港期交所不时之董事会,或(按文义所指)于正式召开并已有足够法定人数的董事会会议上出席及投票的大多数董事,或董事会任何正式委任的委员会。
「工作日」是指香港期货交易所或外国期货交易所(视具体情况而定)开市交易的任何日期,但星期六、星期日、公共假期以及香港期货交易所或外国期货交易所(视具体情况而定)宣布为非工作日的任何其他日期除外。
「结算所」指香港期货结算有限公司。
「结算所规则」指结算所的规则和适用程序,以及不时有效的对其作出的任何修订、补充、变更或修改。
「合约」是指一份期货合约和/或期权合约,根据上下文的要求,「合约」应作相应的解释。
「外国结算所」指结算或交收所、公司、组织或机构(由外国期货交易所指定、授权或聘请或成立或经营,为该外国期货交易所提供结算和交收服务),包括其代理人、代名人、代表、职员和雇员;
「外国结算系统」指由有关外国结算所不时经营的结算和交收系统;
「外国期货交易所」指香港以外国家或地区之法例容许,在该等国家或地区经营之任何期货市场。
「外国规则」具有本附件第3.3条(外国法规)中规定的含义。
「外国交易」是指与将在外国期货交易所执行的合约相关的任何交易。
「期货合约」指相关交易所规则所定义的期货合约和/或在任何交易所执行的合约,其效力为:
(a) 一方同意在约定的未来时间以约定的价格向另一方交付约定的商品或数量的商品;或
(b) 当事人约定在将来某一时间根据约定商品的价值是高是低或高于或低于订立合约时约定的水平进行调整,差额部分由订立合约的交易所的规则确定。
「指示」具体而言是指与合约有关的指示。
「追加保证金要求」具有本附件第8.1条(追加保证金要求)中规定的含义。
「市场」指香港期货交易所根据规则第201条款不时设立及营运的其中一个市场。
「期权合约」指有关交易所规则所定义的期权合约及/或一方(「第一方」)与另一方(「第二方」)在交易所签订的合约,根据该合约:
(a) 第一方授予第二方在约定的将来某一日或之前或在约定的将来某一日(视情况而定)以约定价格向第一方购买约定商品或某一商品数量的权利,但不是义务;如果第二方行使其购买权利,则:
(i) 第一方有义务按照约定的价格交付商品;或
(ii) 第二方收到商品价值高于约定价格的款项(如有),该款项应根据合约订立所在的相关交易所的规则确定;或
(b) 第一方授予第二方在约定的未来某一日或之前或在约定的未来某一日(视情况而定)按约定价格向第一方出售约定商品或商品数量的权利,但并无义务;如果第二方行使其出售权利,则:
(i) 第一方有义务按照约定的价格收取商品;或
(ii) 第二方收到一笔可参照约定价格高于商品价值的金额(如有)的款项,该笔款项应根据订立合约的相关交易所的规则确定。
「法规」指董事会为监管市场活动不时订明的任何名称及包含于任何条文之内的规例,或按文义所指,适用于某特定市场的规例。
「规则」指香港期货交易所的规则、规例以及不时有效的对规例的任何修订、补充、变更或修改。
「盈富基金单位」指根据(1)美国道富环球金融资产(香港)有限公司作为经理人、(2)美国道富银行及信托公司作为信托人及(3)外汇基金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发起人于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三日订立之信托契据(可不时予以修改或补充)所设立名为「香港盈富基金」之单位信托计划而发行之单位。
「变价调整」就香港期货交易所成交的合约而言,指由结算所及/或本公司代客户按结算所规则第408至411条款的规定每日计算的应付及/或应收予结算所及/或本公司的款项。
2.开户
2.1 帐户开立:客户指示并授权本公司为签订和/或交易合约之目的开立和维持一个期货帐户。
2.2 本公司的酌情权:本公司同意,其将不时应客户的要求,酌情允许客户开立期货帐户,并将为客户订立和/或交易合约之目的,维持该帐户的名称、号码或其他。
2.3 主要人员:本公司指定获发牌进行第二类(期货合约交易)受规管活动的本公司负责人员为主要负责客户在期交所订立的合约方面的事务的人员。有关该等人员的全名(以及发牌和注册详情),请参阅证监会不时刊发的《持牌人及注册机构的公众记录册》。
3.条款及条件之适用范围
3.1 适用:本附件适用于本公司代客户于香港期交所或任何外国期货交易所签立或将签立之一切合约,并视为收纳于(不论是口头或书面)本公司与客户之间所订立之每份合约内。客户以书面或其他方式(不论是明示、暗示或按惯例或于交易过程表明)建议或提述之任何其他条款及条件,或本公司与客户先前已据此订立合约,均不包括于此适用范围内。
3.2 受限于规则:于香港期交所订立之所有合约及本公司与客户之间之所有交易,均对双方具约束力,并须依据香港期交所之程序、香港期交所之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之条文以及规则履行并受其规限。
3.3 外国规则:外国交易应当遵守有关市场、外国期货交易所、外国结算系统、外国结算所等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则、附例、宪法和程序(以下统称外国规则)。对于不同市场和交易所的交易,客户可能有不同水平和类别的保护。在不影响上述规定的一般效力的前提下,所有外国交易应受限于下列其他规定:
(a) 每笔外国交易均收取交易费用,相关费用应当由客户自行负担。
(b) 每笔海外交易均受限于外国期货交易所可能不时征收的税项;
(c) 客户确认本公司受《外国规则》的约束,该规则允许相关外国期货交易所采取措施限制未平仓,或代表该外国期货交易所认为正在累积对任何特定市场有或可能不利于或可能对任何市场的公平和有序运作产生不利影响的客户平仓;
(d) 客户确认,如果本公司作为外国结算所的交易所成员或参与者的权利被暂停或撤销,有关外国结算所可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将本公司代表客户持有的任何未平仓合约及其在本公司帐户内的资金和证券,转移给另一外国期货交易所的一个会员或参与者;和
(e) 客户承认并接受,如果本公司超过根据《外国规则》施加的任何交易限额或持仓限制,相关机构有权要求本公司平仓或将该等数量的未平仓进行转移至另外一名成员(可能包括客户的全部或部分未平仓),直至相关机构认为本公司遵守持仓限制。
4.先决和一般事项
4.1 发行文件:对于在香港期货交易所交易的合约,本公司将在客户要求下向客户提供合约说明书及关于该等产品之任何章程或其他发行文件。
4.2 授权:客户应确保获得适用于任何合约的任何政府或其他监管机构或部门的所有必要授权、批准和同意,并确保该等授权、批准和同意的条款和所有适用法规。
4.3 实际履行:客户经本公司签订的每份合约均是客户已清楚理解其实际表现下所订立。客户应被视为必履行该合约的义务。
4.4 酌情权:本公司可按其绝对酌情权,在不给予任何理由的情况下,拒绝代表客户执行任何指示,或与客户签订任何合约。
4.5 投资者赔偿基金:就香港期交所之合约而言,客户承认,如本公司作出失责行为,令客户于香港期交所之交易中蒙受金钱损失,投资者赔偿基金之责任仅限于证券及期货条例及有关附属法例所规定之有效索偿,并受证券及期货(投资者赔偿-赔偿限额)规则所订明之金额上限所规限,故此不能保证因该等失责行为而招致之任何金钱损失可从投资者赔偿基金中获得悉数或部分补偿,或必定获任何补偿.
4.6 限制: 就香港期交所之交易而言,客户承认,本公司须受规则之约束,该等规则容许香港期交所采取措施,在香港期交所认为客户正累积对某一个或多个特定市场或可能造成损害或对某个或多个市场之公平及有秩序运作造成不利影响(视情况而定)之持仓时,限制或要求本公司结清其代该等客户订立之有关合约平仓。
4.7 利息:客户无权因客户在期货帐户中的任何贷方余额而获得本公司可能收到的任何利息。根据第5.6条(利息),客户须就期货帐户的所有借方结余支付利息。
4.8 作为主事人交易:就香港期交所之交易而言,客户承认,本公司在结算所持有之任何户口,不论代表客户进行商品期货交易而持有该户口的全部或一部分,亦不论由客户缴付或存放之款项或核准债务证券或核准证券是否已缴付或存放于结算所,在本公司与结算所之间,本公司乃以主事人身份进行买卖,故此该户口并非表示以客户为受益人之任何信托或其他衡平法权益,缴付或存放于结算所之款项、核准债务证券及核准证券乃不受本条中所述信托之约束。.
4.9 获批准证券/获批准的债务证券: 就香港期交所交易之合约而言,本公司从客户或任何其他人士(包括结算所)收取之所有款项、核准债务证券或核准证券,乃根据操守准则附表4第7至12段所述方式而持有。客户授权本公司按照操守准则附表4第14至15段所指定方式运用任何该等款项、核准债务证券或核准证券。尤其是本公司可运用该等款项、核准债务证券或核准证券以履行本公司因代客户进行商品期货交易所引致或附带其对任何方面人士之责任。
4.10相反之仓盘:受限于证券及期货条例的规定及任何适用法规,本公司可就任何合约采取与客户指示相反之仓盘,不论是为本公司自身还是为其联系人或本公司的其他客户,但该项买卖须透过香港期交所设施,根据任何其他商品、期货或期权交易所之规则或设施,依照该等其他交易所之规则及规例,以具竞争力方式进行。
4.11 延迟:客户确认,在若干情况下,本公司会因香港期交所或其他外国期货交易所之实际环境限制及商品价格急剧变动而延迟作价或延迟买卖,而本公司可能于付出合理努力后仍未能于任何指定时间按所报价格进行买卖。客户同意,本公司无须因未能遵照客户指示之任何条(包括由于客户试图撤回或修改指示而重复执行指示)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责任。
4.12 部分履行:客户确认,倘若本公司于付出合理努力后仍未能全面地执行任何指示,本公司有权只履行部分指示,无须事先征询客户给予确认。当客户提出执行指令之要求后,客户即须接受指示已予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之任何后果,并受其约束。
4.13 截止:任何客户指示如未能于有关交易所收市或有关交易所规定之其他届满日期或客户与本公司同意之其他较后时间之前获得执行,则视作自动取消。
4.14 最优价:客户确认,鉴于执行交易之香港期交所或其他外国期货交易所之买卖惯例,或许不能永远按「最佳」或「市场」价格执行指令,客户同意,在任何情况下均受本公司按照客户指示所执行交易之约束。
4.15 信用调查:客户特此授权本公司对客户进行资信查询(如为个人客户,则为个人信用调查)及其他调查,以确定客户的财务状况和投资目的。客户应使本公司了解其财务状况,并应立即向本公司报告表明其(a)资不抵债,(b)可能资不抵债,或(c)有任何违规或渎职行为的任何信息。应按本公司要求,客户应当提供与前述事项相关的所有数据和文件,包括资产证明、收入来源证明等。
4.16 合并/分拆:客户授权本公司,于任何时间及按本公司绝对酌情权,为取得更佳之执行价及/或减少作出指示之次数,将客户有关代为买/卖合约之指示,与本公司自其他客户接获之类似指示合并及/或分拆处理。客户同意,假若可供买卖之合约数目不足以满足合并处理之买卖指令,实际作出买/卖之合约数目将按本公司接获指令之次序归于有关客户。
4.17 优先权:在适用法律及规例及市场情况之规限下,本公司经考虑接获指令之先后次序下,有全权决定执行其客户指令之次序,客户不得对有关本公司执行任何收到客户指示的优先次序,提出异议。
4.18大额未平仓合约: 当客户经其在本公司的户口持有/控制商品期货合约,及倘若香港期交所董事会根据规则第628条决定该户口的未平仓总额为「大额未平仓合约」,本公司有责任向香港期交所申报。然而,客户在任何时候就进行与商品期货合约有关的交易,而在本公司以外,在其他香港期交所参与者开立一个或多个户口,及该户口的未平仓总额为「大额未平仓合约」,客户应实时向香港期交所申报该「大额未平仓合约」,并向香港期交所提供其所规定的与该「大额未平仓合约」有关的资料(包括客户及最终实益拥有人的名称,或(如属公司或团体)该公司或团体股本的最终实益拥有人个人的名称,包括透过代名人或信托形式持有利益的受益人),及向香港期交所提供其所要求的任何其他数据。客户确认及承认本公司根据规则在某些情况下有责任向香港期交所申报从客户取得与其「大额未平仓合约」相关的资料,及客户特此同意本公司向香港期交所提供该等数据。
4.19 报告: 客户应履行所有适用及不时生效的所有通报、持仓申报及大额持仓申报要求(包括但不限于香港法例第571Y章《证券及期货(合约限量及须申报的持仓量)规则》下的要求),及不应超过根据相关市场及交易所订明关于合约限量及须申报的持仓量规则所载之有关期货类别及种类的限额(如有)。客户有责任了解不时适用的该等要求。客户承认本公司对客户未能遵守该等要求概不负责(适用法例或法规要求除外)。
4.20 交割: 在不损害本协议下本公司权利的前提下,如本公司认为存在变动或预期变动,本公司可在未经客户同意的情况下将客户户口内所有或任何持仓平仓:
(a) 由于国家或国际货币、金融、经济或政治条件或外汇管制,已经导致或认为可能导致香港和/或海外股票市场、商品或期货市场出现重大或不利波动;或。
(b) 已经或可能在性质上影响本公司或客户的状况与操作。
5.权限
5.1 披露:经香港期货交易所或证监会或任何司法辖区的任何其他交易所、政府或监管部门(合称「相关监管机构」)要求,本公司应披露相关监管机构可能要求的客户的姓名、实益身份及其他信息。客户承诺在本公司指定的时间内向本公司披露为本公司遵守规则、外国规则、证监会和/或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而可能要求的关于客户自身的其他信息。客户不可撤销地授权本公司作出任何该等披露。就于香港期交所之交易而言,假若本公司未能遵照香港期交所规则第606(a)或613(a)条之披露规定,香港期交所行政总裁可要求代客户平仓或就该客户所持仓盘收取附加保证金。
5.2 酌情行动:本公司可在任何时间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按本公司完全和绝对酌情权决定的行动,以确保本公司遵守适用法规:
(a) 扣除或扣起帐户内部分应缴付帐户的金额;
(b) 立即终止帐户及停止本公司与客户的全部或部分关系,而不作另行通知;
(c) 提供(不论司在帐户终止之前及或之后)客户的税务数据予任何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机构,以确保本公司遵守有关法律及条例
5.3 结算所: 就于香港期交所交易的合约而言,客户确认,假若本公司作为香港期交所之交易所参与者之权利遭暂停或撤销,结算所可作出一切所需行动,以便将本公司代客户持有之任何未平仓盘及存放于其在本公司持有之户口之任何款项及证券移转往香港期交所另一参与者。
5.4 代理人:客户同意,除非本公司在有关交易的合约说明或建议中以其他方式通知客户,否则本公司仅在执行客户指示时充当客户的代理人。
6.一般留置权
在不影响条款第15条(留置权)的情况下:
6.1 一般留置权:客户授予本公司对所有或任何代客户不时持有(不论是为了安全保管或其他目的而持有)的款项(包括保证金)、核准证券,核准债务证券及其他资产(统称为「资产」)拥有一般留置权,以用作解除客户就本公司代客户进行买卖合约而所须承担的责任。
6.2 固定收费:客户特此同意,把客户的所有资产以第一固定押记方式作为客户支付或清偿阁下亏欠本公司的任何债项的持续抵押。
6.3 清算:客户特此授权本公司可无须事先通知并按其绝对酌情权厘定的价格和方式出售任何资产,以清偿客户对本公司的债项。本公司有权决定终止哪些合约或相关合约。在所有债项被全数支付或清偿后,本公司可应客户之要求及在客户支付有关费用的情况下,发还所有资产的权利、所有权及利益给客户。
7.交付
客户应根据本公司发出的任何指示,迅速交付其在任何合约项下可交付的任何款项、证券、金融票据、文件或其他商品或财产,以满足追加保证金要求及适用于香港期货交易所交易的任何合约的变更调整要求,或满足适用于任何外国期货交易所的保证金要求。
8.保证金及存入
8.1 追加保证金要求:客户须应本公司不时及按绝对酌情权之要求,向本公司缴付或存入本附件第7条(交付)拟议的金额和/或其他证券,作为保证金和/或为客户在本公司的一个或多个帐户进行的变更调整,以便行使其与之相关的权利(「追加保证金要求」)。就在香港期货交易所交易的合约而言,本公司可能被要求向香港期货交易所和证监会报告在本公司指定的期限内未满足连续两次追加保证金要求及变更调整要求的所有未平仓合约的详情。本公司可以要求客户缴交比香港期交所及/或结算所指定更多之保证金及变价调整要求,以及可就本公司指定期间内未能履行追加保证金要求及变价调整要求或未能在作出该等追加保证金通知或要求时缴付保证金之所有未平仓合约平仓。
8.2 联系客户方式:本公司作出追加保证金要求后,将以最大的努力及时与客户联系。客户同意,在本公司根据本协议条款第30条(通讯及通知)向客户发出追加保证金要求的通知后,该追加保证金要求应被视为已适当作出。
8.3 帐户间的划拨: 在适用法例及规则之规限下,本公司可于无须事先知会客户,不时将本公司代客户持有之所有或任何部分款项或其他抵押品,在客户于本公司之不同户口之间转拨,或转拨往设于香港期交所结算或非结算会员之任何户口内,由本公司按其完全酌情权认为必需或适合者,以符合客户之任何保证金要求。本公司于作出任何该等转拨时将知会客户。
8.4 质押:本公司将以质押方式持有作为客户对本公司之任何保证金、存款或其他责任之抵押品之任何文件或其他财产,除非明文表示其持有之抵押品乃受制于若干其他抵押安排,则作别论。
9.费用及收费
9.1 费用及收费:客户须向本公司缴付不时厘定及知会客户之香港期交所或任何外国期货交易所就商品期货合约订明之佣金及交易费用,以及本公司附加收费。请另行参阅载列于本公司网站向客户收取之佣金及费用之详情。
9.2 投资者赔偿基金的征收: 每份香港期交所合约均须缴付投资者赔偿基金征费及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征收之费用,该两项征费均须由客户承担。
10. 交易通知及报告
10.1 交易通知及报告:本公司将于交易执行后两个工作日内,给予交易确认书及对账单予客户的方式,向客户报告执行商品期货交易之情况,包括购入或出售的合约的数目、相关资产、到期月份、行使价、期权形式(认沽或认购)、版号,以及该等合约属平仓合约或开仓合约;及该等合约内载每手所包括的资产单位及有关价格。
10.2 责任:客户同意,本公司无须就因客户延迟向本公司报告错漏而引致之任何损害或市场波动承担责任。
10.3 超额支付:假如户口中出现多付款项或合约,客户同意于获悉时立即知会本公司,并同意不会转移有关款项或合约(或如已转移,须立即退还)。
11. 违约事件
11.1 违约:为本协议之目的,下列每一事件也应构成违约事件:
(a) 就任何合约而言,客户违反或未能遵守或在其适当的时间和日期履行其任何规定(在不影响前述规定的一般性原则下,包括本协议的任何规定),或客户转让或声称转让任何合约的全部或部分利益;
(b) 客户未能符合追加保证金要求(无论是初始、维持或附加),或未能或拒绝遵守本公司根据本协议提出的任何请求、通知或要求,或本公司已尝试向客户作出追加保证金要求,但由于任何原因无法直接与客户沟通;
(c) 本公司按其完全酌情权认定客户存放作为保证金之任何款项或抵押品,就客户所订立或拟订立之合约价值而言并不足够;或
(d) 客户履行其在任何合约项下的任何义务属于或成为不合法;及/或
(e) 在本公司或任何富途集团成员公司目前或将来承担香港期货交易所、外国期货交易所、结算所或任何适用法规规定的采取本附件第11.2条(补偿)中提及的任何行动的任何义务的任何时间。
11.2 补偿:在不影响本公司可能享有的任何其他权利或补偿的前提下,若发生任何违约事件,则在不事先向客户发出要求的情况下:
(a)本公司无义务(于采取补救方法之前)就任何合约向客户支付作为担保而持有的任何款项或交付任何资产;
(b) 本公司有权暂停履行其以任何方式产生的对客户承担的任何义务,无论是在任何合约项下还是在其他项下,包括支付届时到期或其后可能到期的任何一笔或多笔款项;
(c) 本公司有权认为就必需或适宜之方式结清所有或任何现有合约(尽管合约尚未到期结算),并采取其认为必需之其他步骤以保障其利益,但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均无责任行使任何该等权利,或在对客户有利之时间或以有利于客户之方式行使该等权利;
(d)本公司有权将帐户内任何未平仓合约平仓,履行或维持有关未平仓合约;及就这目的交付或接受交付合约之相关商品、沽出或平仓任何合约、订立长仓或短仓之跨价期或马鞍式组合,或作出以上任何项目的组合
(e)本公司可以行使因本公司代表客户持有的任何现有合约而产生的任何选择(即沽出或认购);
(f) 本公司可采取该行为,并作出其按完全和绝对酌情权认为必要或可取的行为、事项或事项,以遵守或履行、取消或履行本公司对客户的任何义务,或客户和/或本公司对香港期货交易所、结算所或任何外国期货交易所的任何义务;
(g) 本公司可以将任何属于客户在本公司保管或控制下的资产(以直接或通过担保或担保方式)以履行客户对本公司承担的任何义务;及/或
(h) 本公司可要求或强制执行可能向本公司或任何富途集团成员公司或以其为受益人签发、制造或创建的任何抵押品;
12. 终止
12.1 终止:尽管有第27.1 (通知终止)条的规定,客户只能在期货帐户中没有未完成的合约情况下终止本附件。
12.2 终止的后果;本附件的终止:
(a) 不得影响本公司于终止前依据本协议而订立之任何交易;
(b) 不得影响任何一方就未平仓合约或对本公司有尚未完成责任之合约之权利或责任,亦不得影响本公司对其持有之一切存款、保证金及其他款项之权利,而本协议将继续适用于以上各项;
13. 转让
未经本公司事先书面同意,客户不得转让、委托、分包、转移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本协议或任何合约项下的任何权利。客户在每一合约项下的权利应受限于因本协议适用于每一合约项下的每项交易以及客户与本公司签订的每一合约而产生的所有权利、责任和义务。
14. 综合帐户
14.1 综合帐户:客户持综合帐户,且不是香港期货交易所交易参与人的,对其在香港期货交易所成交的合约,客户应当:
(a) 于客户与客户就综合帐户而接获指示之一名人士(多名人士)进行买卖时,遵从及强制执行规则及结算所规则订明之保证金及变价调整规定及程序,犹如客户乃香港期交所一名交易所参与者,而为其帐户或利益而发出指示之该名(等)人士乃为客户;
(b) 促使为履行有关指示而订立交易所合约(定义见规则),从而在任何情况下,按指示进行的任何买卖的形式,均不会构成香港或任何其他适用的司法管辖区的法例所指的非法买卖商品市场的报价差额,或有关的买卖方式亦不会构成或涉及投注、打赌、博彩或就该等项目而进行的赌博,从而违反香港法例或任何适用法律;及
(c) 确保客户从其接获指示之人士遵从规则订明之保证金及变价调整规定,令致在香港期交所与本公司之间,本公司应负责确保该等规定已获综合帐户中透过其传达指示之所有人士遵从,犹如各人均为该综合帐户之客户。
15. 其他规定
15.1 不一致:倘若本协议内任何条款与香港期交所、结算所或对本协议目标事项具司法管辖权之任何当局之任何现行或未来法例、规则或规例有抵触,该项条文将视作已根据任何该等法例、规则或规例而撤销或修改。而本协议于所有其他方面将继续维持十足效力及作用。
15.2 风险披露:客户确认,(a)附表I (风险披露)中的风险披露是以客户选择的语言(英文或中文)提供的,(b)如客户认为有必要,客户可以阅读风险披露,向专业顾问提出问题并接受独立咨询意见,以及(c)客户已经理解风险披露。客户承认,这些风险披露声明可能会不时发生变化。
本附件(「授权」)适用于客户作为贷款人与本公司作为借款人签订的每笔贷款(定义见下文)。本授权补充并应与此等条款和适用于本公司提供的服务的任何其他条款和条件及其可能不时的修订一同阅读。本附件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1. 定义和诠释
1.1 除非本授权中另行定义,本授权中使用的术语应具有此等条款中规定的含义。此外:
(a)「公司行动」指但不限于任何转换、认购权、分拆、合并、赎回、兼并、与收购相关的权利或其他要约或资本重组、资本结构调整、发行、供股、再命名、再命名或其他与前述各项类似的事件。
(b)「共同汇报标准要求」指以下一项或多项规定(视上下文而定):
(i) 美国《奖励聘雇恢复就业法案》中的「海外帐户税收合规条款」、经济合作及发展组织颁布的《共同汇报标准》或其他法域制定的类似立法、法规或指南,要求实行同等的税务申报和/或扣缴制度;
(ii) 为促进、执行、符合或补充本第(i)项所述的立法、法规或指导而由香港与美国或任何其他司法管辖区(包括各相关司法管辖区的任何政府部门之间)签订的任何政府间协议、条约或任何其他安排;及
(iii)为实施前款所述事项,在香港实施的任何立法、法规或指引。
(c) 「等同物」,就任何相关证券而言,是指属于同一发行人、同一发行的一部分、同一种类、面值、同一名称、同一数量且具有与相关证券相同权利的证券;而如果相关证券受限于任何公司行动,则相关证券因该公司行动而转换成的证券或其他资产(可能由或包括货币或其他财产构成)就此目的而言亦被视为「等同物」或包含在「等同物」的认定中。
(d) 「公司担保」指阁下根据本协议授予的以本公司为受益人的任何产权负担。
(e) 「相关证券」指本公司不时代表阁下接收或持有的、在位于美国的交易所上市或交易的证券和证券抵押品。
1.2 所有标题仅为行文方便而设,并不影响对本授权的解释。
1.3 如果在任何时间客户和本公司之间存在任何其他协议,且该等协议的条款规定从客户向本公司出借证券,则本授权的条款应适用于该等证券的出借,但不包括任何其他该等协议。
2. 一般
2.1 本公司向符合条件的客户提供证券借贷计划,以使本公司一方有权将其不时代表该等客户接收或持有的(本公司与客户的直接交易)某些证券和证券抵押品(按适用情形)借给本公司。本公司可将该等证券用于自身需要的目的,也可「转借」给有意将该等证券用于融券或其他目的的第三方(包括其他市场参与者)。这些证券将在位于美国的交易所上市或交易。
2.2 阁下同意参与该等证券借贷计划,根据该等计划,阁下应授予本公司启动、借入和终止阁下与本公司之间相关证券借货的酌情权。
2.3 客户陈述并确认,证券借贷计划由本公司在根据本协议下向阁下提供各类服务的同时提供,不属于资产管理业务。本公司不行使客户帐户买卖相关证券及其他投资决策的职权。本公司没有义务也不会为证券借贷项目之目的向客户提供任何交易、投资或税务意见或建议。决定是买入还是持有或卖出相关证券仍然完全由阁下负责。本公司发起或终止贷款不表明其对相关证券的价值认为有任何下跌或其他的风险。
3. 客户授权签订一笔或多笔证券借贷
3.1 客户确认,本第3条项下的授权涵盖相关证券。客户特此同意并授予本公司一项常设授权,以使本公司在任何时候根据证券借贷协议使用客户的任何证券或证券抵押品(「常设授权」),包括与客户订立一项或多项证券借贷交易,根据该等交易,客户将向本公司贷款,并且本公司将从客户借款,可能不时借出客户的任何客户帐户中的任何种类的任何相关证券(每项该等证券借贷交易称为「贷款」)。在不影响前述规定的情况下,客户在此授权本公司作为客户的实际代理人并根据本授权条款使用本公司的酌情权查核客户帐户中的相关证券,并采取所有必要程序去启动、借取及终止客户作为贷款人和本公司作为借款人之间的相关证券借贷。
3.2 客户确认并同意:
(a)本公司可考虑影响市场及潜在交易的各种因素,如潜在借款的规模、期限、证券的性质及影响证券的各种市场因素、本公司其他客户的现行市场利率、持仓情况及借贷利率、本公司股票的潜在二级借入人的身份及在证券借贷市场的可获得性、其他与潜在借贷有关的情况等,酌情评估本公司认为与本帐户中相关的因素,以确定是否可以按对阁下及本公司有利的条款向本公司出借相关证券。
(b)本公司应酌情决定在第8.1条项下本公司向阁下借入相关证券而应向阁下支付的费用,该等费用应考虑到各种规模的贷款市场的现行利率,其他富途集团成员公司或第三方因本公司向证券借贷市场借出证券而可能支付的利率,本公司可能向第三方(例如向本公司介绍帐户的经纪人)支付的款项,其他富途集团成员公司或第三方对证券的要求,以及其他相关因素。阁下授权本公司可根据上述因素的变化,酌情更改其向阁下缴付的费率。利率可能因证券出借市场的性质而频繁(每日)变动,并可能涉及大幅下调(或上调)变动。
(c)本公司从客户借取相关证券是双方的直接交易,然后将该等证券用于本公司自身目的(包括卖空)或出借给其他富途集团成员公司或其他第三方用于自身目的(包括卖空)。本公司可将相关证券出借给其他富途集团成员公司或第三方,该其他富途集团成员公司或第三方届时可在证券出借市场将该等证券出借给其他方。
(d)本公司的证券借贷计划并不保证阁下可就贷款项下的相关证券获得最佳收入。证券出借交易市场不规范、透明度不高,没有规则或者机制能够保证任何一个特定市场参与者都能获得最优的出借利率。
(e) 本公司没有义务借入特定的相关证券。不能保证全部或部分阁下的相关证券可能被借出去或将被借出去。可能没有市场可以以有利的利率借出阁下的相关证券,或者本公司可能无法进入有自愿借款人的市场。本公司或其他本公司客户或富途集团成员公司可能持有可借出的证券以满足可用的借款利息,因此本公司可能不会向阁下借入证券。本授权书中的任何内容均不要求本公司将阁下的权益放在其他本公司客户的权益之前。本公司可酌情决定在参与证券借贷计划的本公司客户中分配借贷机会,前提是本公司将在考虑本公司确定的相关因素后公平分配此类机会(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在全部相关客户之间按比例持有的某一特定证券)。
(f)阁下将不享有:(i)在特定贷款发起之前或之后批准该等贷款的能力或权利,(ii)批准或拒绝费用(或任何变更)的能力,及(iii)终止特定贷款的权利(除非阁下出售正在出借的相关证券或终止本授权)。
(g)客户将签署并向本公司或本公司指示的任何政府或税务机关(包括以电子证书的方式)提供(按适用情形,包括通过更新)任何信息、陈述、表格、文件、意见、文书和证明,以及(在每种情况下)为使本公司遵守适用法规(包括共同汇报标准要求)而可能合理要求的其他合作或协助(「信息」)。如果阁下未能签署任何该等文件、意见、文书或证明,阁下特此授权本公司代表阁下签署该等文件、意见、文书或证明。本公司被授权向任何相关税务或政府部门提供与遵守适用法规(包括共同汇报标准要求)相关的信息。本公司可根据有关帐户或相关证券的适用法规,采取其认为必要的行动,以确保本公司应缴付的任何预扣税,以及本公司或上述任何人士的任何代理人、代表、雇员、董事、高级职员或联属公司因阁下未能向本公司提供所要求的文件或其他数据而蒙受或招致的任何相关成本、利息、罚款及其他损失和责任,均由阁下承担。
(h)出借相关证券不受《证券及期货条例》及《证券及期货(客户证券)交易规则》(香港法例第571 H章)项下对客户证券的要求所规限。
3.3 客户向本公司提供的贷款应构成客户向本公司转让该被借贷的证券的全部权利(包括任何投票权及获得任何利息、股息或其他分配的权利)、权属和权益,且不附带任何主体的任何留置权、权利主张、抵押或权利负担或任何其他权益。其中,本公司必须拥有全部已借出证券的所有权,包括有权将已借出的证券转让他人或以已借出的证券设定抵押品向本公司提供融资。本公司将担任贷款的借款方与本金方。本公司不会以自己的名义作为证券借贷的中间人,也不会以阁下的名义作为阁下的直接代理人或间接代理人,但会承担阁下的帐户和风险。
3.4贷款应由本公司从相关客户帐户中划扣相应数量的证券,并将该等数量的证券划转至本公司的自营帐户或其可能指示的任何其他证券帐户。
3.5 在根据本授权达成一笔贷款时,本公司将尽合理努力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在阁下的帐户户口结单中通知阁下在贷款项下已向本公司出借的相关证券的数量和描述,但为免生疑问,本公司延迟提供该等通知不应以任何方式使贷款或出借的相关证券的权利、权属和权益的任何转让无效,该等通知应列明每笔贷款的其他条款,包括出借的相关证券的发行人、出借的相关证券的数量、补偿依据、担保金额及任何附加条款。该等通知连同本授权应构成客户和本公司就通知所涉及的贷款达成的条款的确凿证据,除非通知中存在明显错误或本公司在发出通知后的2个营业日内提出具体异议。
3.6 客户可在任何时间出售已出借给本公司的相关证券,本公司将负责终止贷款,根据本协议的条款结算该等证券的出售,并在该等出售的正常交收日之前向客户提供该等证券的收益。
3.7 本公司同意,在根据本授权进行贷款时,借出的相关证券应从公司担保中解除,并应不再受限于公司担保,不过,为避免疑义,如果根据下文第4条交付等同证券,该等证券将在该等交付时立即成为公司担保的对象。
3.8 尽管在市场上使用了反映本授权所规定种类交易使用的术语,如「借入」或「借出」等,但根据本授权所规定的「借入」或「借出」证券的所有权,将按本授权的规定,由阁下转移至本公司。
3.9抵押品
(a)除非另有约定,本公司应在向本公司转让借出的相关证券之前或同日,根据本公司不时向阁下提供的担保政策中载明的条款和条件,向阁下转让抵押品。该等抵押品政策将涵盖但不限于与可接受的抵押品相关的适用要求,抵押品门坎、与抵押品的转让和替代相关的收入或分配。抵押品政策可能会根据本公司的酌情权不时作出更改。
(b) 本公司向各位转让的抵押品(可能不时调整)应作为本公司与该等相关贷款相关的义务的担保。
(c)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在贷款终止时,客户有义务自行并授权本公司于该日期或本公司确定的其他日期尽快将抵押品(及其不时的调整)转让给本公司。
3.10 常设授权
(a)阁下确认并同意,在不进一步通知客户的情况下,本公司可开展第3段和第4段中列出的任何事项。
(b)阁下也确认常设授权:
(i)在不影响本公司或富途集团就任何帐户中的款项或任何证券的交易可能享有的其他权力或权利的情况下作出;及
(ii)不得影响本公司为清偿阁下或代表阁下对本公司或第三方承担的任何责任而自行或由本公司相关实体处置或发起处置阁下证券或证券抵押品的权利。
(c) 当阁下是:
(i)作为专业投资者,在根据第3.4条(撤销)的规定撤销常设授权之前,该常设授权应持续有效;
(ii)非专业投资者,常设授权应在第3.3条(有效期)所述的期限内有效,但客户可根据第3.5条(续期)的规定续展常设授权。
4. 交付等同证券的义务
4.1 受限于下文第4.5条的规定,本公司可在任何时间终止任何一笔或多笔未偿还贷款的全部或任何部分,从而本公司有义务交付作为贷款目标的相关证券(或拟终止的贷款部分)的等同证券,并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该等等同证券在不迟于相关交易所或该等等同证券交易或结算所通过的结算系统的标准交收时间返还。
4.2 此外,如果阁下给本公司发出出售或提取任何证券的指令,而阁下将该等证券作为未偿还贷款出借给本公司而导致阁下的客户帐户中没有足够数量的该类型证券,则本公司应终止全部或部分本公司认为必须终止阁下的客户帐户中有足够数量的证券才能生效。如客户未能及时交回证券以结清该等证券,则本公司将负责进行出售结算(无论是通过与本公司其他客户进行一笔或多笔证券借贷交易,还是其他方式),如果本公司未能及时交回该等等证券,则该等证券的交付可能会被延迟,客户可能无法全面履行客户的交收义务。
4.3一旦全部或部分贷款终止,本公司将尽合理努力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通知客户,本公司在阁下的客户对账单中将有义务向阁下交付的等价证券的数量和描述,不过,为避免疑义,本公司延迟提供该等通知的行为不得以任何方式使贷款的终止或贷款项下的相关等价证券的权利、权属和权益的任何转让无效。
4.4 本公司可能通过将其等价证券存入阁下的客户帐户来履行其向阁下交付等价证券的义务。等同证券在该等授信时将受限于本协议的所有规定,包括但不限于本授权及与公司担保相关的规定。
4.5 尽管有上文第4.1段的规定,本公司可在本协议项下的违约事件发生后的任何时间自行选择:(a)以向阁下支付等同证券价值的义务取代本公司根据本授权向阁下交付等同证券的任何未履行的义务;及(b)用阁下在本协议或阁下与本公司签署的任何其他协议、文书或承诺项下应向本公司支付的任何金额(与该等义务的货币、支付或预订地点无关)抵销该等价值。本段应不影响,并且除任何抵销权、帐户组合、留置权或任何一方在任何其他时间依法、通过合约或其他方式享有的其他权利之外,本段还应补充享有任何其他权利。
4.6 为本第4条之目的,任何证券或等同证券的价值应由本公司决定,为确定该等价值之目的,本公司应依赖其认为声誉良好的任何定价来源提供的价值,或在没有该等价值的情况下(或本公司认为该等价值不准确的情况下),本公司合理确定的价值。阁下同意本段所述的估价方法构成商业上合理的估价。
5.投票权
如果任何未偿还贷款项下的任何相关证券的任何表决权未被行使,本公司无义务按照阁下的指示安排此类投票权的行使。如果该等投票、同意或其他行动的登记日或截止期限在贷款期限内,则阁下在此放弃就出借的相关证券行使任何投票权、提供任何同意或采取任何类似行动的权利。
6. 收入
6.1 如果根据任何尚未偿还的贷款就任何相关证券产生任何现金形式的利息、股息或其他分配(「现金收入」),本公司应在相关证券的发行人支付该等现金收入后,尽快尽合理努力向帐户贷记等于该等收入金额(减去任何税项的任何扣除或预提)的金额(「已制造的股息」)。
6.2 如果根据任何未偿还贷款就任何相关证券产生以证券形式的任何利息、股息或其他分配(「证券收益」),则该等证券收益应加入该等已提供贷款的证券,并在相关贷款结束之前不会交付给客户。
7. 印花税或转让税
除非本公司另行通知,本公司保证及时支付并承担就任何贷款和根据本授权进行的或本授权拟议的证券或等同证券的任何转让应缴纳的任何印花税或转让税。除另有规定者外,本公司可能需要对与阁下贷款有关的款项扣缴税款。 在本公司向阁下提前5工作日发出书面通知的前提下,对于在该通知期后生效的贷款,本公司有权要求阁下偿还本公司支付的任何印花税或转让税。 根据本授权或任何此类授权的任何此类贷款或相关的证券或等价证券转让。阁下有责任自行评估参与本公司证券借贷项目和「贷款」交易的税务后果,必要时可以咨询税务专业人员。
8. 费用
8.1本公司将就每笔贷款向客户支付一笔费用,费率参照本公司转贷相关证券所获得的净收入的大致百分比确定。本公司收到并用于计算该等费用的净收入可能少于本公司因转贷该等证券而收到的总收益,原因是存在某些扣除和收费,包括向关联公司和第三方支付的款项,以及本公司的营业收入或费用。
8.2第8.1条项下的费率和费用的支付应符合本公司不时向阁下提供的费用表中所列的条款和条件。该等费用表将包括但不限于适用费用、应计项目和支付条款。本公司可不时酌情决定对费用表作出变更。
8.3客户确认并同意,本公司可将转贷相关证券所得收入的一部分支付给第三方,例如介绍经纪人,该经纪人可介绍帐户给本公司。该等付款可减少本公司在整个贷款期限内将向客户支付的费用。
8.4不过,除非另有约定,并受限于上文第6.1条和第6.2条的规定,本公司有权为其自身利益保留本公司就任何贷款收到的所有费用、利润及其他利益;除上文第8.1条提及的之外,本公司就任何贷款向客户不支付任何报酬或费用。
9. 授权书
客户特此委派本公司作为客户的代理人(拥有充分的替换和委托权力),以客户的名义、代表客户并作为客户的行为和契约签署、盖章、签署、交付、完善并开展为使本授权书的规定生效或为履行本授权书的规定之目的所需要的所有契据、文书、行为和事项,包括代表客户订立任何贷款,根据任何贷款代表客户从客户客户帐户提取任何相关证券,或在任何贷款终止后代表客户接受任何同等证券的存款。
10. 陈述和确认
客户在签订贷款的每一日以及在贷款未偿还的每一日向本公司陈述:
(a) 阁下有权将所有出借相关证券的全部法定及实益所有权(及,就相关结算系统内持有的任何该等证券而言,该等证券的全部实益所有权)不附带任何产权负担地贷记至本公司帐户;
(b)记入帐户贷方的所有证券均已足额缴付、有效发行,且不受限于任何购买选择权或类似权利;
(c)阁下是本授权的主要承担者;
(d)客户能够(代表客户自身或由于已获得独立的税务、财务、法律及其他专业意见)评估并了解并接受本授权及任何贷款的条款、条件、价值和风险,以及任何贷款及在本授权项下应付的任何已制造的股息的税务和会计处理;
(e)记入帐户的任何证券均不受限于该等证券或与之相关的任何文件的所有人出售、转让、在该等证券上设立担保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证券的能力的任何条件或限制,包括但不限于任何要求该等证券的任何出售、转让、设立担保或以其他方式转让或执行须经任何主体同意或批准,以及根据任何适用法规对该等证券提出的任何登记或资格要求或招股书交付要求(包括根据《1933年美国证券法》及其修订版第5条产生的任何该等要求);及
(f)客户和客户的关联方不是且未曾是该等证券发行人的「关联方」,并且,在客户手中,该等证券不是「受限制证券」或「控制证券」(均符合《1933年美国证券法》及其修订版144规则的含义)。
11. 终止
11.1 任何一方均可按此等条款第27条(终止)规定的方式终止本授权。在不影响此等条款第27条(终止)的情况下,终止日应为本公司书面确认的日期,该日期应为合理尽快的日期,除非阁下与本公司另行书面约定,该日期不得早于适用于贷款相关证券的购买或出售的标准结算日。一旦终止,所有未偿还贷款应由本公司根据上文第4.1条的规定终止。
11.2 在不影响此等条款第27条(终止)的情况下,客户执行在贷款项下出售借出的相关证券的指令应构成客户向本公司发出的终止通知。该等出借相关证券的出售设定的终止日应为出借相关证券的该等出售的交收日或受限于本公司同意的任何更早日期。
本协议之适用条款规范本公司提供的杠杆式外汇交易相关服务。本协议为客户协议条款以及适用于本公司提供本服务的任何其他条款及细则(可能不时修订)的补充,并且应当与之一并阅读。本文所载之条款及细则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 .定义和诠释
1.1 在本协议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汇应具有以下含义:
「外汇合约」指本公司就外汇交易为客户或与客户订立的任何合约;
「外汇交易」指涉及《证券及期货条例》附表 5 第 2 部所定义的「杠杆式外汇交易」的任何交易;
「杠杆式外汇帐户」指在本公司开立的帐户,用于执行和记录本公司根据客户指示执行的外汇交易;
「流通量提供者」指本公司不时选择作为其与外汇交易相关的流通量提供者的機構实体;
「保证金」就本协议而言,指任何初始保证金和任何附加保证金;及
「持仓外汇合约」指全部或任何部分的未结算、抵消或平仓的外汇合约。
1.2 为免生疑问,客户协议条款中定义的「投资产品」包括外汇合约。
2. 外汇服务及合约
2.1 外汇服务:本公司可按其酌情权提供与外汇交易有关的服务,包括执行和清算或安排执行和清算任何外汇合约,前提是本公司可按其酌情权指定任何外汇合约的货币对换及合约规模以及任何交易限制。外汇交易只能通过杠杆式外汇帐户进行。
2.2 本公司默认为主事人:除非本公司另有规定,本公司将使用「直通式处理 (Straight Through Processing)」模式,作为主事人与客户进行外汇交易。在本公司作为主事人的情况下,本公司为客户外汇交易的对手方,因此客户可能受限于本公司的信用风险。在本公司作为代理人的情况下,本公司将代表客户与第三方订立外汇合约。
2.3 外汇合约:每份外汇合约已约定的标的外汇数量不可分割,并且除非本公司另行通知客户(详情请访问本公司网站),每份持仓外汇合约将每日按上一交易日的收市价展期,直到客户或本公司将其停止。
2.4 利益冲突:客户承认并同意:
(a) 本公司可能有意或无意地就客户的任何订单或交易采取相反的立场,包括按背对背 (Back-to-back) 基准以对冲每笔外汇交易方式与流通量提供者进行等同但相反的交易;
(b) 流通量提供者可能是本公司的关联方,在此种情况下,将产生利益冲突情况,基于本公司和流通量提供者的商业利益相互关联;及
(c) 基于本公司的员工交易政策,可能允许本公司的董事、员工和代表通过自己的帐户交易外汇合约。
2.5 利息:对于任何持仓外汇合约,本公司应不时以按其绝对酌情权确定的利率,将产生的任何利息贷记或借记到杠杆式外汇帐户,但应该同时考虑流通量提供者所报的利率,而流通量提供者也会考虑现行市场利率和类似外汇合约的长仓/短仓掉期率,并加上加成。有关利息计算方法详情,请访问本公司网站。
2.6 客户责任:客户应全权负责评估每份外汇合约。所有已执行的客户外汇合约均被视为建基于其已完成自行判断和其可承担的风险。
2.7 场外交易:所有外汇交易均在场外进行,而非经过交易所。场外交易并无中央定价来源,外汇交易的价格是由本公司按其完全酌情权决定,但本公司应参考流通量提供者提供的价格而定。有关定价计算方法详情,请访问本公司网站。场外交易由于并不会经交易所平仓,因此所涉风险可能高于投资交易所的交易产品。
2.8 定价:除非本公司另有规定,本公司所报的所有汇率及价格仅供参考,对本公司不具约束力。此外,客户承认:
(a) 所报的价格可能与外汇交易的执行价格不同——其通常称为“滑点”;
(b) 外汇汇率可能会在很短的时间内出现波动;
(c) 由于物理限制或外汇交易价格的快速变化,本公司有时可能会延迟定价或交易,并且本公司在作出合理努力后可能无法以任何特定时间的报价进行交易;及
(d) 对于以本公司错误报出的汇率或价格订立的任何外汇合约,如果 (i) 订立外汇合约时的汇率或价格明显不正确或 (ii) 客户知道或理应知道订立外汇合约时的汇率或价格不正确,则该外汇合约无效,外汇合约的各方当事人则无需履行其在该外汇合约下的相应义务。
2.9 规范:本公司可能向客户提供的、与客户进行交易的、或代表客户承担的所有服务和外汇合约的规范,以及该等服务和该等合约交易所附的所有条款及细则,可于本公司网站或移动应用程序查看。
2.10 履约:如果外汇合约被中止(由客户或他人),本公司应将中止收益或损失的等值金额(以杠杆式外汇帐户的基础货币计)借记或贷记(视情况而定)到杠杆式外汇帐户。
2.11 取整:由于本公司的交易系统仅支持精确至特定小数点,因此客户在外汇交易中实现的任何收益或损失可能会向下或向上取整。
2.12 获授权人:获授权人不得在外汇交易中代表客户行事,除非且直到获授权人已向本公司提供一份格式和内容在各方面均令本公司满意的书面声明(如《操守准则》附表 6 第 4 段所述)。
3. 保证金
3.1 初始保证金:在本公司执行任何外汇合约指示之前,客户须就杠杆式外汇帐户中待建立的开仓向本公司存入初始保证金。外汇合约的保证金要求将在您发出指示之前提供给您,并且可能因外汇合约而异。目前,大部分外汇合约的保证金要求为外汇交易应付总额的5%。该百分比将因相关外汇合约、市场条件和其他因素而波动。
3.2 酌情权:本公司拥有绝对酌情权,可在考虑任何适用法规和市场条件的情况下,确定和不时更改现有和/或新外汇合约的保证金金额、任何追加水平和平仓水平。
3.3 追加保证金:客户应维持本公司不时要求的保证金。如果保证金的价值在任何时候达到或低于本公司规定的任何追加水平,本公司有权要求客户支付额外保证金以令本公司满意,追加保证金要求发出后,客户应立即支付该额外保证金。
3.4 通讯:客户同意,在本公司根据客户协议条款第 30 条(通讯和通知)向客户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后,追加保证金要求应视为已妥善发出。
3.5 违约事件:未能在任何时候满足追加保证金要求或维持足够的保证金应构成违约事件。此外,如果保证金的价值达到或低于本公司规定的任何平仓水平,本公司有权在不通知客户或取得客户同意的情况下行使其权利,平仓所有或任何持仓外汇合约。
3.6 亏损:客户对追加保证金的责任不限于存入本公司的保证金金额。客户在平仓任何持仓外汇合约后仍有责任支付欠付本公司的任何亏损,如果客户拖欠该亏损,本公司可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特别是客户协议条款第 21.2 条(补偿)项下的权利)以结算该亏损。
4. 声明和承认
4.1 能力和利益:客户向本公司声明、保证并承诺,在本协议签订之日以及本公司每次与客户或为客户执行外汇合约时:
(a) 客户均具有充分的能力、权力和权限,拥有足够的资源和财务专业知识,并已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获授权签订和履行本协议和外汇合约;
(b) 客户是:
(i) 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交易;或
(ii)(如果客户并非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交易)已书面通知本公司客户进行交易所代表的最终受益人的名称;及
(c) 客户是:
(i) 通过亲自发出外汇合约指示来操作杠杆式外汇帐户;或
(ii)(如果客户并非通过亲自发出外汇合约指示来操作杠杆式外汇帐户)已委任另一人士代表其发出指示,并已书面通知本公司该人士的姓名和地址,并附上书面委任书。
4.2 进一步声明和承认:客户承认并同意:
(a) 本公司的任何员工或代表均不得接受客户委任为获授权人,除非本公司与客户根据《操守准则》附表 6 第 6 段订立单独的全权委托帐户协议书;
(b) 如果证监会根据适用法规或任何其他原因采取的行动,本公司交易未平仓持仓的能力会受到削减或限制,客户可能会因此受到影响,在此类情况下,客户可能会被要求减少或平仓其在本公司的未平仓持仓;
(c) 本公司在提供杠杆式外汇交易服务过程中与客户之间的所有电话交谈将记录在本公司运作的中央录音系统上。录音可能会在无任何自动提示音或其他警告的情况下进行。客户同意,此类录音可用于本公司认为适当的任何目的,并且应成为客户与本公司之间相关对话的内容和性质的确凿证据。
4.3 复杂产品:相关外汇合约可能属复杂产品。在此种情况下,客户承认:
(a) 客户应当谨慎对待复杂产品;
(b) 客户的损失可能超出投资金额;
(c) 如已向客户提供复杂产品发行人提供的发售文件或资料,则有关发售文件并未经证监会审阅,建议客户谨慎对待该发售;
(d) 如复杂产品被描述为已获证监会授权,则该授权并不暗視為官方推荐,并非对该产品的推荐或认可,亦不保证该产品的商业价值或其表现;
(e) 所提供的任何过往表现资料均不代表未来表现;及
(f) 如复杂产品仅面向专业投资者,则您为专业投资者。
5. 违约和平仓
5.1 补偿:如发生违约事件,本公司应(在不损害其可能拥有的任何其他权利的情况下)有权(但无任何义务)在该违约事件发生时或后的任何时间,按其酌情权采取以下全部或任何行动,而无需通知客户或取得客户同意,也不要求收取额外保证金:
(a) 平仓客户的所有或任何持仓外汇合约;
(b) 取消任何未完成的订单,并拒绝接受或按照客户的任何进一步指示行事;或
(c) 强制执行或变现存放于本公司的任何保证金,并将所得款项(在扣除合理成本和开支后)用于清偿任何负债。
5.2 平仓后的损失或收益:在本公司行使其在本第 5 条中的权利后,本公司应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确定平仓每份持仓外汇合约后的总成本、损失或收益(视情况而定)(以杠杆式外汇帐户的基础货币计,并且如适用,包括因任何对冲或相关交易持仓而导致的任何交易损失、筹资成本或(不重复的)成本、损失或收益(视情况而定))。
5.3 净持仓:本公司应在考虑该等总成本、损失或收益后计算其净持仓(「净持仓」),并将净持仓通知客户。如果净持仓为成本或损失,客户应向本公司支付相当于净持仓的金额。如果净持仓显示为收益,本公司应向客户支付相当于净持仓的金额。任何一方均无义务履行任何持仓外汇合约,该等义务应通过结算净持仓来履行。客户就净持仓应付本公司的任何金额应在本公司规定的时间内支付。
5.4 平仓:在不损害本公司在发生任何违约事件时的权利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或如果本公司认为客户可能无法或不愿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本公司有权按其完全酌情权,随时平仓一份或多份持仓外汇合约及/或使用保证金(或其任何部分)来保护本公司和/或客户的利益或减少其损失,而无需通知客户或取得客户同意。本公司不对因平仓持仓外汇合约或使用保证金而造成的任何损失负责。
5.5 亏损:如果保证金不足以支付所有负债,客户应负责支付客户欠付本公司的任何亏损。客户应在收到要求时支付该亏损。
杠杆式外汇合约的交易风险
杠杆式外汇交易的损失风险可能很大。您的损失可能会超过初始保证金。下达条件单(如「止蚀指示」或「止蚀限价指示」单)未必会将损失限制在预期金额。市场条件可能导致无法执行此类订单。您可能会被要求在短时间内存入额外保证金。如果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所需资金,您的持仓可能会被平仓。您还将承担您的帐户中因此产生的任何亏损。因此,您应当根据您自己的财务状况和投资目标,仔细考虑此类交易是否适合。
本附件XIII规范本公司提供的美股夜盘交易服务。本附件为客户协议书(“本协议”)的补充条款,应与本协议条款及任何其他适用于本公司提供的服务的条款和条件一起阅读。本公司可能会不时修订该等条款和条件。本附件为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定义和解释
1.1 在本附件XIII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下列表述应具有以下含义:
“ATS”指受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监管的另类交易系统,可以在夜盘交易时段配对NMS产品及其他不时被ATS服务提供商接受交易配对的金融产品的买卖订单;
“ATS服务提供商”指由上游美国经纪商不时指定的ATS服务提供商和运营商;
“除息日”指上市公司决定向投资者派发股息的日期。只要投资者在该日期前买入股票并持有至股息派发日,即可享有该期股息;
“ETF”指根据《1940年投资公司法》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的交易所买卖基金。“配对订单”具有本附件XIII第3.4条(配对订单)所赋予之含义;
“NMS产品”指全美市场系统(NMS)收集、处理和提供交易报告的任何股票、股票类别产品、ETF、基金及其他不時被ATS服务提供商接受交易配对的金融产品(不包括期权);
“夜盘交易时段”指由本公司不时决定的美国常规交易时间以外的交易时段。大多数情况下,夜盘交易在美国东部时间周日至周四每晚8:00时至凌晨4:00时间进行,如当天纽约证券交易所交易报告平台(Trade Reporting Facility)于次日早晨运营,则可进行夜盘交易;
“美股夜盘交易服务”指本公司在夜盘交易时段提供的与NMS产品有关的交易服务;
“SEC”指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
“税费”指所有可追溯、现时或将来的就(i)NMS产品或现金,(ii)根据美股夜盘交易服务有效的任何交易或(iii)您有关的税款、关税、征税、课税、收费、估税、扣除、扣缴和相关责任,包括额外税款、罚款和利息;及
“上游美国经纪商”指本公司为接受配对订单而不时指定的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的经纪商。
2. 适用法规
2.1 适用规则和法规:本公司代表客户作出的所有美股夜盘交易指示以及任何美股夜盘交易均应遵守,且客户应受下列约束:
(a)本协议;
(b)在任何时间生效及不时更新的公司条例、规章、程序和政策;
(c)SEC和证监会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规则、结算规则和常规、惯例、裁定和程序;及
(d)所有其他适用法规。
2.2 冲突:如果本协议的任何规定与本附件XIII第2.1条第(b)(c)(d)段中包含的任何内容有任何冲突或不一致,本公司可按其绝对酌情权,采取或拒绝采取任何行动,或要求客户采取或不采取任何行动以确保其遵守该等规定。
3. 美股夜盘交易服务范围
3.1 范围:本公司可以(但没有义务)向客户提供美股夜盘交易服务。本公司可不时向客户提供与美股夜盘交易服务相关的其他功能和服务,在这种情况下,客户应在使用该等功能或服务之前阅读并同意适用其他条款和条件。美股夜盘交易服务和与之相关的任何其他服务应通过证券账户进行。
3.2 NMS產品:本公司拥有唯一及绝对酌情权,可随时决定哪些NMS产品可以交易。
3.3 绝对酌情权:尽管本附件XIII中有相应描述,但本公司可按其绝对酌情权,在无须通知或提示客户,也无须对客户承担任何责任的情况下:
(a)调整夜盘交易的时间;
(b)在任何交易日,无论是否处于开仓或平仓,可限制美股夜盘交易服务的可用范围或停止(全部或部分)美股夜盘交易服务;
(c)就与美股夜盘交易服务有关的任何指示设置任何限制;及/或
(d)拒绝处理或接受与美股夜盘交易服务有关的指示。
3.4 配对订单:本公司将尽合理努力执行和完成本公司接受并记录在ATS服务提供商并被提供商配对的所有美股夜盘交易指令(“配对订单”)。
3.5 未配对订单:除非本公司另有说明,在夜盘交易结束时,全部或部分未获配对的美股夜盘交易指示将被自动取消,不再有任何效力。
3.6 价格:NMS产品的实际买入和卖出价应在交易进行时确定。本公司或其代表不定时向客户所提供的报价或价位仅供参考,对本公司不具有约束力。
3.7 约束性:所有发出的美股夜盘交易指示在提交时应是最终的并对客户有约束性,但该指示以本公司最终执行及接受为准。
4. 责任限制
4.1责任免除:客户同意,本公司、任何富途集团成员公司、ATS服务提供商、美国上游经纪商及其各自的任何董事、雇员或代理均不对客户由于美股夜盘交易服务或任何下列各项相关而可能发生的任何索赔、讼案、诉讼、程序、损失、损害、义务、责任、费用、收费和支出承担责任(严重疏忽、欺诈或故意违约的情况除外):
(a)ATS系统的任何干扰、拦截、中止、延迟、损失、不可用、故障、中断或其他故障(无论何种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任何通讯网络或计算机故障、任何第三方信息或服务提供商之作为或不作为、计算机病毒、任何人(包括黑客)未经授权的访问、升级或预防或补救维护活动、机械故障、电力故障、故障或设备、安装或设施不足,或任何法律、法规、规章、准则、指令、监管指引或政府命令(无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b)客户通过任何通讯网络提供商的任何系统、设备或工具传输、发布和/或储存关于客户、NMS產品和/或美股夜盘交易服务有关的任何信息和/或数据而造成的任何错误或故障;
(c)未能结算配对订单的情况;
(d)本公司不接受、不进行、不执行、也不行使客户的美股夜盘交易指令(或未因此进行通知);及
(e)本公司根据本附件XIII,特别是本附件XIII的第3.3条(绝对酌情权)采取的任何行动。
4.2 上游美国经纪商不可用:如果上游美国经纪商发生任何不可用的情况,本公司将:
(a)在合理时间内通知客户;及
(b)有唯一且绝对酌情权(i)取消任何美股夜盘交易指示(包括配对订单);和/或(ii)限制、更改、暂停或终止向客户提供美股夜盘交易服务。
5. 结算和货币兑换
由于所有美股夜盘交易均以美元进行并结算,如果本公司在买入指令结算前未收到足够的美元来结算该等NMS产品,结算可能会延迟和/或失败,并且您可能不会获得相关NMS产品的所有权,也无权出售或转让该等股票。在我方代表您持有任何资金的情况下,如果没有足够的美元资金来履行NMS产品买入指令或与指令有关的其他付款义务,则在不影响本协议条款第9.1条(货币兑换)规定的前提下,您授权我方将我方代表您持有的任何其他货币资金兑换成美元,以便进行结算。
6. 出售、转让和退回
6.1 强制出售:如我方收到美国上游经纪商和/或ATS服务提供商发出的要求我方出售和平仓一定数量NMS产品的通知(“强制出售通知”),我方有权向您发出相应通知(“客户强制出售通知”),要求您在我方指定的期限内出售和平仓您在我方所开设的账户中持有的任意数量的NMS产品(由我方全权决定),且您承诺遵守任何此类的客户强制出售通知。
6.2 强制出售通知规定的自由裁量权。如您未能及时遵守任何客户强制出售通知,即表示您授权我方在该等情形下代表您按照由我方全权决定的价格和条款出售或安排出售相关NMS产品。
6.3 接收代理人。如您所持有的NMS产品成为客户强制出售通知的标的,且该标的已经从结算相关NMS产品买入订单的清算参与人(“原清算参与人”)转移至另一个清算参与人或托管人(“接收代理人”),您授权我方作为代表向接收代理人提供指令,将相关NMS产品退回原清算参与人,以按照ATS服务提供商和/或美国上游经纪商的要求进行出售和平仓。您承诺将此类授权告知接收代理人,并承诺在必要时指示接收代理人采取相应行动。
6.4 进一步行为。除上述情况外,如我方接到ATS服务提供商和/或美国上游经纪商的相关指令,或我方依据享有的绝对酌情权认定相关行为属于遵守适用法规而必要或可取之行,您授权我方针对您所持有的相关NMS产品进行出售、转让或采取其他任何行动。
6.5 免责。针对任意方就第6条采取的任何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任何损失或风险的行为,我方、ATS服务提供商以及美国上游经纪商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7. 税款及信息
7.1 税款。在任意适用法规、ATS服务供应商和/或美国上游经纪商要求的情形下,您负责支付所有税款,并遵守任何与NMS产品及其相关股息或权利有关的申报或登记义务。
7.2 进一步信息。在ATS服务提供商和/或美国上游经纪商要求我方支付任何税款的情形下,我方为履行相关义务,可能会在必要时通知您,并要求您向我方提供我方认为必要的相关信息。您必须应要求及时向我方提供此类信息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您购买NMS产品的成本,以及您和/或任何相关受益人的税务身份或住所。我方可从应付给您的任何款项中预扣或扣除相关税款,您仍需承担任何不足额的部分。
7.3 未收到信息。如我方未在合理时间内收到任何所需信息以履行我方义务,我方立即有权酌情在没有发出进一步通知或要求的情况下,通过出售、变现或以其他方式处理您在我方开设的任意用途的账户中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资产,来履行我方或您支付或负责任意税款的义务,并将所得收益用于抵消您对税务机关或我方的全部或部分债务。
7.4 准确性。我们没有责任核实您所提供信息的准确性,并有权依据这些信息来履行我方义务。
7.5 税务优惠。针对任意税务优惠缺失或未能享受任意税务优惠的情形,我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8. 终止
在不影响本协议任何其他条款的情况下,任意一方可在提前至少7天向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的情况下终止美股夜盘交易服务。无论美股夜盘交易服务因何种原因终止,第4条(责任限制)和第6条(出售、转让和退回)在服务终止后继续有效,且我方在任意情形下均有权酌情继续保留相关NMS产品和/或现金,以代表您完成需要结算的任何配对订单。
9. 风险披露和确认
如您向我方发出任何有关美股夜盘交易服务的指令,即视为您已确认以下内容。
9.1 风险披露声明:您确认您已阅读并理解风险披露、相关义务以及《客户协议书附表一(风险披露声明)》中规定的其他信息。
9.2 流动性降低的风险:流动性是指市场参与者购买和出售证券的能力。一般来说,市场上的订单越多,流动性就越强。与美国常规交易时间相比,夜盘交易时段的流动性可能相对较低。因此,客户订单或许只能部分成交或者无法成交。
9.3 更高的波动性风险:波动性是指证券在交易中发生的价格变化。夜盘交易时段的波动性可能较美国常规交易时段更高。因此,客户订单或许只能部分成交或无法成交,或者客户在夜盘时段接收的报价可能较美国常规交易时段的报价处于劣势。
9.4 价格变化的风险:夜盘交易中的证券价格可能不反映美国常规交易时段结束时的收盘价,或第二天早上的开盘价。因此,客户参与夜盘交易时接收的报价可能较美国常规交易时段的报价处于劣势。
9.5 股息的风险:如客户在夜盘时段购买美国股票且进行夜盘交易的时间为除息日当日,则客户无权获得股息。
9.6 无关联市场的风险:根据具体的ATS系统或一天中的具体时间,一个ATS系统上显示的价格可能不反映其他正在同时交易相同证券的ATS系统中的价格。因此,客户在一个ATS系统中接收的价格可能较客户在另一个ATS系统中接收的价格处于劣势。
9.7 新闻公告的风险:一般情况下,发行人会在美国常规交易时段之后发布可能影响其证券价格的新闻公告。同样地,重要财务信息也往往在美国常规交易时段以外公布。上述公告可能在夜盘交易时段期间发出,如恰逢较低流动性和较高波动性,可能会对证券价格造成不可持续的夸大影响。
9.8 更大价差的风险:价差是指客户买入证券的价格与客户卖出证券的价格之间的差异。夜盘交易中较低的流动性和较高的波动性可能导致某特定证券的价差比正常情况下更大。
9.9 交易禁止:您确认可能存在禁止通过ATS系统交易NMS产品的风险,且您在夜盘时段的交易指令可能不被接受。
9.10 调查:您确认,我方可能(为协助上游美国经纪商对相关交易市场进行监管监督并执行相关规则)应上游美国经纪商的要求,针对我方代表您或其他人执行的任何交易或提交的任意配对订单,要求您提供有关您个人或任何其他人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您的身份、个人数据和交易活动的信息)。
9.11 拒绝和取消。您确认并接受,上游美国经纪商可以根据ATS服务提供商的指示,要求我方拒绝和/或取消我方代表您执行的任何订单。
9.12 如您交易的NMS产品与ETF和/或其他基金产品相关,您确认已仔细考虑投资目标、交易风险、浮动风险、相关收费和开支,亦已仔细阅读产品相关的重要信息和招股说明书。
9.13 如您持有的NMS产品涉及投票和/或赎回权益,您确定本公司并没有责任及义务协助您进行相关投票和/或赎回操作,您亦承认本公司将保有最终决定权。
9.14 如您交易NMS产品,即代表您将面临相关场外交易的对手方的信用、结算和其他风险。相关交易的结算没有保障,如您和/或对手方出现结算失败或延迟的情况,您将承担因此产生的任何损失或费用。
9.15 在进行NMS产品买卖交易前,阁下必须先了解适用于美国证券或证券交易相关的美国监管法规。不论阁下所在的地区法律是否适用,美国法例将适用于其美国市场上的交易。为遵循不时更新的美国法例及规则,您有机会承担额外的损失或费用。
10. 杂项条文
如英文文本和中文文本存在任何不一致,应以英文文本为准。
客户务须细阅此等风险披露声明。此等声明为本协议及开户表格的组成部份。客户执行开户表格,即表示确认其已收取并细阅其选择语言版本(英文或中文)的此等风险披露声明,以及确认其明白与帐户有关的投资及交易可能产生的风险。
此等风险披露声明没有亦不旨在披露与帐户有关的所有投资及交易的一切风险及相关考虑因素。客户于全面了解所涉及的风险,并从客户本身的顾问取得客户认为适当的独立意见前,应避免作出任何投资或交易。本公司并非客户的财务顾问,亦不应被视作客户的财务顾问。
证券交易的风险
1. 证券(包括但不限于债券,或单位信托资金、共同基金、其他集体投资计划等)的价格有时会很不稳定,会上涨或下跌,甚至会无价值地结束。证券交易未必会盈利或可能会产生亏损。
2. 任何有关过往业绩的陈述,均未必能够作为日后业绩的指引或参考。
3. 倘若投资涉及外币,汇率的波动或会导致投资的价值出现上下波动。
4. 在新兴市场投资,阁下需要对每项投资以及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主权风险、发行人风险、价格风险、流动性风险、法律和税务风险)作出谨慎和独立的分析。而且阁下亦需注意,虽然这些投资可以产生很高的回报,他们亦同时存在高风险,因为市场是不可估计,而且市场未必有足够的规条和措施去保障投资者。
5. 本公司有权按阁下的交易指示行动。若阁下的交易指示因任何原因乃不合适或不应该进行或该等交易指示很可能会带给阁下损失,阁下不应假定本公司将向阁下提出警告。
6. 在阁下进行任何投资前,阁下应索取有关所有佣金、开支和其他阁下须缴付的费用的明确说明。这些费用会影响阁下的净利润(如有的话)或增加阁下的损失。
以人民币投资和交易的风险
1. 外汇风险及每日兑换限制等
现时人民币不可自由兑换及可能在任何特定时间在中国大陆以外只有有限的人民币供应。以人民币计值的证券存有兑换风险,并且就兑换金额可能有每日或其他限制。如在香港买卖人民币,阁下可能需要容许足够时间以避免超过该等限制。此外,以人民币计值的证券带有流动性风险,特别是如果该等证券没有交投畅旺的第二市场及他们的价格有大额买卖差价。
投资于以人民币计值的证券须承受汇率风险。人民币对任何其他外币的汇价会波动并且受到中国大陆及国际政治及经济状况及多个其他因素影响。与其他货币相比人民币结算金额的价值将因应现行市场汇率而变更。
就人民币产品但并非以人民币计值或带有并非以人民币计值的相关投资而言,该等产品因作投资及出售投资而须承受多重货币兑换成本,还须承受为履行赎回要求及其他资本规定(例如结算营运开支)而卖出资产时出现的人民币汇率波动及买卖差价。
2. 以人民币计值的相关投资的有限选择
就没有途径于中国大陆直接投资的人民币产品而言,他们在中国大陆以外又以人民币计值的相关投资的可供选择可能有限。该限制可能导致人民币产品之回报及表现受到不利影响。
3. 不获保证的预期回报
如果人民币投资产品附有阐释性质的声明说明回报而该回报(部份)并无保证,阁下应特别注意有关无保证回报(或回报之部份,视属何情况而定)的任何披露及该等说明所依据的假设,例如包括任何未来花红或股息分派。
4. 对投资产品的长期承担
就涉及长时间投资的人民币产品而言,阁下应特别注意如阁下于到期日前或禁售期(如适用)期间赎回阁下之投资,在赎回收益实质上低于投资额时阁下可能会招致重大本金损失。阁下应注意提早退保发还/退出计划的费用及收费,如有,及因于到期日前或禁售期期间赎回而导致损失花红(如适用)。
5. 交易对手的信贷风险
阁下应特别注意人民币产品中涉及的交易对手之信贷风险。在人民币产品可能投资于不受任何抵押品支持的人民币债务工具的范围内,该等产品须全面承受相关交易对手之信贷风险。当人民币产品投资于衍生工具时,亦可能出现交易对手风险,因为衍生工具发行人违责行为可能导致人民币产品之表现受到不利影响而引致重大损失。
6. 利率风险
就属于人民币债务工具或可能投资于人民币债务工具的人民币产品而言,阁下应注意该等工具可能容易受利率波动的影响而导致人民币产品之回报及表现受到不利影响。
7. 流动性风险
阁下应注意与人民币产品相关的流动性风险,及在适用情况下,注意在出售产品本身所投资的相关投资时,人民币产品可能蒙受重大损失的可能性,特别是如果该等投资没有交投畅旺的二级市场及他们的价格有大额买卖差价。
8. 赎回投资时并非收取人民币的可能性
就人民币产品中有相当部份为以非人民币计值的相关投资而言,阁下应注意赎回时并非全数收取人民币的可能性。当人民币的外汇管制及限制导致发行人不能及时取得足够的人民币款额,这种情况便可能出现。
9. 与杠杆交易相关的额外风险
进行人民币产品的杠杆交易之前,阁下应确保已经明白及接受借贷安排之风险和条款及条件。杠杆放大可能遭受的亏损,因而提高投资风险。阁下应注意在哪些情况下阁下可能被要求在短时间内存入额外的保证金及阁下之抵押品可能在未经阁下的同意下被出售。阁下应小心市场情况可能使备用交易指示,例如「止蚀」指示,无法执行的风险。另外,阁下应留意阁下须承受利率风险,特别是阁下之借贷成本可能因利率变动而增加。
买卖创业板股份的风险
创业板股份涉及很高的投资风险。尤其是该等公司可在无需具备盈利往绩及无需预测未来盈利的情况下在创业板上市。创业板股份可能非常波动及流通性很低。阁下只应在审慎及仔细考虑后,才作出有关的投资决定。创业板市场的较高风险性质及其他特点,意味着这个市场较适合专业及其他熟悉投资技巧的投资者。
现时有关创业板股份的数据只可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所操作的互联网网站上找到。创业板上市公司一般毋须在宪报指定的报章刊登付费公告。
假如阁下对本风险披露声明的内容或创业板市场的性质及在创业板买卖的股份所涉风险有不明白之处,应寻求独立的专业意见。
在联交所买卖纳斯达克-美国证券交易所证券的风险
按照纳斯达克-美国证券交易所试验计划(「试验计划」)挂牌买卖的证券是为熟悉投资技巧的投资者而设的。阁下在买卖该项试验计划的证券之前,应先咨询本公司的意见和熟悉该项试验计划。阁下应知悉,按照该项试验计划挂牌买卖的证券并非以联交所的主板或创业板作第一或第二上市的证券类别加以监管。阁下应当仅在有足够的办法和资源获得并理解通过互联网以英文刊登和分派的关于试验计划的相关产品和市场数据的情况下,方考虑参加试验计划。
场外/暗盘市场交易风险
客户必须了解有关交易的性质、交易设施及客户可承担的风险程度,才可透过富途交易场进行交易。如有疑问, 阁下应寻求独立的专业意见。透过富途交易场进行交易,客户须承担信贷、结算及相关场外交易,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在交易所上市前的交易的其他交易对手风险。本公司并不保证相关证券的结算,客户须承担客户及/或交易对手无法结算所招致的任何亏损或开支。
如个别证券其后无法在交易所上市,透过富途交易场执行的交易可能会取消或成为无效。
由于在富途交易场交易的流通性相对交易所正常市场时间为低,客户的订单可能只有部份执行或全部未能执行。此外,在富途交易场交易的波幅亦可能较交易所正常市场时间为高。富途交易场的较低流通性及较高波幅,可能导致个别证券种类的买卖差价较正常阔。
在富途交易场交易的证券价格,亦可能与证券在交易所上市后在正规市场时间交易的开市或交易价格出现重大差距。
富途交易场显示的证券价格可能无法反映相同证券于其他同时运作的自动化交易系统交易的价格。
发行人发表的新闻公告可能会影响证券在正规市场时间后的价格。同样地,重要财务数据通常会在正规市场时间以外发表。在富途交易场上进行交易时,此等公告可能会在交易进行期间发放,并会导致个别证券种类的价格被夸大及产生不能持续的影响。
除非相关交易于证券在联交所上市后正式记录于联交所的交易系统,否则投资者赔偿基金将不会涵盖场外交易市场。
买卖衍生和结构性产品的一般风险
衍生产品的交易(「衍生交易」)可包括一系列的产品(包括通常被称为结构性票据的产品并包括被称为结构性存款的产品)。这些产品可以是明显地简单(例如期货或期权)或复杂(或独立的)结构。这些产品可以为用户带来重大利益,亦同时可以为用户带来重大风险,而用户必须清楚明白这些风险。考虑到潜在风险,阁下必须确保阁下在获得所有用以衡量一项衍生交易的必要数据后,才去决定该交易对阁下是否恰当。阁下应考虑阁下打算在衍生交易中获取什么,当中包括阁下有关财政资源及营运资源,和任何税务及会计上的考虑。阁下应注意任何监管机构对衍生交易所订立的一般架构。阁下亦可能要对一些相关的重要法规或其他法律因素作出考虑。
简单而言,衍生交易可归纳为四个基本形式,虽然这些形式可能有重迭的地方,而同一交易可以是这四个形式的混合体。这些基本形式分别为掉期、期权、期货和混合性投资工具(即资产、负债、股本或债务责任并包含其他三个基本形式中的其中一项之交易)。衍生交易可以现金交收,可通过交付充抵其他财产或现金的财产交收,或不以现金交收而正常持有至到期为止。
无论涉及任何形式,所有衍生工具的一个共同特征,是一方或双方的责任乃基于相关金融资产(交易乃由此衍生)的价格浮动,金融资产可以是,例如证券(包括股票及债券)、利率、指数、货币或一个参考机构的信用。
阁下不应进行衍生交易,除非阁下完全明白︰
• 衍生工具的性质及其基本原素和该衍生工具的相关金融资产;
• 有关衍生工具文件中的法律条款及条件;
• 阁下进行该衍生交易所需承担的经济风险的程度(而阁下已基于阁下对该衍生交易及/或相关衍生工具的相关投资经验,阁下的财务目标,财政状况及财政资源,决定此风险对阁下恰当);
• 该衍生工具的税务待遇。这可能是复杂和/或未能确定的;及
• 此衍生工具所面对的监管待遇。
与场外衍生工具交易有关的一般风险
正如其他金融交易一样,场外衍生工具交易涉及一系列重大风险。与特定场外衍生工具交易相关的具体风险必然取决于交易条件及阁下所处情况。不过整体而言,所有的场外衍生工具交易都或多或少涉及市场风险、信贷风险、融资 风险以及操作风险。
1. 市场风险是指由于一个或多个市场价格、利率或指数或者其他市场因素之波动或其等间的关联性关系,或者由于相关交易市场或关联市场流通性不足,从而导致相关交易价值受到不利影响的风险。
2. 信贷风险是指相关交易对手无法按时向阁下履行责任的风险。
3. 融资风险是指在场外衍生工具交易或相关对冲、贸易、抵押或者其他交易当中,由于阁下的交易对手的资金流动时机出现错配或延误,从而导致阁下或者阁下的交易对手没有足够的现金履行责任的风险。
4. 操作风险是指由于阁下用作监控及量度与场外衍生工具交易相关风险及合约责任、用作记录及评估场外衍生工具及相关交易,或者用作监察人为错误、系统故障或管理不善的内部系统及控制措施存在缺陷或者出现故障,从而导致阁下蒙受损失的风险。
因应相关交易条款,阁下可能仍需考虑其他重大风险。其中,高度地按客户意思而订立的场外衍生工具交易可能会增加流通风险并带来其他较为复杂的重大风险因素。就高杠效应交易而言,其指定或相关市场因素若有轻微波幅,则可能会导致相关高杠杆效应之交易出现重大的价值损益。
由于阁下订立或终止场外衍生工具交易的价格及其他条件是个别议定,其等可能不是阁下可于其他途径可获得之最佳价格或条件。
在评估个别场外衍生工具交易有关的风险及其合约责任时,阁下亦须考虑到,该场外衍生工具交易可能须得到原先合约双方一致同意之后方可能修订或终止,同时该场外衍生工具交易亦必须受到相关合约条款之约束。因此,阁下在预定终止日期之前可能无法修改、终止或抵消阁下就相关交易所承担之责任或者所面对之风险。
同样地,虽然市场作价者及交易商一般会提供订立或终止场外衍生工具的价格或条件,以及会就未完成的场外衍生工具交易提供指示性或中期市场报价,但一般来说,他们并没有合约性责任约束其等必须提供上述价格、条件或报价。此外,如果某一市场作价者或交易商并非相关交易对手,就可能无法向其取得场外衍生工具交易的指示性或中期市场报价。因此,阁下可能难以确立未完成场外衍生工具交易的独立价值。阁下不应将交易对手因应阁下要求而提供的估价或指示性价格视为以该价格订立或相关交易之要约,除非有关价值或价格经已由交易对手确认并承认其具有约束力。
以上所述并非旨在披露与场外衍生工具交易有关的所有风险及其他考虑因素。
阁下不应将此一般披露声明视为商业、法律、税务或会计建议或者视为对相关法例之修订。阁下应当就拟定进行的场外衍生工具交易自行咨询阁下的商业、法律、税务或会计顾问之意见;除非阁下经已完全明白相关交易的条件及风险,包括阁下可能蒙受损失之风险水平,否则阁下不应参与任何场外衍生工具交易。
买卖交易所买卖之结构性产品(结构性产品)(例如︰衍生权证(权证),牛熊证)的一些相关风险
1. 发行商失责风险
倘若结构性产品发行商破产而未能履行其对所发行证券的责任,投资者只被视为无抵押债权人,对发行商任何资产均无优先索偿权。因此,投资者须特别留意结构性产品发行商的财力及信用。
注意︰香港交易所公司网站的「衍生权证」及「牛熊证」内的「发行商与流通量提供者数据」均载列「发行商之信贷评级」,显示个别发行商的信贷评级。
2. 非抵押产品风险
非抵押结构性产品并没有资产担保。倘若发行商破产,投资者可以损失其全数投资。要确定产品是否非抵押,投资者须细阅上市文件。
3. 杠杆风险
结构性产品如权证及牛熊证均是杠杆产品,其价值可按相对相关资产的杠杆比率而快速改变。投资者须留意,结构性产品的价值可以跌至零,届时当初投资的资金将会尽失。
4. 有效期的考虑
结构性产品设有到期日, 到期后的产品即一文不值。投资者须留意产品的到期时间, 确保所选产品尚余的有效期能配合其交易策略。
5. 特殊价格移动
结构性产品的价格或会因为外来因素(如市场供求)而有别于其理论价,因此实际成交价可以高过亦可以低过理论价。
6. 外汇风险
若投资者所买卖结构性产品的相关资产并非以港币为单位,其尚要面对外汇风险。货币兑换率的波动可对相关资产的价值造成负面影响,连带影响结构性产品的价格。
7. 流通量风险
联交所规定所有结构性产品发行商要为每一只个别产品委任一名流通量提供者。流通量提供者的职责在为产品提供两边开盘方便买卖。若有流通量提供者失责或停止履行职责,有关产品的投资者或就不能进行买卖,直至有新的流通量提供者委任出来止。并无保证投资者可随时以其目标价买卖结构性产品。
买卖权证的一些额外风险
1. 时间损耗风险
假若其他情况不变,权证愈接近到期日,价值会愈低,因此不能视为长线投资。
2. 波幅风险
权证的价格可随相关资产价格的引申波幅而升跌,投资者须注意相关资产的波幅。
3. 市场风险及成交额
除了决定权证理论价格的基本因素外,权证价格亦会受权证本身在市场上的供求影响,尤其权证在市场上快将售罄又或发行商增发权证时。权证成交额高不应认作为其价值会上升,除了市场力量外,权证的价值还受其他因素影响,包括相关资产价格及波幅、剩余到期时间、利率及预期股息。
买卖牛熊证的一些额外风险
1. 强制收回风险
投资者买卖牛熊证,须留意牛熊证可以即日「取消」或强制收回的特色。若牛熊证的相关资产值等同上市文件所述的强制收回价/水平,牛熊证即停止买卖。届时,投资者只能收回已停止买卖的牛熊证由产品发行商按上市文件所述计算出来的剩余价值(注意︰剩余价值可以是零)。
2. 融资成本
牛熊证的发行价已包括融资成本。融资成本会随牛熊证接近到期日而逐渐减少。牛熊证的年期愈长,总融资成本愈高。若一天牛熊证被收回,投资者即损失牛熊证整个有效期的融资成本。融资成本的计算程序载于牛熊证的上市文件。
3. 接近收回价时的交易
相关资产价格接近收回价时,牛熊证的价格可能会变得更加波动,买卖差价可能会转阔,流通量亦可能减低。牛熊证随时会被收回而交易终止。由于强制收事件发生的时间与牛熊证实际停止买卖之间可能会有一些时差。有一些交易或会在强制收回事件发生后才达成及被交易所参与者确认,但任何在强制收回事件后始执行的交易将不被承认并会被取消。因此投资者买卖接近收回价的牛熊证时需额外小心。
有关权证及牛熊证的进一步资料, 请浏览香港交易所公司网站:
「衍生权证」栏目。
http://www.hkex.com.hk/chi/prod/secprod/dwrc/dw_c.htm
「牛熊证」栏目。
http://www.hkex.com.hk/chi/prod/secprod/cbbc/intro_c.htm
买卖合成交易所买卖基金(ETFs)的风险
有别于传统型交易所买卖基金,合成ETFs并买相关基准的成分资产,一般都是透过金融衍生工具去复制相关基准的表现。投资合成ETFs涉及高风险,并非人皆适合,投资者买卖合成ETFs前必须请楚明白及考虑以下的风险。
市场风险
交易所买卖基金主要为追踪某些指数、行业/领域又或资产组别(如股票、债券或商品)的表现。投资者会承受ETFs相关指数/资产有关的政治、经济、货币及其他风险。投资者必须要有因为相关指数/资产的波动而受损失的准备。
交易对手风险
若合成ETFs投资于衍生工具以追踪指数表现,投资者除了会承受与指数有关的风险外,亦会承受发行有关衍生工具的交易对手的信贷风险。此外,投资者亦应考虑有关衍生工具发行人的潜在连锁影响及集中风险(例如由于衍生工具发行人主要是国际金融机构,固此若合成ETFs的其中一个衍生工且交易对手倒闭,便可能对该合成ETFs的其他生工具交易对手产生「连锁」影响)。有些合成ETFs备有抵押品以减低交易对手风险,但仍要面对当合成ETFs的抵押品被变现时,抵押品的市值可能已大幅下跌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
交易所买卖基金虽然在相关交易所上市买卖,但这并不保证该基金必定有流通的市玚。若合成ETFs涉及的衍行生工具没有活跃的第二市场,流动性风险会更高。较大的衍生工具的买卖差价亦会引致亏损。而要提早解除这些工具的合约比较困难、成本也较高,尤其若市场设有买卖限制、流通量也有限,解除合约便更加困难。
追踪误差风险
ETFs及相关指数的表现可能不一致。原因,举例来说,可能是模拟策略失效、汇率、收费及支出等因素。
以折让或溢价买卖
若ETFs所追踪的指数/市场就投资者的参与设有限制,则为使ETFs的价格与其资产净值一致的增设或赎回单位机制的效能可能会受到影响,令ETF的价格相对其资产净值出现溢价或折让。投资者若以溢价买入ETF,在基金终止时可能无法收回溢价。
外汇风险
若投资者所买卖的交易所买卖基金的相关资产并非以港币为单位,其尚要面对外汇风险。贷币兑换率的波动可对相开资产的价值造成负面影响,连带影响交易所买卖基金的价格。
买卖期货交易所买卖基金(ETFs)的风险
期货合约转仓风险
期货合约是透过期货交易所订立的具约束力协议,于未来的特定时间买卖相关资产。 「转仓」是指,当现有期货合约即将到期,以代表同一相关资产但到期日较后的期货合约取代。当期货合约转仓(即卖出近期的期货合约,再买入较长期的期货合约)时,如较长期的期货合约的价格高于即将到期的现有期货合约价格,转仓可能会导致亏损(即负转仓收益「negative roll yield」)。在此情况下,出售近期期货合约所得的收益,并不足以购买相同数量而到期日较后的期货合约,因后者的价格较高,这会对期货ETF的资产净值有不利影响。
持有期货合约数量的法定限制风险
在获认可交易所上市的期货合约受限于法定持仓限制,不能持有多于某一特定数量之期货合约。若期货ETF的期货合约持仓已增加至接近有关上限,则可能因无法购买更多期货合约而未能新增ETF单位,此情况可能令上市的ETF单位的交易价格偏离于其资产净值。
买卖交易所交易票据(ETN)的风险
ETN是一种由承销银行发行的无担保、非次级债务证券,旨在为投资者提供各个市场基准的回报。 ETN 的回报通常与一个市场基准或策略的表现挂钩,并扣除适用的费用。与其他债务证券类似,ETN 有到期日,且仅以发行人信用作为支持。
投资者可以透过交易所买卖ETN或于预定到期日收取现金付款,或视乎基准指数的表现有机会直接向发行人提早赎回ETN(须扣除适用的费用)。然而,投资者于赎回时可能受ETN的提早赎回条件限制,例如最少赎回数量。
投资者并无保证将于到期日或发行人提早回购时可收回投资本金或任何投资回报。对于ETN,正面表现的月份或无法抵销其中某些极不利之月度表现。 ETN发行人有权随时按回购价值赎回ETN。若于任何时候ETN的回购价值为零,投资者的投资则变得毫无价值。 ETN可能流通性不足,投资者并无保证可随时按其意愿,以目标价格买卖。
尽管ETF与ETN均有追踪基准指数的特性,但ETN属于债务证券,并不实际拥有其追踪的任何资产,拥有的仅是发行人向投资者分配理论上存在的基准指数所反映的回报之承诺。 ETN对投资组合的多元化程度有限,投资者须承受特定指数及指数成份的集中性风险。鉴于ETN属无抵押品的债务工具,若ETN发行商发生违约或破产,最大潜在损失可能是投资额的百分之一百及无法获得任何利润。
即使受追踪的相关指数没有变化,发行人信用评级降级亦会导致ETN的价值下跌。因此,买卖ETN的投资者直接面临发行人的信用风险,且在发行人宣布破产的情况下仅拥有无担保的破产索偿权。本金金额须扣除定期收纳的投资者费用或任何适用的费用,该等费用会对回报产生不利影响。阁下应注意ETN的相关资产可能因ETN本身以外的货币计值而产生的汇率风险。汇率变动可为阁下的投资带来不利影响。
个别ETN可能会采用杠杆,而ETN的价值会因应其对于相关资产的杠杆比率而迅速变化。阁下应注意ETN的价值可能会跌至零,阁下可能损失所有的投资本金。
买卖杠杆及反向产品的主要风险
投资风险
买卖杠杆及反向产品涉及投资风险及并非为所有投资者而设。不保证可取回投资本金。
波动风险
杠杆及反向产品涉及使用杠杆和重新平衡活动,因而其价格可能会比传统的交易所买卖基金(ETF)更波动。
不同于传统的ETF
杠杆及反向产品与传统的ETF不同,具有不同的特性及风险。
长线持有的风险
杠杆及反向产品并非为持有超过重新平衡活动的间距,一般为一天而设。在每日重新平衡及复合效应下,有关产品超过一天的表现会从幅度或方向上偏离相关指数同期的杠杆或相反表现。在市况波动时有关偏离会更明显。
随着一段时间受到每日重新平衡活动、相关指数波动,以及复合效应对每日回报的影响,可能会出现相关指数上升或表现平稳,但杠杆产品却录得亏损。同样地亦有可能会出现相关指数下跌或表现平稳,但反向产品却录得亏损。
重新平衡活动的风险
杠杆及反向产品不保证每天都可以重新平衡其投资组合,以实现其投资目标。市场中断、规管限制或市场异常波动可能会对产品的重新平衡活动造成不利影响。
流通风险
为减低追踪偏离度,杠杆及反向产品一般会在交易日接近完结时才进行重新平衡活动(相关市场收市前的一段短时间)。频繁的重新平衡活动可能使有关杠杆及反向产品更受市场波动影响和面对较高的流通风险。
即日投资风险
杠杆及反向产品的杠杆倍数会随交易日市场走势而改变,但直至交易日完结都不会重新平衡。因此杠杆及反向产品于交易日内的回报有可能会多于或少于相关指数的杠杆或相反回报。
重整组合的风险
相对传统的ETF,每日重新平衡活动会令杠杆及反向产品的投资交易次数较频密,因而增加经纪佣金和其他买卖开支。
关联风险
费用、开支、交易成本及使用衍生工具的成本,可令有关产品的单日表现,与相关指数的单日杠杆/反向表现的关联度下降。
终止运作风险
如所有证券庄家均辞任,杠杆及反向产品必须终止运作。杠杆及反向产品必须在最后一名证券庄家辞任生效时同时终止运作。
杠杆风险(仅适用于杠杆产品)
在杠杆效应下,当相关指数变动,或者当相关指数的计价货币不同于有关杠杆产品的基准货币,而有关货币的汇价出现波动时,会令杠杆产品的盈利和亏损倍增。
有别于传统的回报模式(仅适用于反向产品)
反向产品旨在提供与相关指数相反的单日回报。如果有关指数长时间上升,或者当相关指数的计价货币不同于有关反向产品的基准货币,而该计价货币的汇价长时间上升时,反向产品可能会损失大部分或所有价值。
反向产品与沽空(仅适用于反向产品)
投资反向产品并不等同于建立短仓。因为涉及重新平衡活动,反向产品的表现可能会偏离短仓表现,特别是当市况波动和走势经常摇摆不定的时候。
保证金交易风险
(1) 客户承认,除一般与证券交易有关的风险外,证券保证金交易可能产生其他特定风险,包括:以存入押记资产方式为交易融资存在重大亏损风险。客户蒙受的损失可能超过客户存于本公司作为抵押品的现金及任何其他资产。
(2) 市况可能使到诸如「止蚀」或「止蚀限价」指示的或有指令无法执行。客户可能被要求在短时间内存入额外保证金或支付利息。若未能于指定时间存入所需保证金或支付利息,则客户的押记资产可在无须客户同意下被变现。
(3) 客户须就其帐户因此产生的任何亏绌及向其帐户收取的利息负责。因此,客户务须审慎考虑该等融资是否适合其本身的财务状况及投资目标。
关于获授权第三方的风险
给获授权第三方交易权和操作阁下帐户的权利可以有很重大的风险,指示有可能是出自未有恰当授权的人士。阁下接受所有与此项运作上的风险及不可撤销地免除本公司所有有关此类指示而导致的责任,无论是否由本公司接收。
提供代存邮件或将邮件转交第三方的授权书的风险
假如阁下向本公司提供授权书,允许其代存邮件或将邮件转交予第三方,那么阁下便须尽速亲身收取所有关于阁下帐户的成交单据及结单,并加以详细阅读,以确保可及时侦察到任何差异或错误。
将金钱或其他财产交给本公司或其代名人或代理人的风险
客户亦确认,将金钱、财产交由本公司、其代名人或其代理人保管均附有风险。例如,倘若本公司在持有客户之证券或其他财产时而无力偿债,则客户在收回金钱、证券或其他财产方面可能将严重延迟。此为客户须准备承受之风险。
在香港以外地方收取或持有客户资产的风险
本公司或其代名人在香港以外地方收取或持有的客户资产,是受到有关海外司法管辖区的适用法律及规例所监管的。这些法律及规例与《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及根据该条例制订的规则可能有所不同。因此,有关客户资产将可能不会享有赋予在香港收取或持有的客户资产的相同保障。
提供将阁下的证券抵押品等再质押的授权书的风险
向持牌人或注册人提供授权书,容许其按照某份证券借贷协议书使用阁下的证券或证券抵押品、将阁下的证券抵押品再质押以取得财务通融,或将阁下的证券抵押品存放为用以履行及清偿其交收责任及债务的抵押品,存在一定风险。
假如阁下的证券或证券抵押品是由持牌人或注册人在香港收取或持有的,则上述安排仅限于阁下已就此给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方行有效。此外,除非阁下是专业投资者,阁下的授权书必须指明有效期,而该段有效 期不得超逾 12 个月。若阁下是专业投资者,则有关限制并不适用。
此外,假如阁下的持牌人或注册人在有关授权的期限届满前最少14日向阁下发出有关授权将被视为已续期的提示,而阁下对于在有关授权的期 限届满前以此方式将该授权延续不表示反对,则阁下的授权将会在没有 阁下的书面同意下被视为已续期。现时并无任何法例规定阁下必须签署这些授权书。然而,持牌人或注册人可能需要授权书,以便例如向阁下提供保证金贷款或获准将阁下的证券或证券抵押品借出予第三方或作为抵押品存放于第三方。有关持牌人 或注册人应向阁下阐释将为何种目的而用户许可证书。
倘若阁下签署授权书,而阁下的证券或证券抵押品已借出予或存放于第三 方,该等第三方将对阁下的证券或证券抵押品具有留置权或作出押记。虽然有关持牌人或注册人根据阁下的授权书而借出或存放属于阁下的证券或证券抵押品须对阁下负责,但上述持牌人或注册人的违责行为可能会导致阁下损失阁下的证券或证券抵押品。
大多数持牌人或注册人均提供不涉及证券借贷的现金帐户。假如阁下毋需使用保证金贷款,或不希望本身证券或证券抵押品被借出或遭抵押,则切勿签署上述的授权书,并应要求开立该等现金帐户。
程序交易的风险
本公司可在其交易平台上向客户提供有可能使用计算机化程序的不同订单类型。这些订单类型允许客户输入各种条件,以作为其向本公司下达交易指示的一部份。本公司的计算机化路由系统将根据设定的条件尝试将此类指示投放到市场。程序订单类型范围可从标准限价单至更复杂的策略。交易平台可能需要客户方面增加相关系统才能正常运行程序交易。
程序交易具有特殊的特点和风险。阁下须了解这些风险,并根据阁下的目标和经验确定程序交易是否合适。
(1)技术错误:当阁下的系统、本公司的系统或交易所的系统遇到技术困难时,程序交易可能受到影响。风险包括导致以下之延迟或失败(i)阁下与本公司服务的连接的可用性,以及本公司向相关交易所提供的服务可用性;(ⅱ)数据库和数据的内部传输的操作;(iii)提供数据传送(数据的准确性和数据连接的稳定性);(iv)硬件故障;(v)使用负载,带宽限制,以及计算机化和网络化架构中固有的其他樽颈;(vi)第三方供货商和其他依赖者的问题,争议或失利; 和(ⅶ)计算机操作的固有风险。任何这些情况都可能导致订单执行延误或失败,订单执行不正确或其他问题的。
(2)软件和设计缺陷:所有软件都会因无意的编写错误和嵌入错误代码所影响。程序订单类型可能在代码中包含逻辑错误。数据用于测试的程序或市场模型可能存在错误。尽管进行了测试和监控,但无意的错误和错误代码仍可能导致程序订单失败或操作有误。
(3)市场冲击及事件:市场状况会影响程序指令的执行。可能出现不利市场的状况包括缺乏流动性,价格波动,市场延迟开放,市场提早关闭,市场混乱以及中午时段交易暂停以及其他类似的破坏性事件。程序的执行本身可能会对市场产生影响,包括导致缺乏流动性或突然和无理的价格波动。
(4)损失:与其他形式的交易相比,电子和程序交易可能会更快地发生损失。使用程序交易时,上述任何或全部风险因素都可能导致更大的交易损失。
与证券借贷有关的风险
(1) 借货沽空
借货沽空的亏蚀风险可以极大,及可能涉及贷方要求于指定时间内归还借出的证券。在若干情况下,客户所蒙受的亏蚀可能会超过最初存入的保证金数额。纵然客户已设立替代指示,例如停损或限价停损指示,亦可能未能避免损失,由于巿场状况可能未能使该等指示妥为执行。客户可能会在短时间内被要求存入额外的保证金。假如未能在指定的时间内提供所需数额,所沽空的部分或全部证券可能需被买回及归还,无须事先获得客户同意。客户应密切留意客户的投资,由于于极端巿场状况,本公司可能未能联系客户或给予客户足够时间存入所需的保证金,因而导致沽空证券可能需要被买回。然而,客户仍然要对客户的帐户内任何因此而出现的短欠数额负责。因此,客户在借货沽空前应根据本身的财政状况及投资目标,仔细考虑这种买卖是否适合客户。
(2) 无法归还证券的风险
借方可能违约,未能及时归还或无法归还任何所借的证券。
(3) 延迟归还证券的风险
若借方延迟归还所借的证券,可能令贷方无法因应其交易对手的赎回要求履行交付或付款责任,因而引致申索。
(4) 市场风险
若借方违约,贷方持有的抵押品变现价值可能低于借出证券的价值,原因可能是抵押品价值受不利的市场变动的影响、借出证券当日价值上升,又或抵押品发行人信贷评级下跌、违约或无力偿债,或抵押品交易市场流动性欠佳。
(5) 操作风险
证券借贷活动涉及多项操作风险,例如未能交收或延误交收处理指令。
(6) 未能达成目标的风险
证券借贷安排并不保证可达到预期目标 (例如增加贷方回报及/或减少其跟踪误差 )。
关于证券回购协议的风险
证券回购协议一词是指证券出售后再回购的交易。在证券回购协议中,证券回购协议卖方将证券的所有权转让给回购购买者。证券回购协议在特定时段内有效,证券回购协议买方在该时期段结束时将同等证券(相同发行人和类型)的所有权转让给证券回购协议卖方。
证券回购协议买方转让同等证券的义务通常以抵押品为担保,因此存在信用风险。在证券回购协议下出售证券也可能会影响阁下的税务状况(尽管阁下应就此问题寻求独立的建议)。
通过证券回购协议出售证券的结果是,卖方将不再是证券拥有者,尽管卖方有权在未来日子重新获得同等证券(或在某些情况下,其现金价值或赎回收益)。但是,除卖方已收到抵押品情况外,卖方回购证券的权利将面对证券回购协议买方无力偿还或其他不履约的风险。由于在回购期间卖方不是证券的拥有者,因此卖方将没有投票权,卖方也不会直接获得股息或接受其他公司行动,尽管卖方通常有权从证券回购协议买方处获得相当于卖方应得的股息,并且证券回购协议买方将被要求为公司行动的利益对卖方负责。
证券回购协议亦涉及交易对手违约风险和操作风险,例如未结清或延迟执行指示。
在美国交易所上市或场外 (「OTC」)证券或衍生产品的相关风险
在进行此买卖交易前,阁下必须先了解适用于美国证券或证券交易相关的美国监管法规。不论阁下所在的地区法律是否适用,美国法例将适用于其美国市场上的交易。
在美国交易所上市及买卖的许多 (但并非全部)股票、债券和期权。纳斯达克 (NASDAQ)曾经作为经销商之间交易的场外交易市场,现在已成为美国其一交易所。对于在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期权而言,每个交易所所颁布的规则是对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 (「SEC」)规则的补充,用以保障个人及机构交易该交易所的上市股票。
经销商之间交易的场外交易可以继续在交易所上市工具中进行,亦可以在非交易所上市工具中进行。就未在任何交易所上市的证券而言,该交易可以经场外交易议价板或交易商经纪 (「粉红单」)所持有代表 (非实际)的经销商报价。上述平台并非在纳斯达克交易所内。
证券的期权受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规则及该期权上市证券交易规则所约束。就商品的期权,如小麦或黄金的期货合约是受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 (「CFTC」)的规则所管辖。还有商业期权,如房地产,并非受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或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的规则所约束。
不论阁下是否打算买卖在美国交易所上市的证券、场外交易证券或衍生产品 (例如期权或期货),阁下都应先了解阁下将交易的市场的相关规则。投资上述任何一种工具往往会带来风险,而投资衍生产品将会带来更高的风险。
场外交易议价板的证券庄家不能经电子方式与其他经销商进行互动交易。他们必须以手动方式与市场进行互动。例如,以电话方式与其他经销商沟通并进行交易。这可能因此而延迟与市场互动的时间。在此之上,如交易量大增,这可能会导致场外交易议价板的价格大幅波动,以及冗长的交易时间。当阁下向市场下交易单时应格外谨慎,并充分了解场外交易议价板的相关交易风险。
市场数据 (例如报价、数量和市场规模)可能与纳斯达克股票交易所或上市证券所预测的最新数据一样,也可能不如预期。
由于参与场外交易证券市场的证券庄家可能比较少,因此该证券的流动性可能大大低于在上市市场的流动性。因此,阁下可能收到阁下的交易单只已执行一部份或根本从没执行过。此外,阁下在市场上收到的价格可能与阁下在下交易单时所提交的价格有明显分别。当特定的少数量证券被交易时,买入价和卖出价之间的价格差更大及价格可能会波动不定。在某些情况下,可能无法在合理时间内就场外交易证券的仓位进行清算。
场外交易证券的发行人并没有义务向投资者提供任何信息、维持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注册或向投资者提供定期报告。
首次公开发行的特有风险
如果发售证券(定义见于附件II(新上市申购))以港币以外的货币 (「外币」)计价或同时以港元和外币计价,则投资者将承受汇率风险,并可能因汇率波动而蒙受损失。
藉存放抵押品而为交易取得融资的亏损风险可能极大。当股票可在二手市场进行买卖时,股价将有机会跌破招股/上市价。阁下所蒙受的亏蚀可能会超过阁下存放于有关持牌人或注册人作为抵押品的现金及任何其他资产。市场情况可能使备用交易指示,例如 「止蚀 」或 「限价 」 指示无法执行。阁下可能会在短时间内被要求存入额外的保证金款额或缴付利息。假如阁下未能在指定的时间内支付所需的保证金款额或利息,阁下的抵押品可能会在未经阁下的同意下被出售。此外,阁下将要为阁下的帐户内因此而出现的任何短欠数额及需缴付的利息负责。因此,阁下应根据本身的财政状况及投资目标,仔细考虑这种融资安排是否适合阁下。
期货和期权交易的风险
买卖期货合约或期权的亏蚀风险可以极大。在某些情况下,阁下所蒙受的亏蚀可能会超过最初存入的保证金数额。即使阁下设定了备用指示,例如 「止蚀」或「限价」 等指示,亦未必能够避免损失。市场情况可能使该等指示无法执行。阁下可能会在短时间内被要求存入额外的保证金。假如未能在指定的时间内提供所需数额,阁下的未平仓合约可能会被平仓。然而,阁下仍然要对阁下的帐户内任何因此而出现的短欠数额负责。因此,阁下在买卖前应研究及理解期货合约及期权,以及根据本身的财政状况及投资目标,仔细考虑这种买卖是否适合阁下。如果阁下买卖期权,便应熟悉行使期权及期权到期时的程序,以及阁下在行使期权及期权到期时的权利与责任。
本声明并不涵盖买卖期货及期权的所有风险及其他重要事宜。就风险而言,阁下在进行任何上述交易前,应先了解将订立的合约的性质(及有关的合约关系)和阁下就此须承担的风险程度。期货及期权买卖对很多公众投资者都并不适合,阁下应就本身的投资经验、投资目标、财政资源及其他相关条件,小心衡量自己是否适合参与该等买卖。
期货
1.「杠杆」效应
期货交易的风险非常高。由于期货的开仓保证金的金额较期货合约本身的价值相对为低,因而能在期货交易中发挥「杠杆」作用。市场轻微的波动也会对阁下投入或将需要投入的资金造成大比例的影响。所以,对阁下来说,这种杠杆作用可说是利弊参半。因此阁下可能会损失全部开仓保证金及为维持本身的仓盘而向本公司存入的额外金额。若果市况不利阁下所持仓盘或保证金水平提高,阁下会遭追收保证金,须在短时间内存入额外资金以维持本身仓盘。假如阁下未有在指定时间内缴付额外的资金,阁下可能会被迫在亏蚀情况下平仓,而所有因此出现的短欠数额一概由阁下承担。
2.减低风险交易指示或投资策略
即使阁下采用某些旨在默认亏损限额的交易指示(如「止蚀」或「止蚀限价」指示),也可能作用不大,因为市况可以令这些交易指示无法执行。至于运用不同持仓组合的策略,如「跨期」和「马鞍式」等组合,所承担的风险也可能与持有最基本的「长」仓或「短」仓同样的高。
期权
3.不同风险程度
期权交易的风险非常高。投资者不论是购入或出售期权,均应先了解其打算买卖的期权类别(即认沽期权或认购期权)以及相关的风险。阁下应计入期权金及所有交易成本,然后计算出期权价值必须增加多少才能获利。
对期权持有人之警告
某些期权只能于届满日期行使(欧式行使),而其他期权可于届满日期之前随时行使(美式行使)。阁下了解,在某些期权行使之后,需要交付及收取相关之证券,而其他期权将需要现金付款。
期权乃递耗资产,而阁下作为期权持有人,可能会损失期权所付之全部期权金。阁下确认,作为期权持有人,必须行使有关期权或在市场上将期权长仓平仓,方可变现利润 。在若干情况下,由于市场流通旺不足,可能难以进行期权交易 。阁下确认,如没有阁下的指示,本公司并无责任行使有价期权,亦无责任将期权的届满日期事先通知阁下。
对期权卖方之警告
作为期权之卖方,阁下可能随时被要求缴付额外保证金。阁下确认,作为期权卖方(与期权持有人有所不同),阁下可能须根据相关证券的价格升跌情况而须承担无限损失,而阁下之得益仅限于期权金 。
此外,美式认购(认沽)期权之卖方,可能于届满之前随时需交付(或缴付)相关证券,以至行使价乘以相关证券数目所得之全额款项,而阁下知悉此项责任与卖出期权之时所收到之期权金数值完全不成比例,亦可能须于短时间通知后履行有关责任。
购入期权的投资者可选择抵销或行使期权或任由期权到期。如果期权持有人选择行使期权,便必须进行现金交收或购入或交付相关的资产。若购入的是期货产品的期权,期权持有人将获得期货仓盘,并附带相关的保证金责任(参阅上文「期货」一节)。如所购入的期权在到期时已无任何价值,阁下将损失所有投资金额,当中包括所有的期权金及交易费用。假如阁下拟购入极价外期权,应注意阁下可以从这类期权获利的机会极微。
在一些情况下可能因为市场缺乏流动性而难以交易期权。阁下确认,本公司无义务在没有阁下的指示下行使有价值的期权,或在期权到期日前提前通知阁下。
出售(「沽出」或「卖出」)期权承受的风险一般较买入期权高得多。卖方虽然能获得定额期权金,但亦可能会承受远高于该笔期权金的损失。倘若市况逆转,期权卖方便须投入额外保证金来补仓。此外,期权卖方还需承担买方可能会行使期权的风险,即期权卖方在期权买方行使时有责任以现金进行交收或买入或交付相关资产。若卖出的是期货产品的期权,则期权卖方将获得期货仓盘及附带的保证金责任(参阅上文「期货」一节)。
若期权卖方持有相应数量的相关资产或期货或其他期权作「备兑」,则所承受的风险或会减少。假如有关期权并无任何「备兑」安排,亏损风险可以是无限大。
某些司法管辖区的交易所允许期权买方延迟支付期权金,令买方支付保证金费用的责任不超过期权金。尽管如此,买方最终仍须承受损失期权金及交易费用的风险。在期权被行使又或到期时,买方有需要支付当时尚未缴付的期权金。
4. 合约的条款及细则
阁下应向本公司查询阁下所买卖的有关期权合约的条款及细则,以及有关责任(例如:期权的到期日及行使的时间限制)。交易所或结算公司在某些情况下,或会修改尚未行使的合约的细则(包括期权行使价),以反映合约的相关权益的变化。
5. 暂停或限制交易及价格关系
市场情况(例如市场流通量不足)及/或某些市场规则的施行(例如因价格限制或「停板」措施而暂停任何合约或合约月份的交易),都可以增加亏损风险,这是因为投资者届时将难以或无法执行交易或平掉/抵销仓盘。阁下确认,如果阁下卖出期权后遇到这种情况,阁下须承受的亏损风险可能会增加。此外,相关权益与期权之间的正常价格关系可能并不存在。例如,期货期权所涉及的期货合约须受价格限制所规限,但期权本身则不受其规限。缺乏相关资产参考价格会导致投资者难以判断何谓「公平价格」。
6. 存放的现金及财产
如果阁下为在本地或海外进行的交易存放款项或其他财产,阁下应了解清楚该等款项或财产会获得哪些保障,特别是在有关商号破产或无力偿债时的保障。至于能追讨多少款项或财产一事,可能须受限于具体法例规定或当地的规则。在某些司法管辖区,收回的款项或财产如有不足之数,则可认定属于阁下的财产将会如现金般按比例分配予阁下。
7. 佣金及其他收费
在开始交易之前,阁下先要清楚了解阁下必须缴付的所有佣金、费用或其他收费。这些费用将直接影响阁下可获得的净利润(如有的话)或增加阁下的亏损。阁下一旦开始与本公司进行任何交易活动即承认阁下已经获得本公司告知该等事宜。
8. 在其他司法管辖区进行交易
在其他司法管辖区的市场(包括与本地市场有正式连系的市场)进行交易,或会涉及额外的风险。根据这些市场的规例,投资者享有的保障程度可能有所不同,甚或有所下降。在进行交易前,阁下应先行查明有关阁下将进行的该项交易的所有规则。阁下本身所在地的监管机构,将不能迫使阁下已执行的交易所在地的所属司法管辖区的监管机构或市场执行有关的规则。有鉴于此,在进行交易之前,阁下应先向本公司查询阁下本身地区所属的司法管辖区及其他司法管辖区可提供哪种补救措施及有关详情。
9. 货币风险
以外币计算的合约买卖所带来的利润或招致的亏损(不论交易是否在阁下本身所在的司法管辖区或其他地区进行),均会在需要将合约的单位货币兑换成另一种货币时受到汇率波动的影响。
10. 交易设施
电子交易的设施是以计算器组成系统来进行交易指示传递、执行、配对、登记或交易结算。然而,所有设施及系统均有可能会暂时中断或失灵,而阁下就此所能获得的赔偿或会受制于系统供货商、市场、结算公司及/或参与者商号就其所承担的责任所施加的限制。由于这些责任限制可以各有不同,阁下应向本公司查询这方面的详情。
11. 电子交易
透过某个电子交易系统进行买卖,可能会与透过其他电子交易系统进行买卖有所不同。如果阁下透过某个电子交易系统进行买卖,便须承受该系统带来的风险,包括有关系统硬件或软件可能会失灵的风险。系统失灵可能会导致阁下的交易指示不能根据指示执行,甚或完全不获执行。
12.场外交易
在某些司法管辖区,及只有在特定情况之下,有关商号获准进行场外交易。本公司可能是阁下所进行的买卖的交易对手方。在这种情况下,有可能难以或根本无法平掉既有仓盘、评估价值、厘定公平价格又或评估风险。因此,这些交易或会涉及更大的风险。此外,场外交易的监管或会比较宽松,又或需遵照不同的监管制度;因此在进行该等交易前,阁下应先了解适用的规则和有关的风险。
13.杠杆式外汇合约的交易风险
杠杆式外汇交易的损失风险可能很大。您的损失可能会超过初始保证金。下达条件单(如「止蚀指示」或「止蚀限价指示」单)未必会将损失限制在预期金额。市场条件可能导致无法执行此类订单。您可能会被要求在短时间内存入额外保证金。如果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所需资金,您的持仓可能会被平仓。您还将承担您的帐户中因此产生的任何亏损。因此,您应当根据您自己的财务状况和投资目标,仔细考虑此类交易是否适合。
有关买卖股票指数期货的免责声明
买卖股票指数期货合约规例使用之定义适用于本段。
恒生指数有限公司 (Hang Seng Indexes Company Limited)(「HSIL」)现时公布、编纂及计算一系列的股票指数及可能不时应恒生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Hang Seng Data Services Limited)(「HSDS」)公布、编纂及计算其他股票指数(统称「恒生股票指数」)。各恒生股票指数的商标、名称及编纂及计算程序均属HSDS独家及全权拥有。HSIL经已许可香港期货交易所有限公司 (Hong Kong Futures Exchange Limited)(「交易所」)使用恒生股票指数作推出、推广及买卖以任何恒生股票指数为根据的期货合约(统称「期货合约」)及有关用途但不能用作其他用途。HSIL有权随时及无须作出通知更改及修改编纂及计算任何恒生股票指数的程序及依据及任何有关的程序、成份股及因素。交易所亦有权随时要求任何期货合约以一只或多只替代指数交易及结算。交易所、HSDS及HSIL均未有向任何交易所会员或任何第三者保证、表示或担保所有或任何恒生股票指数、其编纂及计算或任何有关资料的准确性及完整性,亦未有就所有或任何恒生股票指数作出任何其他性质的保证、表示或担保,任何人士亦不能暗示或视该等保证、表示或担保已获作出。交易所、HSDS及HSIL均不会及无须就使用所有或任何恒生股票指数作有关所有或任何期货合约的交易或其他用途、或HSIL编纂及计算所有或任何恒生股票指数时出现的任何错漏、错误、阻延、中断、暂停、改变或失败(包括但不限于因疏忽引致的)、或交易所会员或任何第三者可能因期货合约的交易直接或间接引致的任何经济或其他损失负责。任何交易所会员或第三者均不能就本声明内所指的任何事项引起或有关的问题向交易所及/或HSDS及/或HSIL提出要求、诉讼或法律程序。任何交易所会员或第三者作出期货合约交易时均完全明了本声明并不能对交易所,HSDS及/或HSIL有任何依赖。为免生疑问,本免责声明并不会于任何交易所会员或第三者与HSIL及/HSDS之间构成任何合约或准合约关系,而亦不应视作已构成该等合约关系。
有关买卖股票指数期权的免责声明
买卖股票指数期权合约规例使用之定义适用于本段。
恒生指数有限公司 (Hang Seng Indexes Company Limited)("HSIL")现时公布、编纂及计算一系列的股票指数及可能不时应恒生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Hang Seng Data Services Limited)("HSDS")公布、编纂及计算其他股票指数(统称「恒生股票指数」)。各恒生股票指数的商标、名称及编纂及计算程序均属HSDS独家及全权拥有。HSIL经已许可香港期货交易所有限公司 (Hong Kong Futures Exchange Limited)(「交易所」)使用恒生股票指数作推出、推广及买卖以任何恒生股票指数为根据的期权合约(统称「期权合约」)及有关用途但不能用作其他用途。HSIL有权随时及无须作出通知更改及修改编纂及计算任何恒生股票指数的程序及依据及任何有关的程序、成份股及因素。交易所亦有权随时要求任何期权合约以一只或多只替代指数交易及结算。交易所、HSDS及HSIL均未有向任何交易所会员或任何第三者保证、表示或担保所有或任何恒生股票指数、其编纂及计算或任何有关资料的准确性及完整性,亦未有就所有或任何恒生股票指数作出任何其他性质的保证、表示或担保,任何人士亦不能暗示或视该等保证、表示或担保已获作出。交易所、HSDS及HSIL均不会及无须就使用所有或任何恒生股票指数作有关所有或任何期权合约的交易或其他用途、或HSIL编纂及计算所有或任何恒生股票指数时出现的任何错漏、错误、阻延、中断、暂停、改变或失败(包括但不限于因疏忽引致的)、或交易所会员或任何第三者可能因期权合约的交易直接或间接引致的任何经济或其他损失负责。任何交易所会员或第三者均不能就本声明内所指的任何事项引起或有关的问题向交易所及/或HSDS及/或HSIL提出要求、诉讼或法律程序。任何交易所会员或第三者作出期权合约交易时均完全明了本声明并不能对交易所,HSDS及/或HSIL有任何依赖。为免生疑问,本免责声明并不会于任何交易所会员或第三者与HSIL及/HSDS之间构成任何合约或准合约关系,而亦不应视作已构成该等合约关系。
香港期货交易所免责声明
香港期货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所」)可能不时发展股票指数及其他专有产品,并据此进行合约交易。香港期货交易所台湾指数是交易所发展的首只该类指数。香港期货交易所台湾指数以及交易所不时发展之其他指数或专有产品(「交易所指数」)均属于交易所之财产。每一交易所指数之编制及计算过程均是交易所之专有财产并属于其所有。交易所指数编制及计算之过程及标准可不时被交易所修改或更改而毋须通知,及交易所可以于任何时间要求以由交易所指定的任何交易所指数作基准之期货或期权合约其等交易及结算以参考计算所得的另一指数进行。交易所不对任何交易所成员或任何第三者保证或陈述或担保任何交易所指数及其等制订和计算或相关资料的准确性或完整性,有关于任何交易所指数之保证陈述或担保(不论任何性质)一概不被提供或被暗示提供。再者,交易所不会就以下承担任何责任︰有关任何交易所指数的使用;交易所或交易所委任作制订及计算任何交易所指数的其他人士于制订及计算交易所指数的任何失准、疏漏、错误、延迟、干扰、暂停、变更或失误(包括但不限于由疏忽所致);任何交易所成员或任何第三者直接或间接因依据任何交易所指数处理期货或期权合约而可能遭到的任何经济或其他损失。任何交易所成员或任何第三者不得向交易所就本免责声明中所提及之事宜提出索偿或采取法律行动。任何交易所成员或任何第三者在完全明白本免责声明的情况下参与依据任何交易所指数之期货及期权合约交易以及并不就该等交易依赖于交易所。
上市前交易相关风险
附件V(上市前交易)中的定义适用于本节。
(1) 客户必须了解有关交易的性质、交易设施及客户可承担的风险程度,才可透过富途交易场进行交易。
(2) 透过富途交易场进行交易,客户须承担信贷、结算及相关场外交易,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在交易所上市前的交易的其他交易对手风险。本公司并不保证相关证券的结算,客户须承担客户及/或交易对手无法结算所招致的任何亏损或开支。
(3) 如个别证券其后无法在交易所上市,透过富途交易场执行的交易可能会取消或成为无效。
(4) 由于在富途交易场交易的流通性相对交易所正常市场时间为低,客户的订单可能只有部份执行或全部未能执行。此外,在富途交易场交易的波幅亦可能较交易所正常市场时间为高。富途交易场的较低流通性及较高波幅,可能导致个别证券种类的买卖差价较正常阔。
(5)在富途交易场交易的证券价格,亦可能与证券在交易所上市后在正规市场时间交易的开市或交易价格出现重大差距。
(6) 富途交易场显示的证券价格可能无法反映相同证券于其他同时运作的自动化交易系统交易的价格。
(7) 发行人发表的新闻公告可能会影响证券在正规市场时间后的价格。同样地,重要财务数据通常会在正规市场时间以外发表。在富途交易场上进行交易时,此等公告可能会在交易进行期间发放,并会导致个别证券种类的价格 被夸大及产生不能持续的影响。
(8) 除非相关交易于证券在联交所上市后正式记录于联交所的交易系统,否则投资者赔偿基金将不会涵盖场外交易市场。
另请参阅附件V(上市前交易)第4.4条(交易对手风险)和第4.5条(结算风险)。
与基金相关的风险
客户了解下列风险披露声明阐释若干一般风险但并非全面地列出有关客户投资或买卖基金时可能涉及的所有风险。对于个别基金的特定风险,客户应参阅相关销售文件以了解详情。
(1)基金乃投资产品,而若干基金可能涉及衍生工具。基金并不相等于定期存款。
(2)虽然基金或使用衍生工具作对冲,但风险仍然存在,即相关的对冲工具不一定与基金投资完全关联,因此不能充分反映投资价值的变化,从而导致潜在的净损失。
(3) 若干基金可使用金融衍生工具达致其投资目的,可能含有杠杆效应。使用金融衍生工具可令基金承受额外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波动性风险及对手风险。基金经理可投资于结构性产品、衍生工具及可投资于非投资级别的债务证券,并占基金总资产净值的一大部份。在恶劣情况下,投资可能招致重大损失。
(4) 作为对冲基金的基金使用另类投资策略而内含的风险与传统单位信托基金涉及的典型风险不同。
(5)基金单位价格可能及确实会波动,且有时会大幅波动。基金的价值及收入不受保证及可升可跌,甚至可能变成亳无价值。买卖基金单位内含招致损失的风险,未必一定能赚取利润。客户未必能全数取回投资金额。在最坏的情况下,基金单位的价值可能远较客户的投资金额为少(并于极端情况下可能变成亳无价值)。
(6) 基金过往的表现并不可作为未来表现的指标。
(7) 投资于若干市场及公司(如新兴市场、商品市场或规模较小的公司)的基金亦可能涉及较高风险水平,并通常对价格变动较为敏感。
(8) 费用和支出的扣除意味着客户可能无法取回其投资金额。
(9)客户赎回基金单位的权利可能于若干情况下受到限制(取决于基金的特点和条款)。换句话说,基于这些情况,存在基金单位可能难以(购买或)出售的风险。
(10)本公司将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执行客户的订单;但是,此类订单的执行可能与相关基金销售文件中规定的交易日不一致。此外,在本公司与相关基金经理下达客户订单以作执行之前,本公司可以将客户的订单与本公司其他客户下达的订单进行汇总和合并(每天或不时进行)。在客户向本公司下达订单与相关基金经理执行订单之间,单位价格或价值可能存在差异。
(11) 基金可能包含不允许每天交易的单位。 对此类基金的投资将仅在其各自的交易日内变现。 此等投资的适当市场价格只能在相关基金的交易日内确定。
(12) 投资于非以港元或美元计值的基金会受到汇率波动所影响。汇率可导致投资价值波动。
(13) 由本公司或本公司委任的任何其他人士作为客户的代名人于香港境外持有的基金单位受到相关海外司法管辖区的适用法律及法规所限制。该等法律及法规可能有别于香港适用法律及法规。因此,就该等基金单位客户可能不会享有与客户于香港持有的基金单位相同的保障。
(14) 不能保证基金的投资目标和策略能够成功实现。
(15) 基金投资涉及风险,在投资之前,客户应阅读个别基金的相关组成文件,销售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以了解其特点,条款及风险。
(16) 在投资于或买卖基金前,客户应顾及客户的投资经验、投资目标、财政资源及其他相关情况仔细考虑该基金是否合适。
客户应将此等风险披露声明及以上题为「证券交易风险」部份中列出的风险披露声明予以一并考虑。
与债券交易有关的风险
(1) 债券并不等于一般存款或定期存款。
(2) 债券价格在其期限期间可能会及确会波动,甚至可能变得无价值。
(3)主要产品风险
在投资前,须格外注意和了解相关发行文件(如适用)中提及的具体风险。主要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我们下面所列出的风险:
(a)信贷风险:客户须承担发行人和担保人的信贷风险(如适用)。他们的信贷评级如有任何变动将会影响本债券的价格及价值。债券附带发行人违责的风险,即发行人有机会未能如期支付本金和利息。在最坏的情况下如发行人及担保人(如适用)破产,客户可能会损失全部投资。信贷评级机构给予的信贷评级并非对发行人信用可靠程度的保证;
(b)流动性风险:债券的流动性可能有限,及可能无活跃交易,及/或没有经纪在市场提供报价,因此:
(i)不可以在任何时间均能提供债券的市值及/或参考买入/卖出价,因其将取决于市场的流动性和情况;
(ii)可能需要较长时间或无法于市场上出售债券及;
(iii)所执行的卖出价可能与本行参考买入价有很大的差别,对客户不利。
(c)外币风险:以外币报价之债券,当把赎回之金额转换为本土或基本货币时,客户有可能出现兑换损失。
(d)利率风险:债券较易受到利率波动的影响。一般来说,利率上升,债券价格便会下跌。
(e)市场风险:投资价值可能会因政治、法律、经济条件及利率变化而有波动。这些变化在全部市场及资产类别上都很普遍,客户取回的投资金额有可能少于初次投放的资金。
(4).投资于高息债券,除以上列举的一般风险外,还须承受其他风险,例如:
(a)较高的信贷风险:高息债券的评级通常低于投资级别,或不获评级,因此涉及的发行人违责风险往往较高
(b)受制于经济周期的转变:经济下滑时,高息债券价值的跌幅往往会较投资级别债券为大,原因是(i)客户会较为审慎,不愿承担风险;(ii)违责风险加剧。
(5) 某些债券可能别具特点及风险,投资时须格外注意。这些包括:
(a)永续性质债券的风险:永续性质债券不设到期日,其利息派付取决于发行人在非常长远的时间内的存续能力,利息或会因根据其条款及细则而有所延迟或终止。一般而言,永续性债券一般为可赎回及/或为后偿债券,客户须要承受再投资风险/或为后偿债券风险,详情如下。
(b)可提早赎回债券的再投资风险:如果这是可提早赎回的债券,当发行人于债券到期前行使赎回权,客户便会面对再投资风险。客户于再投资时可能会收到较小的孳息率。
(c)后偿债券的风险:后偿债券于发行人的清盘过程中获较低的索偿优先权,因此后偿债券之持有人将承受比优先债券更高的风险。后偿债券为无抵押,其信贷评级及债务的优先次序较优先债券为低。客户应特别注意产品的信贷数据,包括发行人,债券或担保人的信贷评级(视情况而定)。
(d)浮息及/或延迟派付利息的风险:如果债券具有浮息及/或延迟派付利息的条款,客户便无法确定将收取的利息金额及利息派付的时间。
(e)可延迟到期日的风险:如果债券具有可延迟到期日的条款,客户便没有一个订明偿还本金的确即时间表。
(f)可换股或可交换性质的债券:可换股或可交换性质的债券具有可换股或可交换性质,客户须承受股票及债券的投资风险,及/或 具有或然撇减或弥补亏损特点的债券。当发生触发事件时,这些债券可能会作全数或部分撇帐,或转换为普通股。这些债权证一般在发行人仍然持续经营时用作消减亏损。鉴于或有可转换及自救债权证是混合债券股票工具,于出现触发事件时可能会被撇销或转换为普通股,因此投资者须在投资前特别留意有关产品的性质、触发事件及发生触发事件对其之影响及后果。
(g)非单一信贷支持提供者:指有多于一个担保人的债券。客户应考虑事项例如担保人的信用、担保人是否有重大业务,及所涉及的信贷支持结构。在一些信贷支持结构下,当触发违约事件,债券持有人的权利可能从属于发行人、担保人和/或其他人的权利。
(h)其他/非单一信贷支持提供者结构:指有维好协议存在作为一种信用增强特色的债券。这些债券有些还有信贷支持者如担保人。维好协议需要个别评估及可能结构复杂。它们并不是一个担保及与担保比较下受更多法律及监管的不确定性所限。特别是即使维好协议存在,某些国家的资本管制法律可能提高未能及时支付的风险。
(6) .在其他司法管辖区进行交易
(a)在其他司法管辖区的市场(包括与本地市场有正式连系的市场)进行交易,或会涉及额外的风险。根据这些市场的规例,投资者享有的保障程度可能有所不同,甚或有所下降。例如,富途证券会透过海外中介机构进行部分或全部债券交易。在进行交易前,阁下应先行查明有关阁下将进行的该项交易的所有规则。阁下本身所在地的监管机构,将不能迫使阁下已执行的交易所在地的所属司法管辖区的监管机构或市场执行有关的规则。
(b)客户在进行任何香港市场以外的交易前,应先了解将有关外国市场的性质和阁下就此须承担的风险程度。客户应按阁下的经验、风险状况及其他因素小心考虑(及在有需要时咨询阁下的顾问)该等交易是否适合阁下。
(c)如交易在香港以外地方执行,客户应了解清楚该交易是受到有关海外司法管辖区的适用法律、规则和条例所监管的。这些法律、法规和条例可能与香港司法管辖区制订的规则可能有所不同。因此,客户应确保其完全理解有关持有之限制及披露责任之法规,并遵守该等法规。
(d)客户接纳富途证券安排在不同的交易所和市场执行指示时,此类交易将由相关市场参与者或其指定的结算代理进行结算和交收。
(e)所有根据客户指示而执行的海外市场交易,均须缴纳交易税款及有关交易所不时可能征收的其他费用。富途证券有权按照有关交易所的规定收取此类交易税款和费用。
(f)富途证券将计算履行客户义务所需的金额(如有),以及客户应获得的金额(如有)。阁下应密切留意帐户状况,在市场波动下,富途证券未必能联络阁下或提供足够时间予阁下存钱,而阁下的持仓将有可能被强制平仓。
(g)客户接纳在香港以外的任何交易所进行的交易将不受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所设立的投资者赔偿基金保障,且与香港法律所提供的保障比较下,提供不同程度或类型的保障。
与中华通条款及细则有关的风险
附件X(中华通条款及细则)中的定义适用于本节。
1. 证券所属地市场规则
对于中华通证券而言,中国内地为其所属地,因此,通用的原则是中华通证券的投资者需遵守中国内地的证券法律法规。尽管如此,香港的某些法律和监管规定将仍然继续适用于北向交易。
交易及结算限制
2. 交易前检查
对于交易所参与人发出的任何北向交易卖出订单,联交所需要审查相关交易所参与人是否持有足够且可供使用的中华通证券以满足该北向交易卖出订单。交易前检查将会在每个交易日开始前进行。因此,阁下可能因交易前检查的相关要求无法执行北向交易卖出订单。阁下需注意本中华通条款第 8 条(遵守交易前检查要求)的规定。特别注意,若相关中华通证券因任何原因延迟或未 能过户到本公司任何结算帐户,或若出于其他任何理由本公司认为存在违反中华通法律的情况,阁下可能无法执行中华通证券卖出订单。因不符合或可能不符合交易前检查及/或相关中华通法律或中华通规则导致的任何风险、损失或费用应由阁下自行承担。
3. 结算
北向交易将遵循 A 股股票的交收循环。中华通证券交易交收方面,中国结算将于 T 日在其参与人(包括作为其结算参与人的香港结算)的证券帐户记账或扣账,无需付款。本公司现有交收安排可能与中国结算的交收安排不尽一致。除非本公司同意垫款, 此等交易的款项交收将于 T+1 日完成。本公司可根据本公司的绝对酌情决定权决定提供交收垫款。在本公司同意为中华通证券交易交收提供垫款的情况下,(a)本公司将保留 在 T+1 日从香港结算收到的资金;并且(b)阁下需要偿还本公司提供的超额垫款。阁下确认本公司不保证会提供交收垫款,若本公司决定提供交收垫款,本公司可决定在任意时间终止该服务。
4. 限额控制
通过中华通购买中华通证券受制于下述限额控制。因此,不能保证买入订单能够成功通过中华通承配。每个交易日交易所参与人能够执行的所有北向交易买入交 易的最大净额则受每日额度所限制(「每日额度」)。每日额度有可能在没有提前通知的情况下不时变动,投资者应参考联交所网站和联交所公布的其他信息以获取最新信息。若每日额度已经达标,本公司将不能够执行任何买入订单,并且已经提交但未执行的任何买入指示将会被限制或拒绝。而投资者均可以继续卖出中华通证券无论是否存在超过每日额度的情况。
5. 限制即日交易
除非联交所另作决定, 中国内地 A 股市场不允许即日交易。若阁下于 T 日购买中华通证券,阁下仅可以于 T+1 日或之后卖出。由于交易前检查的规定,仅在 T+1 日适用的(由本公司不时通知 阁下的)截止时间之后本公司方可接受卖出于 T 日购买的中华通证券的订单。
6. 禁止场外交易和转让
阁下、本公司和任何关联人士不能通过中华通市场系统以外的其他场所进行或提供场外中华通证券交易或为该交易服务,除相关中华通监管机构另有情况或规定外:
(a) 对合资格于有担保的沽空的中华通证券进行股票借贷,并且为期不超过一个月;
(b) 基金经理向其管理的基金交易后分配中华通证券;以及
(c) 中国结算和中华通市场营运者指明的其他情况。
7. 落盘
根据中华通法律,只允许有指定价格的限价订单,买入订单不能低于现时最佳价格,卖出订单可以按照指定价格或高于指定价格执行。市价订单将不被接受。
8. 中华通市场价格限制
中华通证券的价格受限于一个前一交易日收市价的±10%的一般价格限制。另外,风险警示板上的任何中华通证券受限于一个前一交易日收市价的±5%的价格限制。价格限制可能会不时变化。所有中华通证券订单必须在价格限制范围内。任何超过价格限制的订单将被相关的中华通市场营运者拒绝。
9. 北向交易之合资格中华通证券
联交所将根据中华通法律下的条件包括或排除中华通证券。本公司没有责任通知阁下有关北向交易的股份资格更新。阁下应参考联交所网站和联交所公布的其他信息以获取最新信息。
根据上交所规则及深交所规则,若任何一个上交所上市公司或深交所上市公司处于退市程序或因财务或其他情况出现运营不稳定,导致其股票存在退市的风险或投资者权益可能受到不当的损害的,上交所上市公司或深交所上市公司将被实施风险警示并被纳入风险警示板。风险警示板的任何变化可 能在没有事先通知的情况下发生。若一只中华通证券在中华通机制启动时合资格进 行中华通交易,随后被移至风险警示板,中华通的投资者仅允许卖出该中华通证券而禁止买入。
10. 实益拥有人的帐户信息
卖出订单所卖出的中华通证券的实益拥有人身份需要向香港结算及/或相关中国内地监管机构披露。
11. 禁止人手对盘交易和大宗交易
中华通下对北向交易不设人手对盘交易机制或大宗交易机制。
12. 修改订单及丧失优先级
与中国内地现有做法一致,若进行北向交易的投资者希望修改订单,投资者必须首先取消原订单, 然后输入新的订单。因此,订单的优先级将会丧失。另外,由于每日额度限制,新订单可能不会在同一交易日被执行。
13. 特别中华通证券
联交所将会接受并指定不再满足中华通证券合资格条件的证券(若该证券仍在中华通市场挂牌上市)为特别中华通证券。另外,阁下因分派权利或权益、转换、收购、其他公司行动或异常交易而获得的任何(不合资格进行中华通交易的)证券或期权,联交所也将接受或指定其为特别中华通证券。阁下将仅可出售,但不得购买,任何特别中华通证券。
中国内地和香港法律问题
14. 权益披露
根据中国内地法律、法规和条例,若阁下持有或控制一个在中国内地设立并在中国 内地股票交易所上市的公司(「中国内地上市公司」)的股票(以总额计算,包括 同一中国内地上市公司在内地和境外所发行的股票,无论该持有是通过北向交易、合格境外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投资者或其他投资途径)达到中华通监管机构不 时规定的披露水平,阁下必须在相关中华通监管机构规定的期限内披露该等权益, 并且阁下在相关中华通监管机构规定的时间内不得买卖该股票。阁下也必须根据相关中华通监管机构的要求披露阁下持股的任何重大变化。当一家中国内地设立的公司同时有是联交所上市的 H 股股票和在上交所或/及深交所上市的 A 股股票时,若某一投资者持有该中国内地设立的公司的任何一类具有投票权的股票(包括通过中华通途径购买的 A 股股票)超过(可能不时指定的)披露水平时,该投资者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XV 部分的规定有披露义务。当一家中国内地设立的公司在联交所没有股票上市,则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XV 部分将不适用。阁下有责任遵守中华通监管机构不时公布的关于权益披露的规则,并安排任何相关申报。
15. 短线交易获利规则
根据中国内地法律、法规和条例,若(a)阁下持有的某中国内地上市公司的股票超 过中华通监管机构不时规定的水平,并且(b)在买入交易后六(6)个月内发生相 应的卖出交易或反之亦然,则短线交易获利规则要求阁下放弃/退还买卖某特定中 国内地上市公司中华通证券所取得的任何收益。阁下(且阁下本身)必须遵守「短线交易获利规则」。
16. 外国投资者所有权限制
根据中国内地法律、法规和条例,对一个外国投资者可以持有单一中国内地上市公司的股票数量,以及单一中国内地上市公司所有外国投资者的最高总持股比例均设 有限制。该等外国投资者所有权限制可能按总额适用(即,包括同一发行人在境内和境外所发行股票,无论该等股票是通过北向交易、合格境外投资者/人民币合格 境外投资者或其他投资途径)。阁下有责任遵守所有中华通法律不时规定的外国投资者所有权限制。由于诸如资金回流限制、交易限制、不利的税收待 遇、较高的佣金、监管报告要求和对当地托管人和服务提供商的依赖等因素,这些法律和监管管制或限制可能对中华通证券投资的流动性和表现带来负面影响。因此,阁下投资或交易中华通证券可能遭受损失。
若本公司发现阁下违反了(或合理认为若再执行北向交易买入订单,则阁下可能会违反)外国投资者所有权限制,或若中华通监管机构对本公司提出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因中华通市场营运者发出强制卖出通知,若阁下未能遵守相应的客户强制卖出通知,则为了确保遵守所有中华通法律,本公司将会根据上文第 10 条(销售、转让和追 缴)卖出任何中华通证券。在此情况下,在上交所或深交所通知联交所附属公司或联交所外国持股总额已降至低于某一百分比之前,本公司将不接受相关中华通证券的买入订单。联交所可根据其绝对酌情决定权决定对哪一位交易所参与人发出强制卖出通知以及所涉及的股数(这可能按照后进先出的原则),并且联交所(或联交所附属公司)的记录将会是终局的和不可推翻的。另外,根据中国内地法律,当外国投资者持有单一内地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的总额 超过一定的百分比(即「警戒水平」)并经上交所或深交所通知联交所附属公司后,联交所及联交所附属公司应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快暂停接受相关中华通证券的买入订单。在此情况下,本公司可拒绝阁下的买入订单直到外国投资者的总持股比例降至低于上交所或深交所规定的百分比(「许可水平」)。截止本中华通条款的日期,单一外国投资者的限制设定为一家中国内地上市公司股 票的 10%,所有外国投资者的限制总额设定为一家中国内地上市公司的股票的 30%(警戒水平和许可水平分别设定为一家中国内地上市公司股票的 28%和 26%)。该等限额可不时更改,但本公司没有任何义务就此等外国投资者所有权限制的变化通知阁下。
17. 税费
本公司强烈建议阁下在投资中华通证券前,就阁下作出此等投资可能带来的香港及/或者中国内地税务后果征询阁下的税务顾问的意见,因为不同的投资者的税务后果可能不同。阁下应全部承担与中华通证券有关的任何税费,并且需就本公司或任何关联人士因阁下持有、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 处理任何中华通证券而产生的所有香港及/或中国内地税费向本公司及关联人士作出弥偿。本公司概不负责就任何与中华通有关的税务问题、责任及/或义务提供意见或处理该 等问题、责任及/或义务,也不会就此提供任何服务或协助。适用的法律条款的具体内容请参考中华通条款第 14 条(费用和税费)。
18. 内幕交易、市场操纵和其他市场行为规则
通过中华通进行的北向交易受中国内地关于禁止构成市场操纵、内幕交易和相关罪 行的行为的法律和法规所限制。这些限制的范围和相应的香港法律规定可能不同。特别是,香港市场不当行为规则下的可适用抗辩在中国内地法律和法规下可能不适用。若阁下不熟悉中国内地市场行为要求和限制,阁下应在通过中华通进行交易前 咨询专家意见。阁下确认,阁下在进行中华通证券交易不掌握内幕信息或促使他人取得。
19. 客户证券规则
作为简单的背景介绍, 香港法例571H章《证券及期货(客户证券)规则》 (「客户证券规则」)规定了所有中介人士及其关联实体如何处理客户资产。然而,由于通过中华通买卖的中华通证券并不在联交所上市或买卖,除非香港证监会或任何其他相关的中华通监管机构另有规定,否则客户证券规则将不予适用。
20. 中华通证券所有权
香港法律认可投资者的经纪或托管人在中央结算系统内代其持有的股票的所有权益。 该认可同样适用于结算参与人通过香港结算代香港和海外投资者持有的中华通证券。另外,在中国内地(中华通证券是以香港结算名义登记在中国结算开立的证券帐户 内),中国证监会《中华通规则》明确规定香港结算作为名义持有人,香港和海外 投资者为中华通证券的实益所有人。因此,监管机构的意图显然是在中国内地法律下香港和海外投资者也应该对中华通证券享有所有权。阁下应自行审阅港交所就中华通证券所有权发布的材料和适用的中华通规则,因其 可能会不时修改或补充。阁下也应咨询阁下的法律顾问,对阁下作为中华通证券北 向交易投资者的权利自行作出评估。阁下应注意中华通是一个新近的措施,上述安排可能存在不确定性。另外,尽管香 港和海外投资者对中华通证券享有所有权益,香港结算作为名义持有人并无义务代表该等投资者在中国内地执行该项权利。
结算机构风险
21. 中国结算违约风险
中国结算已建立了风险管理体系和办法并由中国证监会批淮并监管。如果中国结算(作为所属地中央交易对手)违约,香港结算已经表示,其可(但没有义务)采取法律行动或法庭诉讼,通过可行的法律途径以及通过中国结算的清算程序(如适 用),向中国结算追讨尚未还清的中华通证券和款项。反之,香港结算将按照相关中华通监管机构的规定,按比例 向结算参与人分发所收回的中华通证券及/或款项。本公司随后分发的中华通证券及/或款项仅限于从香港结算直接或间接收回的。尽管中国结算违约的可能性微乎其 微,投资者在进行北向交易前应注意此项安排和潜在的风险。
22. 香港结算违约风险
本公司根据本中华通条款提供的服务也取决于香港结算履行其义务的情况。香港结算 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或者香港结算未能或延迟履行其义务都可能导致中华通证券 及/或与之有关的款项无法交收,阁下也会因此遭受损失。本公司及关联人士对该等 任何损失概不负责或承担任何责任。
其他运行风险
23. 无纸化证券
中华通证券以无纸化形式进行交易,因此,中华通证券不能以实物形式从中央结算系统存入及/或取出。
24. 企业行动的公司公告
任何与中华通证券有关的企业行动都将由相关发行人通过上交所或深交所网站和某些指定报章作出公告。香港结算也将会在中央结算系统中记录有关中华通证券的所有企业行 动,并在公布当日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快通过中央结算系统终端机通知结算参与 人有关详情。进行北向交易的投资者可参阅上交所或深交所网站以及相关报章以查阅最新上市公司公告,亦可在港交所网站的「中国证券市场网页」(或其不时替代或接替的 其他网站)查询前一个交易日发布的与中华通证券有关的企业行动。投资者应注意,上交所上市和深交所上市的发行人发布的企业行动公告仅为中文,没有英文译本。另外,香港结算将尽力及时向结算参与人代收并派发中华通证券的现金股息。一经 收到股息,香港结算将在实际操作允许的情况下,在同日安排向相关结算参与人派 发现金股息。根据中国内地的现行市场惯例,进行北向交易的投资者不能委任代表或亲自出席股 东大会,这与香港目前关于联交所上市股票的惯例有所不同。本公司不会也不能确保任何企业行动的公司公告的准确性、可靠性和及时性,并且吾 等以及任何关联人士不接受由于任何错误、不准确、延迟、遗漏或因信赖该等公告 而采取的任何行动所导致的任何损失和损害的责任(无论是侵权或是合同还是其他的责任)。本公司明确声明概不就任何公司公告的准确性或有关信息对任何目的之适合性的所有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承担任何责任。
25. 平均定价适用于基金经理的各个基金
若阁下以基金经理的身份管理多支基金或以资产管理人身份代表多个客户,并阁下为阁下管理的多支基金或客户预先分配中华通订单,尽管这些订单可能在同一交易 日的不同时间执行,本公司可对这些订单提供平均定价。当平均定价适用时,每只基金 或每个客户将以相同的平均定价获配中华通证券(或其所得收益),该平均定价可 能高于或者低于该基金或客户在订单被独立处理并按照直接或间接提交给本公司的顺序的情况下应该支付或收到的价格。本公司及关联人士不对任何该定价的不同或者因 适用平均定价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或风险负责。
26. 披露信息和公开交易信息
为了出版、宣传或公开分发汇总的中华通下中华通证券的交易量、投资者简介和其他相关资料之目的,联交所可要求本公司按照联交所不时规定期间和该等形式提供阁下的档案信息、阁下通过北向交易买卖中华通证券的订单种类和价值以及本公司执行阁下的交易。
27. 客户错误
本公司及关联人士不对投资者因基于投资者指示进行的任何交易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损害或费用,或者间接性损失、损害或费用负有责任。本公司不能对任何交易进行平仓,投资者也应当注意中华通下中华通证券的交收安排,包括但不限于限额限制。中华通规则一般禁止任何场外交易或转让。然而,在特定情况下,允许本公司和阁下为了纠正一项交易而进行转让,尽管尚 未澄清在何种情况下该转让可被允许。本公司有绝对酌情决定权决定是否需要为了纠正任何交易错误而进行任何转让,但没有义务进行。本公司或任何关联人士不对因该错误或任何拒绝为纠正交易错误而进行转让所造成的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失负责。
28. 信息保存
阁下确认并接受中华通规则要求本公司保留以下记录不少于 20 年:(a)所有以阁下 名义执行的订单和交易;(b)从阁下接收的任何指示;以及(c)关于北向交易 的阁下所有的帐户信息;以及(d)关于中华通证券孖展交易和股票借贷的所有相关 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有关该任何该孖展交易、相关证券孖展交易安排和提供的资金)。
29. 中华通市场系统
联交所或联交所附属公司(在征询联交所意见后)可以,在联交所规则规定的特定情况下及/或联交所认为合适的时候,为了公平有序的市场利益以保护投资者,按照联交所认为的合理的期限和频率,暂时暂停或限制所有或部分中华通证券的所有 或任何北向交易的订单传送和相关支持服务。在中华通证券被联交所暂停交易的期间,阁下将不能在联交所通过中华通买卖中华通证券。阁下需尤其注意,尽管联交所暂停中华通证券交易,该中华通证券仍会在上交所及/或深交所继续交易。在联交所暂停中华通证券交易期间,阁下可能仍将受到由上交所及/或深交所交易引起的中华通证券价格波动的影响。基于运营需要、恶劣天气、紧急情况或其他任何情况,联交所有绝对酌情决定权在任何时候并且无需事先通知,决定更改中华通服务的运营时间和安排,无论基于临 时还是其他。另外,联交所或联交所附属公司(在联交所同意的前提下)可以永久 终止提供中华通北向交易服务。该暂停、限制或终止将会影响本公司接受和处理阁下订单的能力,建议阁下参考港交所网站和港交所不时公布的其他信息以获取最新信息。尽管中华通证券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进行交易,包括并不限于,中国投资者在上交所及/或深交所交易,但不能确保阁下的订单能够被接受和处理。另外,联交所规则规定,如果任何有相应 A 股股票为合资格中华通证券的 H 股股票 在联交所被暂停交易,但该 A 股股票没有在上交所被暂停交易,该 A 股股票的中港 通卖出订单和中华通买入订单的传递服务一般将照常可用。但是,联交所可以根据 其绝对酌情决定权,在没有事先通知的情况下,暂停或限制该服务,阁下下达买入订单或卖出订单的能力将因此受到影响。
中华通市场系统是为了通过中华通进行中华通证券交易而搭建的新平台。本公司在中华通市场营运者的中华通市场系统基础上提供交易服务。本公司不对由中华通市场系统引起的延迟或故障负责,投资者需要承担通过中华通市场系统进行中华通证券交易而产 生的所有风险。本公司及关联人士没有责任也不对阁下因中华通市场系统或通过中华通路由系统进行北向交易所遭受的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失或损害负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a) 暂停、限制或终止中华通服务或中华通路由系统,或无法接入或使用中华通路由系统或中华通服务;
(b) 作出任何特殊安排,或为了应对紧急情况或意外事件而采取或不采取任何行动、步骤或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取消交易所参与人输入的任何或全部中华通订单;
(c) 任何暂停、延迟、中断或终止在上交所或深交所进行任何中华通证券的交易;
(d) 由于香港发出 8 号或以上暴风信号或黑色暴雨警告信号而造成的任何中华通证券的延迟、暂停、中断、或订单取消;
(e) 由于系统、通讯或连接故障、电力中断、软件或硬件失灵或任何超出联交所、 本公司或关联人士控制范围的其他事件而造成的任何延迟或不能传递任何中华通订单、或者延迟或不能传送任何订单取消请求或提供中华通服务;
(f) 本公司要求取消的任何中华通订单而由于任何原因没有被取消;
(g) 联交所或上交所或深交所要求本公司拒绝任何中华通服务指令;
(h) 任何中华通市场系统或者本公司、联交所附属公司或关联人士赖以提供中华通 服务的系统的延迟、故障或错误;
(i) 由于超出联交所、港交所、联交所附属公司、本公司或任何关联人士控制范围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任何由中华通监管机构采取/不采取任何行动或做出/不做出任何决定)而造成的任何延迟或不能执行中华通订单或者任何错误执行或撮合中华通订单。 如果发生上述第(e)段所述的延迟或未能发出任何订单取消请求的情形,在该订单已被撮合或执行的情况下,阁下仍有责任履行该交易的任何交收义务。阁下确认港交所、联交所、联交所附属公司、上交所、上交所附属公司和其各自董事、雇员和代理人概不对该等任何损失负责或承担责任。
30. 运营时间
联交所有绝对酌情决定权以不时决定中华通服务时间,也有绝对酌情决定权随时变 更中华通的运营时间和安排,并且无需事先通知,无论是基于临时还是其他情况。本公司没有义务通知阁下联交所对中华通服务运营时间的任何决定。 联交所或联交所附属公司有可能永久不提供北向交易之服务。此等暂停,限制或停止将影响本公司接受和处理阁下的订单的能力及阁下应参考联交所网站和联交所公布的其他信息以获取最新信息。
31. 孖展交易
受限于中华通监管机构规定的某些条件,对相关中华通监管机构决定合资格进行孖展交易的中华通证券(「合资格孖展交易证券」),香港和海外投资者可以进行孖展交易。港交所将会不时公布一份合资格孖展交易证券名单。若任何 A 股股票的孖展交易量超过中华通市场营运者决定的限额, 该中华通市场营运者可暂停该 A 股股票的孖展交易,并在孖展 交易量下降到所规定限额时恢复该 A 股股票的孖展交易。当中华通市场营运者通知联交所该暂停或恢复涉及到合资格孖展交易证券名单所列某只证券时,港交所将在其网站上披露该信息。在此情况下,对相关中华通证券的任何孖展交易(对中华通证券买入订单的孖展交易除外)将会被暂停及/或恢复。 中华通市场营运者保留在将来要求向中华通传递孖展交易订单时对其进行标识的权利。本公司及任何关联人士没有义务向阁下不时更新合资格孖展交易证券名单,或有关孖展交易的限制或暂停。
32. 供股
当阁下从一中华通证券发行人处收到任何形式的权益证券时,若该权益证券:
(a) 是中华通证券,则阁下可通过中华通买卖该权益证券;
(b) 不是中华通证券,但是是在上交所或深交所上市的人民币计价证券,则阁下可通过中华通卖出该权益证券,但是不允许买入该权利证券;
(c)是在上交所上市的证券或深交所上市的证券但不以人民币交易,则阁下不可通过中华通买卖该权益证券;以及
(d) 不在上交所或深交所上市,则阁下不可通过中华通买卖该权益证券除非并且直到香港结算提供任何适当安排(如有)。也有可能不会提供该替代安排。
33. 碎股交易
中华通证券碎股交易仅适用于卖出订单,并且所有碎股必须通过一个单一订单卖出。完整买卖单位的交易订单和不同的碎股卖出订单撮合,形成碎股交易。完整买卖单位的交易订单和碎股订单在同一个中华通平台上撮合,并受限于同一价格。订单的最大数额为100万股,最低上落价位统一为人民币 0.01 元。
34. 沽空
如果有担保沽空满足相关中华通监管机构所列的要求,包括沽空订单仅适用于可进行沽空的中华通证券、适当的标注该沽空以及受到高于前成交价规则的限制,可在适当的时候对中华通证券进行有担保沽空,无担保沽空中华通证券是被禁止的。中华通监管机构也可暂停进行中华通证券的沽空,如果沽空活动数量超过上交所或深交所指定的上限。阁下将对理解和遵守不时生效的沽空规则以及违反的后果负有全部责任。
35. 股票借贷
允许为(a)有担保的沽空,(b)满足交易前检查要求的目的对中华通市场营运者指定的合资格中华通证券进行股票借贷以及(c)联交所和中华通市场营运者不时指定的情况。对合资格中华通证券进行的股票借贷受限于联交所和中华通市场营运者列明的限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a) 为有担保沽空的目的进行股票借贷的,有关协议为期不可超过一个月;
(b) 为满足交易前检查要求进行股票借贷的,有关协议为期不可超过一日(且不可续期);
(c) 借出股票仅限于和中华通市场营运者规定的若干类别人士;以及
(d) 股票借贷行为需要向联交所提交报告。
中华通市场营运者将决定一个合资格于进行股票借贷的中华通证券名单。特别中华通证券不合资格于为有担保沽空的目的而进行的股票借贷(但合资格于为满足交易前检查要求而进行的股票借贷)。本公司将须每月向联交所报告本公司进行中华通证券借贷活动的 详细情况。这可能包括(除了其他事项外)股票借方、股票贷方、借入/归还股票 数量、尚未偿还股票数目、借入/贷出日期的详细资料。建议投资者参阅联交所中华通规则(当其公布时)内以及中华通法律和中华通规则内不时适用的相关条款。
36. 人民币兑换
根据第 9 条(交收和货币兑换)将任何货币兑换为人民币的任何兑换可能受到兑换限制。如果将相关货币兑换为人民币发生延迟,北向买入订单的交收可能会延迟及/或无法完成。任何因该延迟或无法交收导致的风险、损失和支出将由阁下承担。
37. 创业板股份买卖的风险
创业板股份买卖须承担以下事项而产生的风险:
(a) 股价波动及估价过高;
(b) 与中国内地的主板市场相比,创业板市场对盈利能力及股本要求相对地不严格;
(c) 鉴于创业板市场的上市公司营运对技术依赖,故该等公司更容易在各自的业务领域出现技术故障问题;
(d) 由于创业板市场相关行业的高风险性质,常规估值方法可能不完全适用于创业板市场上市的公司。 目前只有机构投资者获淮向交易所参与人下订单,以透过使用中华通购买或出售获接纳为中华通证券(仅合资格作为卖盘订单的特别中华通证券除外)的创业板股份。
38. 熔断机制的风险
中华通证券交易的执行受中华通规则 (包括熔断机制条文)的规限。尽管熔断机制目前暂缓执行,阁下应注意在任何交易日施加熔断机制将导致在熔断机制条文中规定的一段或多段时间内暂停执行透过上交所或深交所进行的交易。
39. 投资中华通证券的其他相关风险
与中国内地相关的一般风险
中国内地是一个新兴市场,具有以下一个或多个特点:一定程度的政治不稳定性、 相对不可预测的金融市场和经济发展模式、一个仍处于发展阶段的金融市场或一个 疲弱的经济体。投资新兴市场通常会带来较高的风险,比如事件风险、政治风险、 经济风险、信用风险、汇率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缺口风险、监管/法律风险、 交易交收、处理和结算风险以及债券持有人/股东风险。
股权风险
与投资短期或长期债券相比,投资中华通证券可能会有较高的收益。然而,投资中 港通证券相关的风险也更高,因为中华通证券的投资表现取决于若干难以预测的因 素。这些因素包括突然或持续的市场下滑可能性,以及与每个公司有关的风险。与任何股权投资组合相关的基本风险是其持有的投资价值可能突然及显著下降。
一般法律和监管风险
阁下必须遵守所有的中华通法律和中华通规则。并且,任何中华通法律或中华通规 则的变化都可能对市场情绪造成影响,从而影响中华通证券的表现。不能预测由该 任何变化所造成的影响对中华通证券而言是正面还是负面。最坏的情形是,阁下可 能损失大部分阁下对中华通证券的投资。另外,任何在中国内地法院提起的诉讼或 其他法律程序将适用中国内地的法律、法规和程序,不同于适用于香港法院的法律、法规和程序。
货币风险
人民币受制于外汇管制限制。在某一特定时间,投资者可能很难将人民币兑换成为其他货币(反之依然),并且兑换也将会有兑换费用,该兑换费用和时间可能与阁下的偏好不符。另外,人民币对港币和其他货币的价格可能会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不能保证人民币不会贬值。人民币贬值将导致人民币证券的市场价值和变现价格下跌。人民币资金汇入和汇出中国境内也有诸多限制。中华通证券的流动性和交易价格可能受到中国境外有限可得的人民币和兑换人民币限制的负面影响。这些因素将会影响投资者的人民币流动性,并进而消极影响市场对中华通证券的需求。
40. 投资者赔偿基金
交易中华通证券不享有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设立的投资者赔偿基金的保障。 因此,阁下在交易中华通证券时,与交易联交所上市证券不同,投资者赔偿基金不会为阁下因证监会持牌人或注册人违约而蒙受的任何损失提供保障。
与股票借贷协议有关的风险
附件XI(授权进行美国证券借贷交易)中的定义适用于本节。
本公司证券借贷计划的基本机制
当借贷交易发生时,阁下的证券将从阁下的帐户中移除。作为交换, 本公司将按照本公司担保政策(由本公司不时修订)将抵押品存入客户帐户以确保证券贷款安全。
本公司有权在阁下和 本公司之间启动、借用和终止证券贷款,而无需阁下的进一步同意。本公司 (作为交易方)将是客户发放的所有证券贷款的交易对手借款方。客户将没有能力或权利在特定贷款开始之前或之后批准该等贷款, 将不具有批准或拒绝费用变更的能力,且无权终止特定贷款(但阁下出售正在贷款的相关证券或阁下终止本授权的情况除外)。
无投资者补偿 / 保护
在被借出的证券的上市地和/或本公司运营的司法管辖区内的相关投资者补偿/保护制度不能对阁下作为出借人向 本公司出借证券的证券借贷交易予以保护。因此, 本公司交付给阁下的抵押品在 本公司不能归还抵押品的情况下,可能构成 本公司债务清偿的有限来源。
丧失专有权
如果客户根据贷款向本公司出借任何证券,客户在该等证券中的权利(包括客户可能享有的任何专有权利)将被授权条款的无担保、等同证券交付的合同权利主张取代。
这些出借证券不会由本公司持有,根据香港《证券及期货(客户证券)规则》(香港法例第571H章)(「客户证券规则」)或任何其他司法管辖区的任何其他适用客户资产规则,如果这些出借证券已经从客户证券规则或任何其他适用规则项下获得客户资产保护权,则这些保护权不适用。
尽管存在上述情况,阁下仍然拥有这种贷款证券的回报权所固有的市场风险。如果股票价格在贷款期间上涨,阁下的权益将增加。如果价格下跌,阁下的权益就会减少。
借券交易融入证券的运用
在借券市场上通常对借入人具有较强吸引力、且具有最高收益潜力的证券品种为"借入难"证券。当阁下出借证券时,该等证券很可能被用于促进一次或多次卖空,其中借款方在出售股份,希望该股票贬值(卖空方随后会通过回购股票来偿还股票贷款)。由于阁下持有的股票是「多头」在阁下的帐户,卖空者的活动可能会影响阁下的长期持有价值。
如果阁下不想让阁下的证券用来促进卖空,阁下不应该参加 本公司的证券借贷计划。
资不抵债风险
如果 本公司在授权项下资不抵债或违约,客户针对 本公司提出的交付等同证券的权利主张将受限于授权条款和适用法律,因此,客户可能不会获得该等等同证券或收回等同证券的全部价值(不过,在某些情况下,客户的风险可能会减少,因为客户对 本公司承担的责任可抵销 本公司向客户交付等同证券的义务)。
投票权的丧失
由于阁下不再拥有贷款证券的所有权权益,阁下将无权行使证券所附带的任何投票权、同意权或类似权利。
结算风险
如果 本公司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获得交付给阁下的等价证券,阁下可能无法履行阁下在套期保值下的结算义务,或者阁下就这些证券进行的其他交易。交易对手方、交易所或其他方可以行使买入相关证券的权利,而阁下可能无法就该等证券行使权利或采取其他行动。
无义务就公司事件通知客户
本公司无义务通知阁下任何有关已借出证券的公司事件或行动。
已制造的股息
客户无权获得在支付日就贷款证券应付的任何利息、红利或其他分配, 尽管在授权范围内, 就现金形式的利息、股息或其他分配而言, 本公司将允许客户收到或贷记一笔款项(扣除或预扣任何税项或由于任何税项),具体参照该等现金形式的利息、股息或其他分配(「已制造的股息」),或就证券形式的利息、股息或其他分配而言,该等款项的支付额不得超过扣除或预扣额, 本公司将在相关借款结束时向阁下交付该等证券。
在阁下收到或被抵免了人为支付的款项的情况下,阁下对该有价证券原持有的利息、股息或其他分配款项的税务处理可能会有所不同。
税务风险
客户向 本公司交付证券,以及 本公司我们向客户交付等价证券,可能会产生不同于客户或 本公司为客户持有这些证券而本应适用的税务后果的税务后果。
除另有规定者外,税务机关可以要求 本公司就该笔贷款支付款项代扣代缴税款。阁下有责任自行评估参与 本公司证券借贷项目和「贷款」交易的税务后果,必要时可以咨询税务专业人员。
不承担对本公司可能收取的任何费用和利润的会计义务,冲突
如阁下以借款方式将证券出借给本公司, 本公司将成为该证券的合法实益拥有人, 本公司可将出借的证券转借给第三方自身使用,或将出借的证券交由第三方金融机构作为该金融机构融资的抵押品。本公司将基于贷款条款作为本金借取阁下的证券,该条款可能不是最好的可用条款。如果 本公司或 本公司的任何关联方就一笔贷款项下的证券自行决定进行或合理认为不会对阁下的利益造成任何重大损害,或 本公司已采取所有合理措施确保根据贷款条款公平对待,则 本公司可自行决定就该笔贷款项下的证券进行任何交易,从而使 本公司或 本公司的任何关联方在相关交易中直接或间接拥有任何类型的重大权益或与他人存在任何类型的关系,从而使 本公司就该笔交易的职务或利益冲突或可能与 本公司对阁下的职责发生冲突。
除非与客户另行约定, 本公司有权为其自身利益保留由 本公司就任何贷款获得的所有费用、利润和其他利益,并且该等金额可能会高于就任何贷款应由 本公司向客户支付的任何报酬、费用或其他利益。
本公司是与阁下所有贷款的交易对手。本公司任何可能涉及或不涉及该股份的交易均完全独立于阁下对 本公司的借款交易。因此, 本公司向阁下借入证券后,可以或不会再向场内借出,也可以通过关联企业或第三方予以借出。同样, 本公司可以终止与阁下的贷款和归还证券给阁下,同时 本公司继续借给市场相同的股票证券。证券借贷计划中没有任何内容限制本公司与第三方进行股票借贷和借贷交易的能力,第三方可能会因交易而遭受损益。
本公司从客户借取相关证券是双方的直接交易,然后用于本公司自身目的(包括卖空),或为了自身目的(包括卖空)将该等证券借给其关联方或其他第三方。本公司可将证券出借给其关联方或第三方,再由关联方或第三方借出至融券市场。
本公司的证券借贷计划并不保证阁下将获得贷款下证券的最好收入。
本公司没有义务从阁下借入特定的证券。不能保证全部或部分阁下的相关证券可能被借出去将被借出去。可能没有市场可以以有利的利率借出阁下的相关证券,或者本公司可能无法进入有自愿借款人的市场。本公司或其他 本公司客户或 本公司的关联公司可能持有可借出的证券以支付可借入利息,因此本公司可能不会向阁下借入证券。本授权书中的任何内容均不要求本公司将阁下的权益放在其他本公司客户的权益之前。
本公司可自行确定贷款项下 本公司向阁下借入证券的应付费用: 考虑市场通行的各种规模的贷款利率、 本公司的关联公司或第三方为 本公司向证券借贷市场出借证券可能支付的利率等因素; 本公司可向第三方支付的款项(如介绍经纪商为 本公司介绍帐户)、 本公司的其他关联公司或第三方对证券的需求等因素。
本公司或其关联方可获得贷款或相同证券的其他交易相关的利差收入和利润或损失。阁下在贷款期间可能会收到的费用可能会经常发生变化,并可能会大幅下降或上升。当阁下的证券被本公司借到第三方,本公司可能会在任何时候改变它支付给阁下的利率与本公司收到的收入相比。本公司可将贷款收入(包括相关证券的转贷收入)的一部分支付给第三方,该等支付将扣减客户在贷款期间收到的费用。
提供授权出借证券的风险
如果阁下向 本公司提供授权,允许 本公司根据贷款应用阁下的证券或证券抵押品,则存在风险。
如阁下的证券或证券抵押品已由 本公司在香港收取或持有,只有经阁下书面同意,上述安排方可生效。此外,除非阁下是一个专业投资者,阁下的授权必须指定的期限,它是目前的,并限制不超过12个月。如果阁下是专业投资者,这些限制并不适用。此外,如果 本公司在授权到期前至少14日向阁下发出提醒,且阁下在届时的权限到期日前不反对该等视为续展,那么阁下的授权可能被视为续展(即无需阁下书面同意)。阁下不需要任何法律签署该等授权。但是, 本公司可能会要求一个授权允许阁下的证券或证券抵押品借给本公司。本公司应该向阁下解释使用这种授权的目的。如果阁下签署该等授权书并且阁下的证券或证券抵押品因贷款而出借给本公司,则 本公司将成为这些证券的合法实益所有人。虽然 本公司对按照贷款条款提供的证券或证券抵押品对阁下负责,但它的违约可能会导致阁下的证券或证券抵押品的损失。本公司提供一个不涉及证券借贷的现金帐户。如果阁下不希望阁下的证券或证券抵押品被出借,不要签署上述授权书,并要求开立这种类型的现金帐户。
贷款可由本公司随时终止
当你借出你的证券时,本公司可能会在任何时间以任何理由终止你的贷款,并且将借出的证券归还到你的客户帐户。借款可因向 本公司借入证券(在 本公司借入证券后)的一方选择归还证券而终止。即使 本公司继续通过证券借贷市场出借同样的证券, 本公司也有权终止从你处借入证券。当贷款终止时,借出的证券将归还到你的客户帐户,抵押品返还至 本公司并由本公司停止就贷款付款。